梁某与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1阅读量:(1264)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泰高新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梁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树勇,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新,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与被告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李某,被告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邢某乙;××××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邢某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5月我与被告争吵后分开居住。2014年1月6日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并分居生活至今。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84元,鉴定费300元;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邢某甲辩称:双方结婚多年,已有孩子,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邢某乙;××××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邢某丙。现邢某乙随原告生活,邢某丙随被告生活。2014年1月6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原告于2014年10月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同时查明,原、被告无争议的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两辆(原被告各使用一辆)、冰箱一台、小鸭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以上财产经双方协商一致折价45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共同财产还有已拆迁但尚未安置的房屋170平方、占用的耕地补偿款约7万元、未占用的耕地约九分、存款二、三十万。被告辩称拆迁宅基地系被告婚前取得,拆迁补偿协议未签,补偿安置均尚未履行;已占和未占的耕地中均有其母亲的份额,没有存款。经查原宅基地上的房产已拆,但占用宅基地及占用耕地的拆迁协议尚未签订,安置房产及款项尚未补偿。庭审中,被告申请证人翟某、刘某出庭证实其在从事建筑装修业务中欠翟某人工工资29000元,欠刘某人工工资26000元。

另查明,原告无固定工作,打零工月收入约2000元,被告从事建筑装修,2014年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建筑业年收入47496元。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为维持家庭稳定,本院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双方并未和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婚生女儿邢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婚生子邢某丙现跟随被告生活,如改变子女生活环境或可影响子女的生活、学习,故邢某乙宜由原告抚养,邢某丙宜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关系的若干规定》的意见按各自收入的20%支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非本人抚养的子女均有探视权。对双方争议的被占用的房产及耕地,因旧房已拆,安置房产及补偿款项尚未履行,故对此不予处理。未被占用的耕地属口粮田,应由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使用,对此不宜分割。原告主张另有存款二、三十万,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供证据,故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打伤女儿,要求被告支付女儿的医疗费、鉴定费,此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本案是离婚诉讼,故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有共同债务55000元,原告不予认可,且该债务系被告在从事建筑装修业务中形成,被告无证据证实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且双方已长期分居,故对此认定被告的个人债务,由被告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邢某甲离婚;

婚生女邢某乙由原告梁某抚养,被告邢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792元;婚生子邢某丙由被告邢某甲抚养,原告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原、被告享有每月两次的探视权;

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一辆、冰箱一台、小鸭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归被告邢某甲所有,并向原告梁某支付折价款2250元。

个人债务55000元由被告邢某甲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雅君

审 判 员  徐 宁

人民陪审员  吴乃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雯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