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1阅读量:(2393)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海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北海市海城区××路××国际商务大酒店××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上镇××楼××室)。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012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康润森,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开审理系本案涉及国家秘密。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及其辩护人康润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池某在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路凯旋国际商务大酒店***号房,在其个人使用的电脑上通过QQ号396666***(昵称:“marketing”)与朱某琳(另案处理)使用的QQ号632338***(昵称:“你若离去—>;;后会无期”)联系,以9000的价格向朱某琳购买2012年全国高考统一考试语文、数学试题、答案,朱某琳同意,并向被告人池某提供了新课标理科的QQ群号22460****和辽宁文科QQ群号221293***,让被告人池某使用QQ加入上述两个QQ群以接收试题、答案。被告人池某为了牟利,又通过网络广告的方式联系买家,以每科3000元的价格出售高考试题、答案。同月7日,被告人池某通过卡号为6222021***89640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9000元至朱某琳提供的户名为张某兰、卡号为62220***891041的工商银行账户。

同月7日2012年全国高考考试开始后,朱某琳的上家(QQ昵称为“先锋教育7号”;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安排人员从高考市场用偷拍等方式窃取语文试题,在场外找人解答。朱某琳把其从上家处非法获得的语文试题、答案发布到QQ群。被告人池某获得试题、答案后将答案通过其使用的彩虹号14055***(昵称:“steve”)向买家发送。同日下午全国高考数学考试开始后,朱某琳的上家以同样方式窃取数学试题,找人解答。被告人池某从朱某琳处非法窃取数学试题、答案后,以相同方式将答案向广西桂林的杨某等买家发送。同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池某在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路凯旋国际商务大酒店***号房被查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被告人池某使用的索尼笔记本电脑(型号:PCG-71***T)和台式电脑各一部,并提取了被告人池某使用的上述QQ号、彩虹号的聊天记录。在被告人池某的QQ聊天记录中,发现其非法获取的解密前的2012年部分高考数学试题、新课标高考语文试题等国家秘密。在被告人池某的电脑文件夹中,发现其非法获取的解密前的2012年全国统一考试语文试题、2012年湖北省高考语文作文题等国家秘密。经查,2012年6月7日,被告人池某用于收取买家汇款的户名为张成霞、账号为6228482***9360011农行账户存入4笔汇款共12013.28元,户名为张成霞、账号为62170018***85042建行账户存入10笔汇款共28537.56元。被告人池某非法获取2012年语文、数学高考试题答案后,向14个买家出售共获利40550.84元。被告人池某被查获后,配合侦查人员继续登录QQ与朱某琳保持联系,直至大连市公安局顺利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某琳。被告人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40550.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及其辩护人康润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办案说明、提取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网络聊天记录、银行账户网银交易记录、电子数据鉴定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有关材料鉴定的回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己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池某被查获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某琳,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笫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笫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池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池某犯罪所得四万零五百五十元八角四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劲勇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廖章宏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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