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林*伟与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0阅读量:(120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12号
原告:林*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吕希和,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平,农民。
原告林*伟与被告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敬坝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希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伟诉称:2014年5月15日被告董*平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同年8月31日前还清,并按月利率5‰计算违约金。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董*平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董*平因承包建筑工程缺少资金,出具向原告林*伟借款10万元。借据载明:今借到林*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于周转,定于2014年8月31日前还清,逾期未还,每月按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未付。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原件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董*平向原告林*伟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偿付借款并赔偿违约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伟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按每月5‰计算至被告偿清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34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董*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敬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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