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伟与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0阅读量:(120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12号

原告:林*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吕希和,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平,农民。

原告林*伟与被告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敬坝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希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伟诉称:2014年5月15日被告董*平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同年8月31日前还清,并按月利率5‰计算违约金。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董*平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董*平因承包建筑工程缺少资金,出具向原告林*伟借款10万元。借据载明:今借到林*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于周转,定于2014年8月31日前还清,逾期未还,每月按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未付。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原件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董*平向原告林*伟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偿付借款并赔偿违约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伟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按每月5‰计算至被告偿清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34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董*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敬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逢良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