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与胡**、南京**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99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雨板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陈**,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男,19**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许**,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男,19**年**月**日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号嘉业国际城*幢**楼。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女,19**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卢**,男,19**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村中心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韬,王**,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号。

负责人孟**,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诉被告胡**、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卢**、南京***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正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胡**及被告**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保险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卢**及被告***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韬、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3年4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胡**驾驶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雨花台区大江路与龙眠大道路口时,与被告卢**驾驶的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致卢**及乘车人鲍正权、陈**受伤。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认定,被告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卢**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鲍正权、陈**不承担责任。原告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3405.5元,其中医疗费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8109元,残疾人赔偿金59354元,交通费93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鉴定费2360元,财产损失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胡**与被告**公司共同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已经垫付了医药费20634.6元,其他相关费用的标准同保险公司意见。

被告**保险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无异议。事故车辆由**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100万,不计免赔,期限是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交强险期限为2013年3月19日至2014年3月18日。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范围及标准有异议:1、对医疗费总额35634.40元没有异议,但要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且住院清单中有伙食补助费435元,护理费203元应从原告主张的伙补及护理费中扣除。2、对于误工费,因原告是从劳务市场去单位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故对误工费不予认可。3、对于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不予认可,根据原告的户籍性质,只同意按农村标准支付相关赔偿费用。4、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按责任分担,我公司承担3000元。5、对于原告主张的住宿费及衣物损失350元不认可。6、对于交通费应按原告就诊次数赔付,最多认可200元。7、对于护理费认可50元/天,计3000元,并扣除医疗清单中203元。8、对于伙食补助费在医疗费清单中已计算,原告不应再行主张。9、对于营养费认可12元/天,计算60天为720元。10、对于鉴定费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

被告卢**与***公司共同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无异议,卢**系***职工,涉案行为系职务行为。事故车辆苏A×××××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交强险及商业险期限自2012年9月7日至2013年9月6日。第一、我方垫付了原告15000元医疗费,该费用保险公司应返还我方。第二、我方垫付鲍正权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2560.04元,相关费用的赔付应在交强险相应份额中预留。第三、对于误工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城市生活工作的相关情况,并且结合原告的户籍信息,且案发当日原告前往被告处查看工作情况时发生事故,当时双方并未订立劳动合同,此时原告处于无工作状态,因此误工费用不予认可,且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相关其他费用的标准同保险公司意见。第四、对于交通费,认可与复查日期相吻合的费用,其他日期费用不认可。第五、相关其他费用的标准同保险公司意见。

被告**保险未到庭,但提交答辩状辩称,第一、本案事故车辆苏A×××××在我公司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座位1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60000元(每座10000元)、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9月7日至2013年9月6日。第二、原告陈**所诉损失共计83405.5元,经核实陈**在此次事故中为我司所承保车辆苏A×××××的车上乘客,本案应由三者车苏A×××××交强险承保公司先行赔付: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死亡伤残110000元。在以上交强险限额赔付后,我司在乘客责任险限额1万元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剩余损失。第三、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14时30分,被告胡**驾驶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雨花台区大江路与龙眠大道路口时,与被告卢**驾驶的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致卢**及乘车人鲍正权、陈**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认定,被告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卢**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鲍正权、陈**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被送往上海梅山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多发腓骨骨折、双肺挫伤、头皮软组织挫伤、左锁骨骨折”。2013年5月2日进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2013年5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侧4-9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左侧血胸、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为30天。

原告陈**在起诉前单方向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2013年7月23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宁金司(2013)临鉴字第28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4肋以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陈**误工期限以伤后90日为宜。3、被鉴定人陈**护理期限以伤后60日为宜。4、被鉴定人陈**营养期限以伤后60日为宜。2014年2月10日,原告陈**向本院起诉。审理中,被告胡**、**公司、**保险、卢**、***公司、**保险对该鉴定意见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另查明,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为被告**公司,被告胡**为其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在被告**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额为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公司,被告卢**为其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在被告**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座位10000元,乘客座位60000元(每座10000元),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陈**在此次事故中为**保险所承保车辆苏A×××××的车上乘客。事故发生后,被告胡**垫付部分医疗费20634.6元,被告卢**垫付部分医疗费15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记录、护理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鉴定费发票、居住证明及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精神,**保险、**保险应作为本案被告,并依法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胡**为**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事故责任应当由被告**公司承担。被告卢**为***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事故责任应当由被告***公司承担。本案交通事故中,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鲍正权、陈**不承担责任。承保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保险的**保险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额部分应由被告胡**与被告卢**按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主次责任分担,被告**公司因投保了商业三责险且含不计免赔,故由**保险承担被告**公司应承担的超额部分赔偿责任,被告***公司因投保了交强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座位10000元,乘客座每座1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故由被告**保险承担被告***公司应承担的超额部分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为79元,并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医疗费票据两张,本院经审核,对原告主张的79元医疗费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保险认为应当扣除20%非医保用药的辩称,因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2、营养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为1800元(20元/天×60天)。被告**保险认为原告主张的过高,应按12元/天计算。结合鉴定报告本院酌定营养费数额为900元(15元/天×60天)。3、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4800元(80元/天×60天),并就其主张提交收据1份。被告**保险认为原告主张护理标准过高,认可50元/天,且医疗费中包含203元护理费,要求予以扣除。本院根据南京护理业平均水平及鉴定报告,酌定护理费为3097元(60元/天×30天+50元/天×30天-20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20元/天×31天)。被告**保险认为伙食补助费在医疗费清单中已计算,原告不应再行主张。结合梅山医院费用汇总清单,该单据中已包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435元,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5、误工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为8109元(2703元/月÷30天×90天),被告卢**、***公司、**保险认为原告事故发生时处于无业状态,对误工费用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证据仅能反映在南京务工,收入情况并无证据证明,本院酌情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原告主张误工损失按49.3元/天,计算90天,合计误工费为4440元。6、交通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为933.5元,并就其主张提交相应的交通费发票。根据原告住所地与医院之间的距离并结合其就诊次数,本院酌定交通费为40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为59354元(29677元/年×20年×10%)。被告卢**、***公司、**保险认为根据原告的户籍性质,应按农村标准支付相关赔偿费用。结合原告提供的社区居住证明与租房证明,本院认为其于事故发生前已在南京地区生活、工作满一年。故其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结合鉴定意见书,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予以确认。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被告**保险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责任分担,**保险公司承担3000元,本院认为**保险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结合鉴定意见书,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予以确认。9、财产损失费。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费350元,其中包含住宿费50元、衣物财产损失3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住宿费并非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衣物财产损失均无任何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胡**垫付的医疗费20634.6元,被告卢**垫付的医疗费15000元,不包含在本案原告诉请中,本院不予处理,两被告可持相关票据在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73270元,未超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应由被告**保险应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陈**7327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陈**73270元。

二、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727元,由被告**公司负担1909元,被告***公司负担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4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

审判员 胡正义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夏国燕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