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5阅读量:(1296)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1003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捕前系某公司职工。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爱兰,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张爱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0时37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冀R*****号小型客车沿廊坊市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与解放道交口南200米处与由东向西步行过马路的许某、郝某相撞,造成许某当场死亡、郝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郝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肇事逃逸侦查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许某、郝某无事故责任。

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到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许某的亲属、被害人郝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人潘某、宗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报告、尸检照片,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整体分离痕迹检验意见书、检验照片,廊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及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丽英

人民陪审员  孟德山

人民陪审员  何国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子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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