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4阅读量:(1355)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82民初231号

原告:某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仕演,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电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仕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某某电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电工有限公司自2008年开始合作,系贸易合作伙伴关系。2012年8月2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亲自到被告处与被告核对账目,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52226元。后因被告长时间无力支付货款,被告退货给原告,原告同意其折抵欠款,折抵后被告尚欠原告144069.6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欠款,被告屡次借故拖延,至今未能支付欠款。原告故此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44069.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在起诉后归还了50000元货款,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货款为94069.65元。

被告湖南某某电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湖南某某电工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购买断路器。后双方经结算,截止2012年8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2226元。结算后被告退还部分货物,余欠原告货款144069.65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情况、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欠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湖南某某电工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52226元货款的事实,有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退货,余欠144069.65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在起诉后支付了50000元货款,本院予以确认。货款应当及时支付,被告湖南某某电工有限公司久拖不付,构成违约,现原告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湖南某某电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069.6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南某某电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某某电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货款94069.65元及利息损失(以94069.6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元22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湖南某某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某某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慧呀

人民陪审员  刘浦乐

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金瑶瑶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