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2阅读量:(1259)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安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皮高磊,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甘肃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沛炜,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皮高磊、张小龙,被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沛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生育一女孩李某甲,孩子由原、被告及原告父母共同抚养。孩子出生后,被告性情大变,与家里人及其他亲属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从原告处搬离达一年以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一次性支付至李某甲年满十八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戴某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婚前长达七年恋爱,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常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决定性事件发生。双方有和好的可能,被告珍惜与原告的感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愿意与原告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前提下,沟通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开始自由恋爱,于2012年7月6日在兰州市安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兰安民补结字第2012***号。原、被告婚后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李某甲。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登记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经质证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应珍惜感情,互敬互爱,互谅互让,遇事多沟通,冷静处理,齐心协力共同抚育孩子健康成长。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应当共同面对,积极解决,不应草率离婚。虽双方因家庭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表示愿意珍惜夫妻感情,与原告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前提下,沟通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原、被告应维持家庭稳定、和谐,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请求与被告戴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文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馨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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