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2阅读量:(1064)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城民雁初字第60号

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代理人王家孝,系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蒋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卢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家孝和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于1992年12月自己相识,于1999年5月19日在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和争吵,被告对原告多次实行家庭暴力,用刀多次威胁她,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被告也经常对她的家人进行威胁。虽然家中的一切开支都是她一人承担,被告从来不管不问,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房屋是原告支付的房款,但被告的多次殴打已使她心灰意冷,尤其是最近一次的殴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价值约3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能维持10多年的婚姻关系足以证明其并没有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只是偶尔双方因琐事争吵时,其打过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5月19日在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遂酿成纠纷。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因家务琐事引发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在庭审中,被告否认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只承认偶尔双方因琐事争吵时,其打过原告。且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而原告未能提供双方感情破裂和被告存在多次实行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被告以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注意处理矛盾的方式,遇事冷静对待,杜绝过激言行,以免伤害夫妻感情。以后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对待和冷静处理家庭中出现的问题,多进行思想及感情上的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卢 凯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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