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某某钢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08阅读量:(1629)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张民初字第01358号

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孙芹,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钢构有限公司,住张家港市乐余镇***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范某诉某某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钢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2010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某某钢铁转炉工程钢结构制作合同》,合同中约定钢结构数量据实结算,综合单价800元/吨,所有款项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全部付清,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另外原告也为被告做了河北某某炼钢工程。2011年9月6日,原、被告对河北某某炼钢工程和某某炼钢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82890元。同时注明该款中永钢15%质保金未含,计315118元,原、被告双方均签字确认。2013年7月22日,被告书面承诺,2013年12月底前付清,但至今未支付。同时,2011年9月3日,联峰工程结算,被告出具联峰工地上《所剩物资处理方案》,确认对工地上剩余物资最终付款33000元,轨道另结算。因被告未履行约定,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31008元及从2014年1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钢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某钢构有限公司与范某签订《某某钢铁转炉工程钢结构制作合同》,后范某依约进行施工。另外,范某为某钢构有限公司在河北某某炼钢工程进行了施工。2011年6月9日,某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与范某就上述两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720890元(其中不含河北某某炼钢工程中工作量工程款、50T龙门吊机械设备进场费,该两笔工程款待与十三冶结算后定论),已付33800元,尚欠工程款382890元,某某炼钢工程中质保金315118元。2013年7月22日,张某某承诺上述款项在2013年12月底付清。

另外,2011年3月9日,被告对某某炼钢工程工地上剩余物资的价格进行了确认,在《所剩物资处理方案》上签字,确认对剩余物资付款33000元,不包含轨道的价格,并承诺在2011年9月10日前付清。

因被告未按约履行,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某某钢铁转炉工程钢结构制作合同》、《范某工程明细》、《所剩物资处理方案》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某钢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云松在《范某工程明细》及《所剩物资处理方案》上签字确认,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某钢构有限公司应依约履行。范某工程明细》上明确被告某钢构有限公司应付原告范某工程款720890元,扣除已给付的338000元,尚欠382890元,另外该明细中备注某某炼钢工程中有质保金315118元,上述两项款项共计698008元,张某某确认在2013年12月底付清。《所剩物资处理方案》上明确被告某钢构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9月10日前对剩余物资付款33000元,故原告范某要求被告某钢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31008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范某要求被告某钢构有限公司支付该欠款从2014年1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某钢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钢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某偿还欠款731008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0元由被告某某钢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钱凌虹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宗 敏

劳务合同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