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发表于:2016-12-08阅读量:(1821)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张执字第1001号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芹,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欧洲工业园(杨舍镇塘市**村)。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纸业)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3)第3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张家港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沈某某医药费113元、鉴定费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61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915元,共计164396元,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沈某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439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沈某某系张家港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4月29日沈某某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中受伤,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2天。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沈某某所受伤为工伤,并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沈某某伤残等级符合八级。沈某某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经缺席审理,作出张劳人仲案字(2013)第382号仲裁裁决书。

被执行人以经营困难为由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沈某某要求以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抵款,双方达成以机器设备抵款一次性了结本案的和解履行方案。后因沈某某反悔,该和解履行方案未能执行,但被执行人某某纸业仍坚持要求执行该和解履行方案。执行中,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覆面机一台、瓦椤机一台、叉车一辆、甩纸机一台,责令被执行人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并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等有损财产价值的行为。

另查明,此前,权利人任仕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纸业给付工伤补偿款的(2012)张执字第0485号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有厂房、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3)第382号仲裁裁决书第二条裁决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

执行长 徐 辉

执行员 沈剑平

执行员 张晓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士华

执行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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