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天津某某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3阅读量:(1191)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南民三初字第863号

原告谢某,19**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周晖,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东区)中宏道*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玉颖,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谢某诉被告天津某某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建工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晖,被告天津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玉颖、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2008年、2009年期间为被告公司做清理公司欠款工作,两年共为被告公司清回欠款7847552元。依据公司考核管理细则,被告应付给原告156951元。原告自2010年起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后于2011年12月28日签署确认书一份,承诺三年内付清该笔款项。因被告未履行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欠款15695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具体答辩意见在质证阶段发表。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公积金缴费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证据二、2011年12月28日确认书一份,证明根据被告管理细则及奖金依据,被告尚欠原告奖金156951元。

证据三、天津建工特材公司2008年岗位考核管理细则一份,证明提成的计算办法及依据,原告不在被告公司领取工资。

证据四、2008年全年回款明细表及2009年清欠回款记录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在2008年、2009年的回款记录及数额,被告加盖公章对数额没有异议。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主张的原、被告之间是委托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该证据中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被告与案外人建筑科学研究院是上下级开办单位关系,原告系上级主管部门派遣到被告处的工作人员,原被告系劳动关系。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不认可,对于公章加盖的时间及确认书形成的时间申请法庭鉴定,确认书不是合同书形式,不是双方合意,只是被告公司作出的单方行为,确认书中明确根据岗位考核细则,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对于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但对于证据来源不予认可,该证据是被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原告主张本案是委托关系,不能适用公司管理考核细则。对于证据四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是原告回款,原告主张双方是委托关系,不能再主张劳动报酬。按照公司细则,回款是劳动报酬。

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当庭提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确认书上加盖的公章进行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经法庭释明仍不申请鉴定。

本院认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四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真实性不认可,但未提出反证,经本院释明对该证据上加盖的公章是否为被告公司的公章不申请鉴定,本院依据证据规则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工作单位为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2008、2009年两年期间为被告公司做清理公司欠款工作,在此期间谢某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仍由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缴纳。原告谢某、被告天津建工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认可双方为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天津建工公司2008年岗位考核管理细则,清欠回款每回款50万奖励1万。依据2008、2009年谢某清欠回款数额,天津建工公司应给付谢某156951元。2011年12月28日,天津建工公司向谢某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应给付其156951元,由于公司经济较为困难,待公司经济状况允许时予以兑付,最迟不超过2014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且2008、2009年原告谢某为被告公司做清理公司欠款工作时,其工资、社会保险均由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缴纳,故被告关于原、被告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天津建工公司为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主张与谢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天津建工公司与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两家独立的法人,其控股关系并不能当然证明谢某与天津建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承认与谢某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天津建工公司主张谢某所主张的款项为劳动报酬,本院认为,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报酬。因原告谢某与被告天津建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天津建工公司承诺给付谢某的款项并非劳动报酬。原告为天津建工公司完成清理欠款工作,天津建工公司承诺最迟不超过2014年12月31日给付谢某156951元。谢某主张天津建工公司给付其156951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某某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某15695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天津某某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用。

代理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冬月

速 录 员 张 妍

委托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