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柯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1阅读量:(1253)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贵民二初字第00601号

原告:周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姚志军,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柯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佳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某诉称:被告从事工程施工建设,原告从事油漆装潢工作。2009年起,原告在被告处承包了部分室外装潢工程,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工程款26000元,并于2013年11月1日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欠条出具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给付。周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请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柯某某立即支付周某某工程款26000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由柯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9年起,周某某从柯某某处承接室外装潢油漆工程。后经双方结算,柯某某尚欠工程款26000元,并于2013年11月1日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进而成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柯某某将油漆装潢工程发包给周某某施工,周某某依约完成合同义务,经双方结算后,柯某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周某某要求柯某某支付26000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工程款2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小娇

施工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