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与濮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09阅读量:(93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162号

原告薛某某。

被告濮甲。

委托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濮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被告濮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年*月**日登记结婚,198*年*月**日生育一女濮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被告开始酗酒,一喝酒就对原告实施暴力。被告平时好吃懒做,退休之后变本加厉,且双方长期无正常性生活,原告对婚姻已彻底失去信心,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濮甲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属实。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很好。原告称被告酗酒,但事实上以被告目前的身体状况如果继续喝酒很可能危及生命,故被告不可能再酗酒。至于原告所称的无性婚姻,因双方年事已高,不是夫妻之间的主要矛盾,夫妻感情没有到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年*月**日登记结婚,198*年*月**日生育一女濮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有矛盾但也互相容忍了二十多年,现被告身体状况很差,且双方除本市方浜中路***号外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客观上不具备离婚所必需的分开居住的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薛某某要求与被告濮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薛某某已预缴),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建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纪儒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