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丽与龚某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02阅读量:(1005)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1322民初207号

原告龚某丽,女。

委托代理人李攀贵,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舒,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松,男。

原告龚某丽与被告龚某松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祥辉独任审判,后变更为由审判员李朝阳独任审判,由代理书记员刘玮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舒、被告龚某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丽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小孩。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缺少关心,双方缺少交流,常因琐事争吵。至今原、被告未生育小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同去医院检查,被告予以拒绝。2014年9月原、被告吵架后,原告独自去广东工作,双方未再联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龚某松辩称,原告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离婚。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龚某丽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龚某丽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龚某丽的身份信息;

2、龚某松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龚某松的身份信息;

3、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龚某松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龚某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龚某丽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据1、2、3,被告均无异议,且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原告龚某丽与被告龚某松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小孩。婚前,原、被告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因性格不合,同时缺少孩子这个感情纽带,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9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龚某丽独自去广东工作,在这期间被告龚某松多次去原告龚某丽娘家、广东寻找龚某丽。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焦点:原告龚某丽与被告龚某松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丽与被告龚某松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虽然近几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未生育小孩而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关怀,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龚某丽要求离婚,没有法定理由,证据亦不充分,故对其要求与被告龚某松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龚某丽要求与被告龚某松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龚某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朝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玮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