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02阅读量:(1152)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626民初1534号

原告吴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庆平,平江县梅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攀贵,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李某甲。原、被告婚前基础不牢,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对家庭负责,被告不同意离婚。

根据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初一办理订婚酒,××××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初八办理结婚酒,××××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李某甲。婚后前段时间,原、被告一起在家抚养小孩。2014年至今,被告开始去广东务工,原告在家带小孩,期间,原告经常居住在娘家。2016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了共同之女李某甲,经过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感情虽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但只是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从建设和睦的家庭角度考虑,有错改之,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与支持,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仁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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