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仁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9阅读量:(1455)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库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仁某,男,19**年**月**日出生,内蒙古库伦旗人,蒙古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原任查哈尔嘎查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库伦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库伦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特古斯,系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内蒙古库伦旗人,蒙古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查哈尔嘎查嘎查达。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5日投案自首,当日被库伦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宝玉,系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仁某、杨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金海、刘俊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仁某及其辩护人特古斯、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宝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国家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时,任白音花镇查哈尔嘎查的党支部书记仁某、嘎查达杨某为了完成该嘎查的退耕还林任务,在2002年的一天,找到查哈尔小学校长佟某商量将学校的30亩校田退耕还林后,“仁”、“杨”二人商量后,将校田周边的39.3亩嘎查集体的荒地以仁某的名义退耕19.3亩,以杨某的名义退耕还林20亩。自2003年至2013年,仁某领取19.3亩地的退耕还林补贴款19203.69元,杨某领取20亩地的退耕还林补贴款19900.20元。现赃款全部追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以下证据:1、证人佟某、杜某的证言;2、查哈尔嘎查委员会的证明;3、白音花苏木委员会的(2004)12号文件;4、库伦旗人民检察院的缴款书回单;5、到案经过;6、先进苏木财政所证明材料;7、提取笔录及退耕还林补贴款发放明细表;8、库伦旗林业局的合同书;9、白音花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10、被告人仁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1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据此认为,被告人仁某、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仁某辩称,起诉书认定退耕还林的39.3亩是荒地是不符合事实,该块地原来就是本嘎查的机动地,是耕地。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本案的情节显著轻微。1、被告人将集体土地以自己的名下退耕还林是为了完成该嘎查的退耕还林任务。2、被告人退耕还林的地是事前经旗林业局规划设计,按旗林业局造林施工设计按时完成了造林任务并投入资金抚育、灌水、病虫鼠害防治、防火、护林等通过了验收合格。3、被告人的行为是政府强制性或指令性行为导致。依据通林造发(2002)124号文件和库伦旗林业局造林施工设计卡的规定,被告人退耕还林地是事先由政府规划的地方,退耕还林是造林前经林业局现场测量、规划的,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耕地而不是荒地。二、本案的贪污数额认定方面应扣除造林投入的资金。被告人具体退耕还林19.3亩。依据林业局《造林施工设计卡》中投资概算显示当年造林投资每亩110.00元,抚育费600.00元,灌水900.00元、病虫鼠害防治300.00元、防火300.00元、护林300.00元等投资是属于每年发生的。被告人退耕还林每年每亩投资40.00元,这些不包括苗木和人工费。十年间每亩共投资400.00元,所以被告人实际取得的补偿款应扣除投入资金。从起诉书认定的数额39103.89元中应扣除造林投入数额15752.00元,应认定贪污数额为23383.00元。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仁某经反贪局口头传唤到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四、被告人已经全部退还赃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故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并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宝某等11个村民代表的证明;2、吴某、王某的证言;3、白某的证言;4、哈某、孟某、福某、嘎某、满某的证言;5、图某、哈某甲、嘎某的证言;6、杜某的证言。以此证明被告人将村集体土地以个人名义退耕还林是为了完成退耕还林政策任务。7、仁某退耕还林合同书;8、退耕还林册;9、嘎某、玉某的证言;10、关于通辽市林业局通林造发(2002)124号文件;11、造林施工设计卡。以此证明被告人在自己名下退耕还林,造林过程中自己投入资金,经验收达到国家退耕还林工程标准,并取得退耕还林证书的事实。

被告人杨某辩称,起诉书认定退耕还林的39.3亩是荒地是不符合事实,该块地原来就是本嘎查的机动地,是耕地。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将赃款全部退还;2、对本案的处理应考虑当时的政策环境。在当时各级政府在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上定有强制性目标,被告人为了完成任务“假退耕”,这期间占用个人名下的补助款,故在法院量刑时考虑特殊时期特殊条件和本案的特殊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并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宝某等11个村民代表的证明;2、吴某、王某的证言;3、白某的证言;4、哈某、孟某、福某、嘎某、满某的证言;5、图某、哈某甲、嘎某的证言;6、杜某的证言。以此证明被告人将村集体土地以个人名义退耕还林是为了完成退耕还林政策任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自2002年至2006年任白音花镇查哈尔嘎查嘎查达。被告人仁某自2001年至2004年任白音花镇查哈尔嘎查党支部书记。在任期内二被告人协助政府负责本嘎查退耕还林工作。2002年,国家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时,任白音花镇查哈尔嘎查的党支部书记仁某、嘎查达杨某为了完成该嘎查的退耕还林任务,在2002年的一天,与查哈尔小学校长佟某商量将学校的30亩校田退耕还林时发现校田周边还有集体土地,后被告人仁某、杨某二人商量,将校田周边的39.3亩村集体土地,以仁某的名义退耕还林19.3亩,以杨某的名义退耕还林20亩。自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仁某领取19.3亩地的退耕还林补贴款19203.69元,被告人杨某领取20亩地的退耕还林补贴款19900.20元。共同贪污数额为39103.89元。现将赃款全部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仁某和杨某涉嫌贪污一案由库伦旗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2014年8月5日经库伦旗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被告人仁某到案,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仁某、杨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仁某、杨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证人佟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自1997年至2003年任查哈尔小学的负责人。2002年,我们查哈尔嘎查有国家退耕还林项目,我们嘎查的书记仁某、嘎查达杨某找到我说,白音花苏木给查哈尔嘎查的退耕还林的任务还差100亩地没有完成,让我把嘎查给学校的100亩地退耕还林用来完成嘎查的退耕还林的任务。我当时考虑到学校的田地不能退耕还林,后来在他们做工作的情况下,我同意三组给学校的校田地退耕还林30亩,当时仁某、杨某说校田周围荒地和沟坡都划到一起退耕还林,后来经过测量一共69.3亩,其中包括校田30亩,后将19.3亩以仁某的名义退耕还林,将20亩以杨某的名义退耕还林,这39.3亩的退耕还林补贴款由他们二人分别领取的。

3、杜某的证言,我是自1997年至2004年任查哈尔嘎查文书,2002年退耕还林时国家政策是每户退耕还林10亩,但我们嘎查的村民不同意,为了完成退耕还林任务愿意退耕还林的可以多退耕还林。2002年佟某退耕还林校田30亩,我们嘎查书记仁某、村长杨某将校田周围的30多亩荒地和沟坡地以他俩的名义上报退耕还林了,该块地是我们嘎查三组的地,退耕还林补贴款由他们二人领取的。

4、查哈尔嘎查委员会的证明,证实杨某自2002年至2006年任白音花镇查哈尔嘎查嘎查达。仁某自2001年至2004年任白音花镇查哈尔嘎查党支部书记。在任期内二被告人协助政府负责本嘎查退耕还林工作。

5、白音花苏木委员会的(2004)12号文件,证实2004年查哈尔嘎查村民反映的问题通过调查核实后白音花苏木党委会研究决定,免去仁某查哈尔嘎查党支部书记职务,给予嘎查达杨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杜某的会计职务。

6、财政所的证明材料,证实2003年白音花苏木退耕还林补贴款每亩160.00元。

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仁某和杨某涉嫌贪污一案由库伦旗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2014年8月5日经库伦旗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被告人仁某到案,同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

8、库伦旗人民检察院缴款书(回单),证实被告人仁某、杨某将领取的退耕还林补贴款现全部上缴国库。

9、提取笔录及查哈尔嘎查自2003年至2013年退耕还林补贴款发放明细表、仁某、杨某“一卡通”交易明细表及取款凭条,证实被告人仁某、杨某领取的退耕还林补贴款共计58164.00元。

10、提取笔录及通辽市林业局的文件、通辽市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任务表、关于退耕还林任务和政策要求和措施等问题的说明,证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和任务、退耕还林地的范围、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等。

11、白音花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某因退耕还林20亩,自2003年至2013年应享受的粮食补贴款减少了9699.80元,被告人仁某因退耕还林19.3亩,自2003年至2013年应享受的粮食补贴款减少9360.31元。

12、被告人仁某的供述材料,证实自2002年开始退耕还林时,因本村村民不愿意退耕还林,苏木政府给嘎查的退耕还林任务完不成,为了完成任务查哈尔嘎查党支部书记仁某和嘎查达杨某一起找当时的查哈尔小学校长佟某商量让学校退耕还林,到现场看的时候学校田地的周围有荒地,仁某提出将周围的荒地一起退耕还林,后测量荒地的面积为39.3亩,仁某和嘎查达杨某商量以其二人的名义上报退耕还林,后将退耕还林的补贴款由二人领取。

1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材料,证实自2002年开始退耕还林时,因查哈尔嘎查的老百姓不愿意退耕还林,苏木政府给查哈尔嘎查的任务完不成,为了完成任务嘎查的党支部书记仁某和嘎查达杨某一起找了当时的查哈尔小学校长佟某,和他商量让佟某把学校的耕地退耕还林,佟某同意把查哈尔嘎查南边的30亩校田地退耕还林。去校田现场看的时候,校田地的周围有荒地,仁某提出把周围的荒地一起退耕还林,后来经过测量,包括校田在内一共有69.3亩。校田外荒地面积是39.3亩,仁某对杨金山说,将20亩以杨某的名义退耕还林,将19.3亩以仁某的名义退耕还林,后仁某让文书杜某做表并上报。

14、宝某等11个村民代表的证明;15、吴某、王某的证言;16、白某的证言;17、哈某、孟某、福某、嘎某、满某的证言;18、图某、哈某甲、嘎某证言;19、杜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仁某、杨某将村集体土地以个人名义退耕还林是为了完成政府的退耕还林政策任务。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被告人仁某、杨某将查哈尔嘎查集体土地以个人名义上报退耕还林,将退耕还林补贴款由二被告人非法占有,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投案自首,并二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上缴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仁某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仁某退耕还林合同书;退耕还林册;嘎某、玉某的证言;关于通辽市林业局通林造发(2002)124号文件;造林施工设计卡,不能够证明被告人仁某、杨某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款后投入退耕还林过程中的实际投资数额,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杨某作为村基层组织的人员,在协助政府落实退耕还林工作过程中,为了完成上级给定的本嘎查的退耕还林任务,协商后将本嘎查集体土地以二人的名义上报退耕还林,将各自名下的退耕还林补贴款领取后占为己有,侵吞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共39103.89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共同商量,将集体土地以二人的名义上报,将各自名下的补贴款各自领取并占有,作用相当,不分主次。被告人仁某经侦查机关传唤后到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予认定自首。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仁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2002年的退耕还林施工设计卡不能证明二被告人自2003年至2013年间退耕还林经营管理过程中实际投入的数额,故被告人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依据林业局《造林施工设计卡》中投资概算显示二被告人造林投资,从二被告人实际取得的补贴款中应扣除投入资金数额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协助政府落实退耕还林政策过程中,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将集体土地以个人名义上报退耕还林范围中,将补贴款领取后未入村集体账目中,二人占有,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二被告人将赃款全部上缴,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桂 花

审 判 员   跟 胡

陪 审 员   王旭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阿梨玛

贪污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