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某与钟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08阅读量:(931)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威高民初字第643号

原告:毕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委托代理人:刘斐斐,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址不明。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同上,现住址不明,系被告钟某之夫。

原告毕某某诉被告钟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斐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经营足疗店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13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钟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钟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时间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月利息22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钟某支付了借款5万元,被告按约支付了自借款之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的利息。之后二被告未再支付利息,且其经营的足疗店已倒闭,原告怀疑二被告已无还款能力,故多次索要借款未果。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和被告钟某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三、二被告以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的利息;四、二被告以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钟某、王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某和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二被告因经营足疗店缺少资金为由,经案外人李某某介绍,向原告毕某某借款。2013年9月10日,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钟某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钟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时间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月利息22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钟某支付了借款5万元。二被告按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了自借款之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的利息。之后,二被告未再支付利息,原告亦无法联系到二被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借款合同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钟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钟某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钟某作为借款人其主要义务包括按时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二被告在按约定自借款之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的利息后,至今近1年时间未再继续支付利息,且原告亦无法和其取得联系,被告的行为表面其不履行主要债务,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低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经营足疗店,以被告钟某名义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综上,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毕某某和被告钟某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钟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毕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

三、被告钟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共同支付原告毕某某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钟某、王某某以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共同支付原告毕某某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传佳

人民陪审员  刘新颖

人民陪审员  杨燕侠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晓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