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9阅读量:(1308)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高民一初字第2044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胡志宏,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刘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黄某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幸小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志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原、被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7年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19**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致使双方无共同语言,婚后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时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暴力行为。原告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考虑到小孩尚未成年,经法官劝解在被告书面保证的情况下撤诉。但被告毫无改观,甚至沉迷于赌博。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早日结束这段失败的婚姻,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原告起诉后我都给过她4万元。原告陈述的事实有夸张,刚结婚的时候我是有做错事,但没她说的那么严重,后来也没有原告所说的家暴,去年写过保证书,上面每一条我都有遵守。原告近五六年经常出现无征兆地离家出走,我认为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我不同意她去南昌做产品,还要拉我一起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后于199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19**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甲。结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双方缺乏沟通导致争吵,原告曾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又生育小孩,婚姻基础较牢靠。双方发生争吵,并非存在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能够互相谅解、互相关心、多加沟通,便可共同挽救这段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的和睦。因此,为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幸小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美娟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