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2阅读量:(1112)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南民初字第00693号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宋佩剑,系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无业。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佩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系再婚,双方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性格差异大,夫妻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嘴,被告张某某不尊重原告李某某,诋毁原告李某某的声誉,伤害原告李某某的亲属。加之,被告张某某长期赌博,屡教不改,2010年,因劝阻赌博之事再次发生吵闹后,便分居至今,2011年底被告张某某与原告李某某发生争执后便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4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开始,被告张某某长期在外赌博,原告李某某多次规劝,可被告张某某屡教不改,无家庭责任感,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2010年8月,被告张某某卖掉房产赌博,因此双方发生争执。2010年底,被告张某某到原告李某某打工的茶楼与其发生打闹后,双方便分开生活。2011年底,被告张某某再次到原告李某某的打工地发生争吵后,便离家出走,互不往来,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寻找被告张某某未果,现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人吴永亮、李慧平、周晶、张万银、张安平、张安林的证言,大河坎镇大河坎社区居委会证明、汉中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及门诊病例、南郑县人民法院公告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常因生活及经济等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张某某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现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小军

代理审判员 张鸣蕊

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祎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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