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2阅读量:(1655)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徒刑初字第0013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镇江市丹徒区某某镇农村合作经济会计服务站会计。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巧云,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永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樊巧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民主理财小组、某某村书记和主任严重失职,对王某甲的挪用公款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某某镇审计所、农林局也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2、被告人李某甲确因年底事务繁多,忙中出了差错,但不至于让其一人承担全部监管责任。其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平时工作表现突出的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起,被告人李某甲在镇江市丹徒区某某镇农村合作经济会计服务站担任会计,2007年负责代管某某镇某某村帐目。2011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发现某某村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王某甲(已判刑)使用自购三联单票据,而非专用收款收据将收取的216万元某某村安置房销售款进行报帐时,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苏办发(2005)33号),中共江苏省纪委、监察厅、农林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苏纪发(2007)8号),丹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徒区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镇徒政办发(2006)110号),中共丹徒区某某镇委员会《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金管理的意见》(某发(2008)62号)等相关规定拒绝入帐,也未将罪犯王某甲开具的自购票据存根收回核查,进行库存现金盘点,并及时将该问题向组织和领导报告。同时,被告人李某甲长期未按规定做到每月对某某村的财务进行帐帐、帐证、帐款、帐物、帐表“五相符”的核查,造成某某村财务管理混乱,致使2011年2月至2012年12月近两年间,罪犯王某甲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持续,某某村89.5万元的集体财产被罪犯王某甲挪用且无法归还。

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陈某、吴某、罗某、朱某、王某乙、曾某、李某乙、赵某等人的证言,任职文件,丹徒区及某某镇关于实行“村帐镇管”工作的相关文件,《丹徒区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金管理的意见》、《镇江市丹徒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帐本1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收据,收款收据,丹徒区某某镇农村合作经济会计服务站会计出具的《情况说明》,检察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村级财务和资金的管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长期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的危害后果,是由被告人李某甲的渎职行为与多方原因共同作用所致,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行为未起到重大和决定性的作用。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珏宇

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

人民陪审员  王国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显坤

玩忽职守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