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2阅读量:(1170)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港民初字第00503号

原告许某,连云港某某指挥部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戴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颖,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田萍,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继刚,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徽、被告汪某及其代理人田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双方已分居多年,被告对金钱要求过高,对原告生活不照顾,采取冷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汪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分居生活,一直是住在边检巷45号共同生活。原、被告是在2001年9月份自由恋爱的,不久,双方即同居生活,到××××年××月登记结婚,被告对原告及其父母、子女都给予照顾,夫妻之间是有感情的。原告这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家里的房子要拆迁,原告不想让被告拿到拆迁款,另外,原告还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常的往来,对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也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忠诚的义务。被告考虑到双方是后组建的家庭,再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对原告及家庭还有感情,加之被告的年龄也大了,还想和原告一直生活下去,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份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双方即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妻生育一子一女,被告与前夫生育一子,双方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有时因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会发生争吵,近年来,被告怀疑原告生活作风不检点,与另外一名女性有不正当往来,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和信任。由于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有时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生活作风产生猜疑,影响了夫妻团结。但本院通过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今后能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汪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并将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审 判 长 李正宁

审 判 员 徐 威

人民陪审员 刘素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韦 玮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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