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董某某、董某甲财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8阅读量:(1492)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礼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农民,住礼县石桥镇刘杨村。

被告董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礼县石桥镇王坪村。

被告董某甲(系董某某父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农民,住礼县石桥镇王坪村。

委托代理人孙雪、朱彦荣,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董某甲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董某某、董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孙雪、朱彦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经亲友及村干部调解于2013年11月5日解除同居关系,二被告同意给原告彩礼款30000元。被告董某甲于2013年11月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1月内给付尚未给付的10000元彩礼款。但一月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却一再推脱,拒不返还彩礼款。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彩礼款人民币10000元。

被告董某甲辩称,2011年董某某与原告王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原告嗜赌成性,无家庭责任感,董某某为家庭付出了全部,外出打工给原告挣钱还债,董某某受苦受累换来的却是原告要求解除婚事,还带上十几个人到被告家里索要彩礼,我便将20000万元彩礼款退还。原告却不依不饶自己写了10000元的欠条,要求我还钱,我没有认可,更不应偿还假欠条上的款项。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董某某于2011年1月依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前被告方收取原告方彩礼20000元。在此期间原告方给付被告方茶叶、酒、香烟等礼品财物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经亲朋好友及村干部调解,解除了同居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协商被告同意返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当即履行20000元,剩余10000元写欠条承诺1月内付清,后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协议为由状诉本院请求调处。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董某某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自行解除。被告方已返还原告方彩礼款20000元。被告所写欠条10000元有部分属赠与关系,故酌情返还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董某某、董某甲返还王某某彩礼款3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晓明

代理审判员  剡 欣

人民陪审员  高德雍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洪 伟

财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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