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表于:2016-09-09阅读量:(1717)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含民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翔翔,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龙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翔翔、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诉称:2012年4月3日,被告黄某某临时急需资金向原告蔡某某借款100000元,定于一个月内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被告只偿还了借款17000元,余款拖欠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3000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黄某某当庭辩称:借款100000元是事实,被告已归还17000元。

原告蔡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1本,证明原告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及还款期限。

被告黄某某质证时表示,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黄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通过上述认证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4月3日,被告黄某某临时急需资金向原告蔡某某借款100000元,定于一个月内还款。当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蔡某某出具借条一张以示确认。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借款,经原、被告共同亲戚蔡勇做工作,被告分批次偿还原告借款,至2012年9月份只偿还了借款17000元,余款拖欠不还,以致成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某向原告蔡某某借款100000元,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拖欠借款不还,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3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与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蔡某某借款本金83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为103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58元,由被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龙政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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