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8阅读量:(1379)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麦民一初字第967号

原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严珍珍,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

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珍珍、被告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甚至打架,导致感情恶化。从2010年原告生完孩子就一直住在娘家,被告在宝鸡工作,近年来由于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且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法院,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婚生子余某1由原告抚养;3、依法判决位于天水市麦积区一马路西河苑小区*房屋一套由原告居住。

被告余某辩称,我和原告之间其实没多大矛盾,只是因为经济问题吵了一架,我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13日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4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余某1。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加之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致使夫妻感情不睦。

又查明,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屋一套,购买于2014年5月20日,尚未办理所有权证。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来源于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户口簿、房屋转让协议书、收条,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因素作出判断。

本案中,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之间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多沟通、多交流,努力挽救婚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岚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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