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2阅读量:(1133)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3号

原告:郑某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潭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飞宇,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潭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代理人:区划,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珍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飞宇、被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区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于2003年3月6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子女,儿子郑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女儿郑某甲于20**年*月*日出生。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从2013年底开始,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子女郑某乙、郑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两个子女生活费每月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00年相识来往,互相了解,进而谈恋爱半年,感情很好,双方家庭也很满意,因被告当时只有18岁未够结婚年龄,原、被告便同居。后被告怀孕,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年××月××日生育儿子郑某乙,后又在2006年8月生下女儿郑某甲。1996年原、被告来到广东省肇庆市生活、工作,感情也很好。直到原告与一个叫密某某的德庆女子在一起后,原告像中了邪一样长期不归家,两人在外面租房住,朋友、老乡等都很清楚,都取笑被告。期间,被告一直苦劝原告回心转意,婆婆、大伯等都劝其回家,婆婆更是要死要活的劝原告,但原告却一意孤行。被告一向贤惠,十多年来,全心全意打理家务,照顾孩子,又打工赚钱,而原告所有钱都花在密某某身上,对家庭不理不顾。因为原告一直帮大哥打工,并有参股与大哥一起从事工程等,为此,被告父亲曾借款十几万元给原告做生意,现原告仍有四万多元未还。可以说,整个家是被告一手支撑起来的,就连供房的钱大部分都是被告供的。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有深厚基础的,婚后感情也很好,家庭一向是和睦的,十几年来,夫妻两人同甘共苦,感情很好,只要原告离开密某某,回到家里来,夫妻感情会像以前一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年××月××日生育儿子郑某乙,后又在20**年*月生下女儿郑某甲,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现郑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郑某甲与韩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郑某甲与韩某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郑某甲与韩某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作自我批评和沟通,定能搞好夫妻关系。郑某甲要求与韩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韩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承担;财产分割受理费1500元退回原告郑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赖伟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应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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