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容等诉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3阅读量:(1346)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中江民初字第1095号

原告吴某容(又名吴某蓉),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谢某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彭某清,女,194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湘黔,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代理人刘福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负责人唐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职工,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吴某容、谢某静、彭某清与被告张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容、谢某静及其原告吴某容、谢某静、彭某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湘黔、胡勇,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福清、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某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2013年12月24日19时12分许,被告张某驾驶川FAG***号汽车,从中江县城工业园区出发经中江县凯江一桥往中江县二环路东段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中江县凯江一桥至东二环路处时,与受害人谢某念相撞,造成谢某念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江公交认字(2014)第0201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所有的川FAG***号汽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46672.67元,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1、原告诉称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亲属谢某念死亡的事实属实。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在事故发生时我是正常行驶,我不存在不当驾驶行为,我的驾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死者谢某念不走人行横道,强行在道路上穿行的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缺失事故现场图,且未对事故现场作出分析说明,认定我承担主要责任无事实依据,请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责任认定。2、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部分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死者系农村居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高。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高,且无法律依据。4、我垫付的鉴定费4200.00元按承担比例分摊。5、我先行支付给原告的费用应在本案中扣除。6、因我所有的川FAG***号汽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且均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

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责任确定后在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关于事实部分和赔偿部分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张某的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被告张某驾驶川FAG***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女友肖昌青),从中江县城工业园区出发经中江县凯江一桥往中江县二环路东段方向行驶,于当日19时12分许,当车行至中江县凯江一桥至东二环路段(该道路为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有双实线),在遇有前方开启远光灯的车辆进行会车时,对方来车的灯光照射至被告张某不能看清前方道路的情况,被告张某即变换远近灯光在本车前方靠道路中心双实线一侧行驶,对方来车仍未变换灯光,被告张某亦使用近灯光继续行驶进行会车,会车结束后突然发现本车前方靠道路中心双实线一侧车道内有两人步行从左至右横穿道路。被告张某立即采取制动措施,由于距离较近,其驾驶的川FAG***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车头左大灯及车头之间的中网处与行人谢某念的右侧面相撞,导致谢某念被撞倒在地并往车头前方翻滚几圈后停下,其手中持有的铁铲和车辆的车头中网散落在谢某念的身体与肇事车辆之间的道路内,涉案车辆也在距离谢某念身体三至五米处靠道路中心双实线一侧道路内最终停止前行。被告张某及其女友肖昌青分别立即拔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约十余分钟后120急救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对谢某念进行抢救,经现场抢救无效,120急救人员宣布谢某念当场死亡。原告方为此支付了抢救治疗费149.90元。被告张某为此支付了车辆检测费2000.00元、尸检费1800.00元、血醇检验费400.00元,被告张某向原告谢某静给付了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50800.00元。2014年1月22日,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江公交认字(2014)第0201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谢某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对该责任认定不服,向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4年2月25日,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德公交复字(2014)第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决定对江公交认字(2014)第0201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维持。

另查明:1、被告张某将其所有的川FAG***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原告吴某容系死者谢某念之妻,原告谢某静系死者谢某念之子,原告彭某清系死者谢某念之母,彭某清有包括谢某念在内的子女5人;3、死者谢某念生于1965年11月30日,其生前居住在中江县回龙镇政府街18号,并与其妻即本案原告吴某容从事服装销售业。4、2012年度四川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5873.0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307.0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5367.00元。

2014年2月27日,三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诉讼中,三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增加了要求被告赔偿其抢救治疗费149.90元的诉讼请求。原、被告达成了交通费按300.00元计算的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的户口簿复印件,死者谢某念的身份证复印件,中江县通济镇双狮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中江县通济镇圣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张某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法医病理学鉴鉴定意见书复印件,房屋使用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江县回龙镇朝阳街居民委员会和中江县回龙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原件,经销合同书复印件,完税证原件,电、天然气缴费发票原件,有线电视收视费发票原件,抢救治疗费票据原件,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血醇检验报告复印件,收条、领条复印件,鉴定费发票复印件,中江县公安局关于被告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卷宗材料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当由机动车一方的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第三人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在驾车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谢某念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张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原告作为本案死者谢某念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张某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张某为肇事车辆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依照法律的规定,应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不足部分,依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即被告张某的责任大小,在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亲属谢某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根据被告张某、当事人谢某念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本院酌情确定机动车方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谢某念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本案死者谢某念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生前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地亦为城镇,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三原告主张因该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合法部分的诉求,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赔偿项目中部分费用过高,本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庭审中,原、被告达成的原告的交通费按300.00元计赔的一致意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明显过高,本院酌情确定按照3人3天计算为宜,按2012年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为884.54元(35873元/年÷365天×3人×3天)。对其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张某辩称的尸检费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认为,由于尸检费系查明死者谢某念死亡原因所产生的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理应计入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范围并进行计算。被告张某要求将其先行垫付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张某辩称的车辆检测费、血醇检验费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认为,因车辆检测费、血醇检验费系公安机关为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检测涉案肇事车辆安全性能和驾驶员是否存在酒后驾驶所产生的费用,故车辆检测费、血醇检验费不能作为受害人的损失计算,不应纳入本案一并处理。关于原告彭某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本院认为,因被扶养人彭某清是农村居民,出生于1945年4月24日,应当依据农村居民标准计算11年,因其共有子女5人。故原告彭某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807.40元(5367元/年×11年÷5人)。被告张某辩称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夜间行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保持安全车速,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而被告张某驾驶涉案肇事车辆夜间会车时,在不能看清前方道路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江公交认字(2014)第0201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被告张某辩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吴某容、谢某静、彭某清因其亲属谢某念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抢救治疗费149.90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尸检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110000.00元,合计110149.9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200000.00元,共计310149.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吴某容、谢某静、彭某清因其亲属谢某念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张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尸检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3094.75元;品迭被告张某垫支的尸检费1800.00元,向原告谢某静给付了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合计50800.00元后,被告张某还应赔偿原告吴某容、谢某静、彭某清共计10494.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吴某容、谢某静、彭某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0.00元,减半收取4280.00元,由原告吴某容、谢某静、彭某清负担980.00元(已缴纳),被告张某负担3300.00元,(原告已垫付3300.00元,待本判决生效执行时,由被告张某一并给付原告吴某容、谢某静、彭某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丽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