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诉被告南昌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8阅读量:(2941)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洪经民初字第507号

原告: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登朝,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瑆,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xx路xx号香xx城35#商住楼店面111室,组织机构代码:5xxx1-9。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宏山、汪杨,南昌市豫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诉被告南昌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登朝以及被告南昌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12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原告将位于经开区XXXX27栋xx单元401室的房屋装修工程委托被告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90天,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22日,合同价款36000元。装修合同订立前后,原告共向被告付款26344元。但被告进场施工后,原告发现被告的施工队伍素质很差,野蛮施工,不负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敲破了阳台落水管,导致落水管破损漏水;2、厨房抽油烟机电源插座高度不够,无法安装抽油烟机;3、卫生间蹲坑防臭存水弯头水位过低,无法防水防臭;4、餐厅顶棚上的强电线没有按规范穿管并安装到位。针对上述问题,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并要求整改,但被告不仅不整改,反而态度蛮横恶劣,见质量问题过多,整改费用大,索性不予理睬。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得原告无法如期入住新房,而且不得不重新整改装修,完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与被告现已无法协商解决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2012年9月23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预付款26344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整改费用6015元;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延误工期的经济损失8000元(计算至2013年8月22日,2013年8月22日之后的损失按1000元/月计算)。

被告南昌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对于原告所诉请的第一项请求,如果原告能够支付被告剩余的工程欠款,被告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9月23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装修款26344元,是完全无理的,不合法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某某承担工期延误违约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四、原告所诉要求被告公司承担房屋整改费6015元,没有任何依据及理由,因为被告公司完全按照约定施工,施工完全符合要求进度,也符合装修规范;房屋整改费用6015元是如何计算而来,不得而知;整改是原告方对装修的要求发生新的变更,应当由原告方承担责任;五、针对厨房抽油烟机电源插座高度不够无法安装抽油烟机的问题,系原告改变原计划购置整体厨具而导致,并非我公司设计、装修问题;六、关于卫生间蹲坑防臭存水弯头水位过低无法防水、防臭,系产品问题而非公司技术问题;原告方应本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态度来面对此事,而不能够强行要求施工方违背防臭实际施工的技术条件,又要达到相应的防臭的实际效果;我公司只能对其装修技术承担责任,对原告因不按要求安装蹲坑所导致的结果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系违约在先,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3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南昌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南昌市小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经开区XXXX27栋xx单元401室的房屋交给被告进行装修。合同约定工期为90天,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22日,合同价款360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共向被告付款26344元,而被告也进行了相应的施工。装修过程中,因原告认为被告对阳台落水管、厨房抽油烟机电源插座高度、卫生间蹲坑防臭存水弯头水位、餐厅顶棚上的强电线安装等施工存在问题,故多次向被告反映并要求整改。然被告整改后原告依然不满意,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上述事实,有工程预算表及附件(施工图纸)、《南昌市小型装修合同》、装修工程增减项变更单、收款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因双方认识及要求不一,导致被告南昌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对位于经开区XXXX27栋xx单元401室的房屋的装修施工,原告陈某转而将交给他人进行着整改装修;原、被告双方已经无法实现其装修合同的目的,故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9月23日签订的《南昌市小型装修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预付款26344元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整改费用6015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延误工期的经济损失8000元的请求,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确实导致原告损失,然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故本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南昌市小型装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确定由被告南昌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预算总价款36000元的10%向原告陈某支付3600元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南昌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3日签订的《南昌市小型装修合同》;

二、被告南昌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违约金36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元,由被告被告南昌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艳平

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

人民陪审员  邓金菊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璐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