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某诉东北某某大学人事争议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6阅读量:(2325)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1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东北某某大学副处级干部,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某某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丽敏,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东北某某大学(以下简称某某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迟某某,被上诉人某某大学的委托代理人赵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迟某某原系某某大学纪检部门纪检监察员。迟某某于1995年5月12日以研究项目为由,向某某大学提出停薪留职申请,申请停薪留职两年;1995年5月15日,迟某某与某某大学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停薪留职时间为1995年5月1日至1997年5月1日。同时协议第二条还约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满要求延期的,最长续办一年,前后停薪留职累计时间超过三年的,应办理辞职或正式调动手续,不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迟某某未办理延期手续。1998年4月6日,某某大学作出东林校人字(1998)11号《东北某某大学关于将迟某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该决定中以迟某某拒不执行停薪留职有关规定,又不回学校报到为由,决定将迟某某按自动离职处理。迟某某在庭审中称其于2004年才知道东北某某大学单位将其除名事宜。另查明,迟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申请撤销某某大学对迟某某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要求某某大学为迟某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2012年4月9日,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黑劳人仲不字(2012)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迟某某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故决定不予受理。迟某某对仲裁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迟某某于2009年6月6日达到退休年龄。

迟某某一审诉称:迟某某自1968年开始在某某大学工作。直至1992年6月前,迟某某一直在某某大学担任副处级纪检监察员。1992年6月,某某大学将迟某某调离岗位,让迟某某负责筹建产业经营公司,由迟某某负责经营,直接隶属于某某大学党委书记李希明和校长朱国玺。迟某某按照某某大学的要求开展了一系列的项目研发,其中《足部反射区磁化按摩保健鞋垫》和《防性病一次性纸质床单》已经获得国家专利。因迟某某研发的专利项目未能获得某某大学的资金支持,1997年迟某某向某某大学提出申请,要求调离研发岗位,回学校继续工作,但某某大学一直不予答复。后来,迟某某得知某某大学已经于1998年按自动离职将迟某某除名。迟某某认为某某大学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且该处理决定未向迟某某送达,因此该除名决定对迟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现迟某某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仍然未能享受退休待遇,某某大学有义务为迟某某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及正式退休手续。迟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某某大学对迟某某作出的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2、判令某某大学为迟某某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为迟某某办理退休手续;3、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大学负担。

某某大学一审辩称:一、迟某某申请停薪留职的期限为两年,在迟某某、某某大学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两年期限届满后不办理延期、辞职、调动等手续,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此迟某某对于期满不归的后果是明知的。而迟某某在此情形下仍然在1997年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不告而别,不再为某某大学提供服务,是以其实际行动与某某大学解除了人事关系。二、迟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人事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迟某某停薪停职期限届满后,某某大学没有向其发放工资,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对此迟某某是知道的,但迟某某并没有行使权利,直至2012年2月才提起仲裁申请,故迟某某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外,迟某某于2009年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此时迟某某应当知道其不能通过某某大学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实,但仍未提起仲裁,从而也说明迟某某的诉请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三、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按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事争议处理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退休问题不属于上述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应当予以审理。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迟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认为:迟某某原系某某大学单位纪检部门纪检监察员,于1995年5月15日以研究项目为由,向某某大学提出停薪留职申请,并与某某大学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书》,协议约定停薪留职期限为1995年5月1日至1997年5月1日;同时,协议还约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满要求延期的,最长续办一年,前后停薪留职累计时间超过三年的,应办理辞职或正式调动手续,不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庭审中迟某某承认该申请书和协议书均是其签订的,故对该《停薪留职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迟某某、某某大学均应按照《停薪留职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由于迟某某在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未按协议约定办理延期手续,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故某某大学对其做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迟某某诉称其于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找到某某大学要求回到原工作岗位的诉讼主张,因迟某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迟某某的该项诉讼主张不予采信。在庭审中,某某大学承认其作出的《东北某某大学关于将迟某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因无法联系迟某某而未向其送达的事实,而迟某某亦承认于2004年才知道某某大学将其除名的事宜。迟某某自2004年即知道某某大学决定将其除名,但其于2012年2月22日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且迟某某系1949年6月6日生人,其于2009年6月6日即年满60周岁,符合办理退休条件,故迟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迟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迟某某负担。

判后,原审原告迟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坚持诉讼主张,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某某大学当庭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迟某某的证人邹某某出庭作证称:通过迟某某本人及其亲属得知某某大学没有通知迟某某就对其除名;迟某某与其因停薪留职搞项目离婚;迟某某的住址从没有变更过,校方能够找到他。

某某大学对迟某某质证认为:该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该证人的证言系传来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证据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迟某某与某某大学于1995年5月15日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书》明确约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满要求延期的,最长续办一年,前后停薪留职累计时间超过三年的,应办理辞职或正式调动手续,不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迟某某未办理延期手续。1998年4月6日,某某大学作出东林校人字(1998)11号《东北某某大学关于将迟某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该决定中以迟某某拒不执行停薪留职有关规定,又不回学校报到为由,决定将迟某某按自动离职处理。迟某某称其于2004年已知道某某大学将其除名的事宜,迟某某系19**年*月*日生人,其于20*年*月*日即年满60周岁,此时属于迟某某“应当知道”其已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办理退休条件。迟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此间存在不可抗力、时效中止、时效中断等情形下,于2012年2月22日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已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故迟某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迟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静

代理审判员 蔡耘耕

代理审判员 赵峻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 跃

其他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