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6阅读量:(1243)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南民二初字第540号

原告:高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冷德武,男,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冷德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被告于2012年1月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逾期银行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一、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在2012年1月1日前还清。

证据二、电话录音记录,证明被告承认欠原告50000元的事实,被告至今未偿还。

综合分析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所举证据一、二客观真实并能证明相关的案件事实,予以采信。

归纳分析原、被告诉辩主张及证据,可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被告于2012年1月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欠款,原告多次催告未果,故诉至法院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故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利息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高某欠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高某上述欠款50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止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孟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源

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

人民陪审员 赵 晶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明书

 

债务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