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6阅读量:(164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南刑初字第1062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松林,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第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松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三套虚假房产证抵押借款,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万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的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没有诈骗黄某某,其向黄某某借款均已归还,由于高额利息,归还的欠款远远高于欠黄某某的本金。其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李某甲向黄某某借款时所用的房产证只有公滨路**号*单元的是假证,但该证的权利人也是李某甲,李某甲未虚构事实,李某甲留置在黄某某手中的房产证的市场价值远远超过借款金额,且留置产权证给黄某某起不到任何法律效力,黄某某不具备产生错误认识的基础。李某甲借款后多次通过现金及实物抵账的方式已偿还黄某某超过50万元,故本案李某甲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李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3月及7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街边小广告电话联系后,花钱购买了两本假房屋产权证,分别为其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旭东街**花园**栋副*层*号及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号轴承**栋楼*单元***室的房产。李某甲将两本假产权证留置于李某乙及黄某某手中用于向二人借款。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3年10月31日,李某乙报案称,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期间,李某丙与李某甲用哈市香坊区的**花园**栋副*层*号的房产作为抵押向李某乙借款50万元,2012年12月末李某乙将李某丙、李某甲起诉至南岗法院,在法院执行期间发现此房产于2011年11月21日抵押给另一家典当公司。2014年1月20日21时,尚志市公安局情报大队在东方花园快捷宾馆内将李某甲抓获。

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李某甲的身源及现实表现。

证据三、房屋所有权证:证人李某乙提供被告人李某甲抵押在其处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旭东街**花园**栋副*层*号的哈房权证香字第1001040***号的房屋产权证。被害人黄某某提供的李某甲抵押在其处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号轴承**栋*单元***室的哈房权证香字第00021**号的房屋产权证。

证据四、鉴定用房屋产权发证专用章印模: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用于鉴别真伪产权证的印模。

证据五、档案查阅情况回执: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旭东街**花园**栋副*层*号的房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广街**号的房屋、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南街***号海富山水文园**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产权人均为被告人李某甲。

证据六、借款合同、收据: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子李某丙共同与证人李某丁的借款合同及收到借款的凭据。

证据七、民事调解书:(2012)南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李某甲、李某丙于2012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还给李某乙借款70万元。

证据八、执行裁定书:(2013)南执字第285-6号、285-2号、285-1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李颖娇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号玻璃厂改造工程*栋*单元*层*号房产,查封李某甲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园*栋*层**号(产权证号:开国00104***,建筑面积31.14平方米)车库,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旭东街**花园**栋副*层*号(产权证号1001040730号、建筑面积99.12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南街**号海富山水文园***栋*单元*层*号(产权证号090109***、建筑面积121.16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广街**号(产权证号:哈房AD字003***、建筑面积:147.05平方米)房产,查封李某丙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吉星商住城***栋*单元*层*号(产权证号:哈房权证开国字第20100***、建筑面积195.87平方米)房产。

证据九、借款协议: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5月31日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借款共计50万元的借款协议并附有李某甲收到50万元的收条。

证据十、公证书:2010年5月31日,李某甲委托黄某某代为办理位于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志华商城***栋*单元*层*号的房产出售事宜。2009年10月28日,李某甲委托黄某某代为办理位于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园*栋*层**号车库的出售事宜。2009年6月24日,李某丙委托黄某某代为办理位于南岗区信恒现代城豪园***栋*单元*层*号的房产出售事宜。2009年12月17日,李某甲委托黄某某代为办理位于香坊区公滨路***号轴承**栋*单元***室的出售事宜。

证据十一、借据、收条、房屋买卖协议、转让协议:2010年9月30日,黄某某收到李某甲还款20万元,2011年10月1日,李某甲代表李某丙签订了位于黄河路166号某某小区***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剩余价值50万元从李某甲欠黄某某的借款中抵扣。2011年10月6日,黄某某借给李某甲123万元,约定2012年10月6日归还。2012年7月9日,李某甲将香坊区某某塑料制品厂的变压器转让给黄某某,转让价格20万元,从双方借款中抵扣。

证据十二、银行账户明细:被告人李某甲使用的名为李某丙账户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2010年5月31日黄某某向李某甲转款93000元,李某甲于2010年6月7日向黄某某转款38500元,2010年6月30日转款30万元,2010年7月6日转款5万元,2010年7月15日转款2500元,2011年2月1日转款1万元。黄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与李某丙账号能够互相吻合。

证据十三、情况说明:2014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李某甲用于向李某乙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所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旭东街**花园**栋副*层*号的房产真实存在,产权人系李某甲,该案已在南岗区法院进行民事调解。李某甲向李某乙借的50万用于其开办塑料厂,其无能力归还。

证据十四、鉴定意见:(哈)公(刑技)鉴(文检)字(2013)511号鉴定文书,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发证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哈)公(刑技)鉴(文检)字(2013)551号鉴定文书,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发证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证据十五、证人闫某某的证言:他是黑龙江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甲用其位于香坊区旭东街**花园**栋副*层*号的房产做抵押,在他们福润典当行借款60万元,产权证的名字是李某甲的,他们用这个产权证到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后,交易中心给典当行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房产证还由李某甲保管。现在贷款和利息李某甲一直没还,人也找不到了,他们告到道里法院了,开完庭还没判决。

证据十六、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1年左右他父亲李某甲在位于南岗区大成街***号的李某乙的公司贷款。李某甲找他去签字,他签完字就走了,其他的他什么都没看,也不知道,他父亲什么都没跟他说过。

证据十七、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他是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7月26日李某甲和其儿子李某丙来到他位于南岗区大成街**号的办公地点说急需30万元,想拿其位于香坊区旭东街**花园**栋副*层*号的房产作抵押。他们三人去房产局查询了该房屋没有抵押、查封及其他房产纠纷,他们回到他的办公地点后李某甲和李某丙就把房证交给了他复印,李某甲在复印件上签好名,他们签订了借款合同后,他把30万借给了李某甲父子。2011年2月27日,李某甲父子又说要借20万并约定还用**花园的房产抵押,签订合同后,他把20万给了李某甲父子。2012年他起诉李某甲父子后申请执行,发现这套房产已于2011年11月21日抵押给黑龙江福润典当公司了,他觉得被骗了,因为房证在他手里,别人不可能抵押、查封。后来他给李某甲打电话问这事,李某甲没答复房证是真是假,只说尽快还钱。

证据十八、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0年5月31日,李某甲以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号*单元*楼*门的房产(哈房权证香字第00021**号)、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豪园D栋**号*单元*楼*门房产,*栋*层**号车库作抵押,向他借款50万元,但到期后李某甲始终未还款。2010年12月,李某甲找他一起合伙做买卖,2011年9月14日李某甲向他要其中两套房产证,他将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城豪园**号*单元*楼*门房产,*栋*层**号车库的房证给了李某甲。2011年,李某甲同意把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262号轴承**号*单元*楼*门的房产抵给他,并签订了买卖协议。2012年7月6日他收房子时发现这套厂房已被卖给了别人,他给李某甲打电话不接,也找不到人,他就去房产局查询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262号轴承17栋7单元2楼3门的房证,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本房证是假的。2009年6月至2011年期间,李某甲多次以借款名义诈骗他143万元,2011年10月1日的黄河路166号吉星商住**号*单元*楼*门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冲抵李某甲之前欠他的钱,没有具体的哪笔款项。李某甲欠他143万元,有变压器顶账20万元,所以借条打的是123万元。

证据十九、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0年7月,他在南岗区民益街花200元办了个假房产证,是香坊区旭东街**花园**栋副*层*号的房子,到哈尔滨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做抵押,两次分别贷款30万和20万,共计50万。他和他儿子李某丙分别于2010年7月26日和2011年2月27日到李某乙公司签贷款合同,分别贷款30万和20万。当时他拿真的产权证和李某乙到房产局查询没有问题,到李某乙公司后他把事先做好的假产权证给李某乙用作抵押。他用假的是怕万一还不上钱李某乙把房子过户了,也是骗贷款,现在这个房子他于2011年11月29日抵押给黑龙江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用于贷款60万元。他借李某乙的50万元已经还了,以前他还用别的房子在李某乙那里贷款一共100多万,现在还欠李某乙大概80多万。他和黄某某是朋友关系,2010年5-6月他用香坊区公滨路***号轴承**栋*单元***室的房子作抵押在黄某某那借款50万元。当时用于抵押的房产证是他在2010年2-3月办的假证,他当时没告诉黄某某这是个假证。他现在没有能力还李某乙和黄某某的钱。他没有要骗黄某某,他欠黄某某的50万通过某某小区的住房以及动力电还有多次的银行卡资金往来转账还给黄某某了,而且还的远远超过欠款。他只认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李某甲在向黄某某借款后,双方通过银行卡转账、房屋买卖及变压器转让等方式有多次资金往来,已超过李某甲向黄某某的借款本金数额,故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本院不予支持。李某甲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 群

代理审判员 刘 蕾

人民陪审员 张京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刑事辩护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