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6阅读量:(10040)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4)汕中法刑一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系被害人王某甲之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甲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许荣飚,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盛,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林祖喜,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陈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许荣飚,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林祖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陈某乙因被告人谢某某拖欠赌债,遂伙同被害人王某甲向谢某某讨要。2014年1月31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的父亲谢某甲得知被害人王某甲向谢某某发送威胁短信后报警。当晚**时**分许,被害人王某甲、陈某乙驾驶一辆无牌黑色汽车,来到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XX村XX路即被告人谢某某的家中讨要赌债,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谢某某持存放在家中的一把长刀刺中被害人王某甲的腹部,后又持刀背砍击被害人陈某乙的身体。随后,因长刀被谢某甲夺走,被告人谢某某当即又拿起一根木条殴打陈的头部,使木条断成三段,后又持一根水龙管朝陈的身上乱打,致王某乙当场死亡,陈某乙昏迷。谢某甲等人电话报警后,被告人谢某某留在现场,后被公安干警带回审查。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因锐利致伤物作用致脾破裂、胃破裂、膈肌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陈某甲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因故持刀捅刺他人,持木条、水龙管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陈某甲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谢某某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444122元、丧葬费24737.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1004元、遗体冷冻费、殡仪馆费用47074.86元、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3600元、误工费89461.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合计2000000元。

被害人王某甲父母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如下书面代理意见:1、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自始至终隐瞒其父、弟与其一起行凶的情节,依法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谢某某辩解案发时被害人王某甲进入其家后对其进行打骂,其退到厕所边才拿起刀捅刺被害人,其作案后有叫其父亲打电话报警。

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谢某某不具有剥夺被害人王某甲生命的目的、动机和故意,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根本没有追求、期待或者放任的心理,也就是说谢某某对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故意,应定性为故意伤害。2、被害人王某甲受陈某乙指使于大年初一上门为其追讨赌债,王某甲对本案冲突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存在重大过错。3、被告人谢某某案后主动报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谢某某及其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予以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因赌博拖欠被害人陈某乙赌债,陈某乙遂伙同被害人王某甲多次向谢某某追讨。2014年1月31日(大年正月初一)中午,被害人王某甲向被告人谢某某发送威胁短信,被告人谢某某的父亲谢某甲得知后报警。当晚**时**分左右,被害人王某甲、陈某乙驾驶一辆无牌黑色汽车,来到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XX村XX路被告人谢某某的家中向谢某某讨要赌债,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谢某某持存放在家中的一把长刀刺中被害人王某甲的腹部,后又持刀背砍击被害人陈某乙的身体。随后,因长刀被谢某甲夺走,被告人谢某某当即又拿起一根木条殴打陈某乙的头部,使木条断成三段,后又持一根水龙管朝陈某乙的身上乱打。致王某甲当场死亡,陈某乙昏迷。谢某甲等人电话报警后,被告人谢某某留在现场,后被公安干警带回审查。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因锐利致伤物作用致脾破裂、胃破裂、膈肌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陈某乙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以及情况说明材料,证明本案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谢某某归案经过情况。

2、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现场提取长刀1把、折断木条3根、血迹7处。

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龙公(司)鉴(尸)字(2014)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甲腹部中央有一2.2cm长裂伤,创缘整齐,深达皮下;左腹部外侧有一2.4cm长裂伤,深达腹腔,大网膜溢出。腹腔有大量积血及血凝块,约1500ml。脾脏半离断、裂口长3cm;胃饱满,左侧胃壁破裂5cm,胃内容外溢至腹腔;左侧膈肌破裂,双侧胸腔积血各约200ml,双肺及心脏未见破裂。此外,头面部二处擦伤,臂部、双手手掌及手指多处裂伤。结论:王某甲因锐利致伤物作用致脾破裂、胃破裂、膈肌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4、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龙公(司)鉴(活)字(2014)109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陈某乙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DNA)字(2014)02007号、03008号、04009号《DNA鉴定书》以及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说明》,证明:①现场西南角洗手间旁提取的长刀刀身上的血迹、谢某某外套右下角沾血布片、现场提取的4处血迹的基因分型与被害人王某甲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②现场一楼中央立柱墙面血迹及附近地面血迹、摩托车座套上的血迹、摩托车旁边木条血迹、现场提取的水龙管上可疑血迹以及谢某某所着右脚袜子沾血布片、谢某某右手血迹的基因分型与被害人陈某乙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

6、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谢某某长刀1把、折断木条3根、铁水管1根。扣押到王某乙、陈某丙白色佳美小汽车1部、借款人为谢某某的借条1张、谢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张。

7、监控视频资料,反映案发当时现场门口有关情况。

8、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新溪边防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月31日**时许,该所值班副所长谢某丙接到上XX村治保主任谢某丁电话报称:村民谢某甲收到王某甲一方的短息威胁,对方扬言如果不还钱,下午要到其家绑架家里四个月大的婴儿。因之前谢某甲家也受到泼油漆等威胁恐吓,该所部署警力,分三组人员于当日下午14时至1**时不间断在其家周边进行巡逻,防止绑架案件的发生,该天下午并没有发现对方到场。

9、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长刀、铁水龙管及三段木条未能提取到有价值的指纹。

10、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广东省电信公司汕头分公司通话详单,证明案发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陈某乙的通话情况。

11、被告人谢某某以及被害人王某甲、陈某乙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谢某某以及被害人王某甲、陈某乙的身份情况。

1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的朋友王某甲之前欠我人民币2万元,后来王某甲的母亲帮他还了1万元,还欠我1万元。2014年1月31日晚**时左右,王某甲就打电话给我,说要将欠我的1万元还给我,说他朋友”阿钗”也欠他钱要还给他,让我一起去拿,我就答应了。之后王某甲就到澄海南门桥处找我,我就驾驶我的一辆黑色凯美瑞小汽车载着王某甲一起到了新溪一个村里一栋楼房前,王某甲就说到了,王某甲就先下去按门铃,我也随后下车,没一会就有人来开门,我跟王某甲就进门去,刚进门,”阿钗”的父亲就跟王某甲说:”阿钗在楼上等你们。”我就拿出一包烟想拿给”阿钗”的父亲抽,这时候”阿钗”的弟弟突然动手用拳头打了我眼睛处一拳,”阿钗”的父亲也从后面拿棍子打了我的头部几下,我就被打倒在地上了,之后”阿钗”就手持一把刀过来用脚踢打我的头部并叫我蹲在地上,我依言蹲在地上,”阿钗”就骂我并用刀砍我背部几刀,之后我整个人已经很迷糊了,后来派出所和120救护车就到了。

我听王某甲说”阿钗”是开网站给人赌博的庄家,王某甲在其处开设了一个时时彩赌博帐号赢了钱,但”阿钗”还欠其6万多元没有还。详细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

陈某乙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谢某某就是打伤他的”阿钗”。

13、证人谢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的大儿子谢某某赌钱欠了”彬弟”、王某甲几万元,”彬弟”、王某甲等人就不断到我家骚扰,到我家淋汽油和黑漆、打我儿子谢某某,甚至有一次他们到我家里,”彬弟”当着我的面拿出一万元给王某甲,说让他有见到我儿子谢某某就把他做掉,意思是杀了他。2014年1月31日中午,”彬弟”、王某甲等人又打电话说要来砸掉我家,还说要抓我小儿子谢某乙,我听说之后当即打电话报警,但他们当天下午没有过来闹事。到了当晚**时多,当时我跟我妻子谢某丙、儿子谢某某、谢某乙、孙子谢某丁以及朋友谢某戊共六人在家里三楼喝茶。突然有人按门铃,通过我家闭路监控我看到是两名男子,他们开了一辆小汽车停在我家门口。我就下楼去开门,我大儿子谢某某也跟着我下楼,我刚一开门,”彬弟”、王某甲二人就气势汹汹地闯了进来,他们见到我儿子谢某某就上前要去打他,我当时怕他们还有同伙就赶紧将家里的门关掉了。当我回转身时看见”彬弟”倒在地上,我儿子谢某某跟王某甲在争抢一把刀,我见那把刀被我儿子谢某某抢在手中并刺中王某甲的腹部位置,具体刺中几下我就不清楚了。当时王某甲被谢某某刺中后就大声喊我:”叔啊,叫你儿子不要这样搞。”我看情形不对就赶紧上前去将刀抢过手,当时”彬弟”倒在旁边,我很生气就用脚踢了他身上两下,我儿子谢某某还要上前去殴打王某甲,但被我拦下。可谢某某又趁我不注意时将我手中的刀再次夺过去,转而去砍”彬弟”,具体砍中几下我没有看清。我又上前把他手中的刀抢过来,谢某某又来跟我抢这把刀,并说”彬弟”他们大年初一就这样搞,今晚要将对方”做掉”,也就是杀了他们的意思。我就跟谢某某说不能这样,会出大事的。我儿子谢某某见那把刀抢不过去就又去拿了一根2公分乘以3公分的木材,上前又打了”彬弟”头部一下,那根木材断成三段,之后我儿子谢某某就说要报警,我就打电话到新溪派出所报警,过了一会民警就到了。这期间王某甲就倒地不起了。

谢某甲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害人陈某乙就是”彬弟”、被害人王某甲就是被其儿子刺中的人,谢某某就是其儿子。谢某甲还对其家、谢某某刺伤王某甲、陈某乙的长刀、殴打陈某乙的木材的照片进行辨别,予以确认。

14、证人谢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月31日晚**时**分左右,我和我父母、大哥谢某某、朋友谢某戊以及我大哥的儿子谢某丁共六人在家中的三楼喝茶聊天,突然有人来按我家门铃,通过闭路监控我发现是两名我不认识的男子,他们还开了一辆汽车停在我家门口。我父亲谢某甲就下楼去开门,我大哥谢某某也紧跟着下楼去,过了没一会,我们在三楼就听到楼下传来吵架的声音,还有一声”啊”的惨叫声。当时我母亲谢某丙听后就说要报警,并让谢某戊帮忙打电话报警,我就说我下去看看什么情况。我就走下楼去,到楼下时我就看见那两名男子倒在地上,其中一名较瘦的男子倒在我家一根柱子边上,另外一名较胖的男子则倒在另外一边,这名较胖的男子被我哥谢某某用脚踩在下巴处。当时我哥哥手中还持着一把长刀,我看到柱子上面有血迹,当时就跟我哥说不要再踩着他了。这时我父亲谢某甲就打电话好像在报警,我听我父亲在电话里跟人说那些人在家里,要来绑架我家里的人。当时我看到地上有一串汽车钥匙,我哥谢某某让我拿该串钥匙去看看对方车里是否带有什么凶器,我也想对方要来绑架我家里的人,不知道是否带有什么凶器在车上。于是我就拿起地上的汽车钥匙走出门去打开汽车门,看到车里没有什么凶器,就把车门关上走回屋里。回到屋里时,看到地上有已经断成二三节的木棍,估计是我哥又打了对方断掉的。之后我就打电话给我妻子,跟她说家里出事了赶紧回来,然后我就开了一辆面包车去接我妻子。

因为我哥欠了别人的钱,当天中午就有人打电话给我父亲说要去砸我家里,还说要绑架我家里的人,我听我父亲、大哥说起,才知道我哥谢某某因赌钱欠了别人钱,所以有人要来我家闹事,之前也有人到我家淋汽油、黑漆,当天中午我父亲就有报警,但对方没有来,晚上那两名男子应该就是到我家跟我哥要钱闹事的人。

谢某乙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谢某某就是其哥哥谢某某。谢某乙还对其家以及谢某某刺伤两名男子的长刀的照片进行辨别,予以确认。

15、证人谢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月31日晚**时许,我到朋友谢某某家拜年,当时他家有谢某某、谢某某的父母、谢某某的儿子及弟弟谢某乙,我们在他家三楼喝茶聊天。喝茶时我就听谢某某及他父亲说起谢某某欠别人赌债,好像是赌”时时彩”所欠下的,说对方从2014年1月27日开始就不断骚扰家里,到他家淋油漆,还有一次对方到他家里拿出人民币一万元给一个小弟,说见到谢某某就要把他”做掉”,就是杀了他的意思,当时谢某甲已经报警了。大约晚上**时**分,我们听到有人在楼下按门铃,通过楼上的监控看见有两名男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在门口。谢某甲就说可能是讨钱的人来了,然后谢某某的父亲下楼开门,谢某某也跟着下楼去了。大约一分钟,我就在楼上听到楼下传来吵闹的声音,好像有人在打架。谢某某的弟弟谢某乙听见了就下楼去,我和谢某某的母亲还在三楼,当时我听到楼下还有打架的声音,过了一会楼下没有什么响声了,谢某某的母亲就抱着谢某某的儿子要下楼去,我也跟着要下去。在二楼到三楼的楼梯上谢某某的母亲就回转身来叫我帮忙报警,我就拨打110报警电话,说有人在该处打架,之后我就下楼去,看见有一个比较胖的人侧躺在楼下一根柱子边上,谢某某在其身边,另外一个比较瘦的男子倒在其家铁门边上,地上有较多血迹,谢某甲则站在一旁,谢某乙我就没有看到。我见情形不对就又走上三楼,在走到二楼时我又再次拨打110报警电话,之后没多久新溪派出所的民警就到来了。

2013年12月初,谢某某打电话给我跟我借1万元,我就问他要干嘛,他就说赌输了钱,要凑钱还给别人,我就答应了。当晚**时多,谢某某就开了一辆面包车到我家里接我,我们一起到XX路口处的建设银行门口,我在柜员机上取了1万元,我取完钱后就看见有一辆奥迪A4汽车停在谢某某所驾驶的面包车前面,谢某某跟我拿了1万元后又从身上拿出好几千元,然后就走到奥迪车前,将钱从车窗处拿给驾驶奥迪车的人。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时多,谢某某打电话叫我出来并驾驶一辆面包车来接我,我们见面后他又跟我借5千元,也说是赌钱欠了别人的钱,我就说没有,他就打电话跟其他人借了1万元,之后他就驾驶面包车载我到澄海凤下一处工场,到了该工场有两名男子在那里,我们就在那里喝茶。过了一会又有一名男子过来,听谢某某说该男子就是债主,谢某某就将1万元拿给对方,之后谢某某又拿了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并写了一张欠条给对方,具体欠条的内容我就没有看到,然后我们就离开了。

谢某戊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谢某某就是其朋友谢某某,被害人陈某乙、王某甲就是其与谢某某还赌债时在澄海一工场遇到的其中两名男子。谢某戊还对案发现场的照片进行辨别,予以确认。

16、证人谢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当天晚上**时许,我和丈夫谢某甲、儿子谢某某、谢某乙以及孙子,还有朋友谢某戊等人在家里三楼的客厅喝茶聊天。到晚上**时**分许,我们听到有人在楼下按我家门铃,通过楼上的监控看到两名男子,这两名男子是要来我家向我儿子谢某某要债的,具体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就知道我儿子欠了别人钱,之前有人到我家泼汽油,泼黑漆。当天下午我儿子说这两名男子要到我家来打砸,但后来不知什么原因没有来。他们按门铃后,我丈夫谢某甲就下去开门,谢某某也跟在后面下去。我们还在三楼,过了一会我们就听到楼下传来吵闹及打架的声音,我当时想到谢某某跟我说有人要来家里打砸就很害怕,就叫谢某戊帮我报警。之后我孙子害怕在哭,我就抱着他在房间里,之后谢某乙及谢某戊也先后下楼去。我等到楼下没有什么声音了才抱着孙子也下楼去,到楼下就看见那两名男子倒在地上,地面有血迹,过了没多久警察就到现场了。

谢某丙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谢某某就是其儿子谢某某,被害人陈某乙、王某甲就是案发当晚到其家找其儿子谢某某追讨欠债的两名男子。谢某丙还对其家以及当晚在其家中的长刀、木棍的照片进行辨别,予以确认。

1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儿子王某甲在2014年1月31日被杀之后,大年初三下午(即2014年2月2日),他的朋友”土匪”(即陈某乙)开了一辆悬挂号牌为粤UW2NNN的白色老款佳美小汽车到外砂高速路口我的售票点那里,把车停好之后,把车钥匙交给我,说是王某甲的车,现在还给我,并告诉我说车上有一张借款人为谢某某,借款金额为六万五千五百元的借条。据我所知,我儿子王某甲是没有车的,这辆车虽然我看王某甲开过,但我也见过他的其他朋友也开过这辆车,加上车上有这么一张借条,我怕这车和借条与我儿子被杀这事有关,所以就把车开来公安机关。我不知道这辆车的来历,我听”土匪”说是有人买给王某甲的,具体是谁,为什么买车给他我就不清楚。

王某乙对白色佳美小汽车以及汽车内的借条、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的照片进行辨别,予以确认。

1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大约2013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我儿子王某甲跟我说他欠了陈某乙一万元,我就问他借钱做什么,他说陈某乙借给他去赌博,说是赌输了,说陈某乙现在追讨。我就让他叫陈某乙过来拿钱,过了几天,陈某乙就到我家来,我就将一万元还给他,并交代陈某乙不能再借钱给我儿子。

19、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月31日晚上**点多,王某甲和方某甲开车到我家接我去外边兜风,我们三人开车在路上时,王某甲说要到澄海文祠西路见他的朋友”彬弟”,说是”彬弟”叫他一起去新溪找一个叫谢某某的讨要赌债,谢某某欠了”彬弟”几万元赌债,因为”彬弟”是通过王某甲认识谢某某的,所以叫王某甲一起去谢某某家里讨要赌债。我们到了文祠西路附近,路边停了一辆黑色无牌凯美瑞小汽车,当时”彬弟”坐在车里,王某甲就上了”彬弟”的车,我们两个就往新溪方向开去,我和方某甲就开车四处闲逛。到了晚上**时许,我就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说王某甲在新溪被人刺死了。当晚我和方某甲开的是王某甲的白色老款佳美汽车,这车在王某甲被杀之后一直放在方某甲那里。到了大年初三,方某甲叫我把车还给王某甲的父亲,后来我就开车到外砂高速出口王某甲父亲的票点将车还给王某甲的父亲。我在王某甲的车里的储物箱内发现一张借款人为谢某某,借款金额为六万五千五百元的借条,还有谢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王某甲曾经跟我说过,在一个月前,”彬弟”通过王某甲介绍,在谢某某那里拿来一个赌博账号,后来就赢了差不多十万元,谢某某后来陆续还了一些钱,剩下的钱一直没还,手机还一直关机或没接听王某甲的电话,”彬弟”又一直催王某甲去找谢某某追讨,所以1月31日晚上,”彬弟”才会叫上王某甲一起去谢某某家里追讨所欠的赌债。这张借条就是谢某某欠”彬弟”的赌债。当时在2013年12月中旬的时候,我曾经和王某甲一起到澄海峰下”彬弟”的工场,当时谢某某和他的一个朋友也在那里,”彬弟”就一直追问谢某某打算什么时候还清赌债,谢某某解释说暂时没钱还,后来”彬弟”就叫谢某某写下了这张欠条。至于为什么这张欠条会出现在王某甲的车里我也不清楚。

陈某乙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害人陈某乙就是”彬弟”、王某甲就是其朋友,被告人谢某某就是欠”彬弟”赌债的人。陈某丙还对白色佳美小汽车以及汽车内的借条、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的照片进行辨别,予以确认。

20、证人郑某甲的证言:2014年1月31日(大年初一)晚上,我带着儿子谢某己到新溪镇**村朋友处拜年。大约9点左右,我丈夫谢某乙就打电话给我,他语气比较紧张地跟我说家里出事了,他现在来接我回家,我当时也没问什么。大约十分钟后,他到我朋友家接我,我在车上问他是什么事,谢某乙告诉我说有两个人今晚到家里找我大伯谢某某,后来打了起来,具体过程他没有说,我也没细问。我到家里时,在家中楼下看到有两个男子躺在地上,还有警察在场,我就抱着孩子上三楼客厅。

2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案发两个多月前,新溪镇**村人谢某庚欠我11万元,后来他跟我说他开了一个”时时彩”外围赌博网站,问我要不要入股,我就同意了,当时说好这个网站我占两成股份。后来陈某乙通过我的朋友王某甲介绍在我这里开了一个会员账号参与赌博,先后赢了8万余元,我还了他2.3万元,并于2013年12月14日写了一张65500元的欠条给他,约定我还款的时间是2014年1月20日前。因我无钱无法如期付还,后来陈某乙和王某甲就先后多次向我追讨赌债并威胁我,他们多次到我家喷黑漆、浇汽油,还打电话给我父亲说要到我家开枪,要抓我和我弟弟。甚至有一次陈某乙当着我父亲谢某甲的面拿出人民币一万元给王某甲,让他以后遇见我就找人杀了我。2014年1月31日王某甲又发信息说要到我家里砸掉我家,还说要抓我弟弟及我家人,我父亲听说后就打电话到新溪派出所报警,但王某甲他们当天下午并没有过来。当天晚上**时左右,朋友谢某戊来我家里拜年,我们一起在三楼喝茶,我父亲谢某甲在闲聊时将我欠人赌债,家里被人骚扰的事情说给谢某戊听,在场有我母亲谢某丙抱着我的儿子以及我弟谢某乙在一起喝茶。晚**时多,陈某乙和王某甲就到我家按门铃,我父亲谢某甲就下楼去开门,我也紧跟着下去。我父亲谢某甲开门后,王某甲和陈某乙二人就气势汹汹地闯了进来,王某甲先骂我并动手打我,接着陈某乙也跟上来打我,我边躲边还手。这时,我父亲关门后回转身看到他们打我,就上前把他们劝开。但王某甲和陈某乙继续冲上来打我,因为陈某乙比较高大他们又是两个人,我打不过他们,加上大年初一他们到我家闹事,当时我心里非常气愤,就跑到家里楼梯下厕所旁拿出一把长约40公分的单刃刀,冲上去连刺王某甲左腹部两刀,王某甲被我刺中后害怕了就大声叫我父亲:”叔啊,快叫你儿子不要这样。”然后就倒在地上了。我父亲谢某甲见情势不对就赶紧上前来将我手中的刀夺过去,我还要殴打王某甲也被我父亲拦住。我趁我父亲不注意时又将我父亲手中的刀抢过手并转而去打陈某乙,我用刀背砍了他头部一刀,他害怕就想跑,跑到门口处出不去就蹲在地上求饶,叫我不要这样。我就用脚踢打他,并说:”彬弟,你这样来砸打我家还要抓我家人,今天大年初一你们这样搞我,我把你们做掉。”意思就是要把他们杀了。之后陈某乙被我踢了侧躺在地上,我又用刀背砍了陈某乙左腹部一刀,我父亲谢某甲见状上前夺了我的刀,我要跟我父亲抢刀但没有抢到。我就返身在旁边拿了一根木棍朝陈某乙头部又打了一下,木棍断成了三段,他当时就倒在了地上。我见木棍断了,又再拿一支两米长的水龙管,朝倒在地上的陈某乙乱打,打了三四下。之后我父亲谢某甲又上前把我劝开,我当时见王某甲也躺在地上了,就说要报警,我父亲就打报警电话,没有多久新溪边防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并把我带到公安机关。

谢某某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害人陈某乙就是”彬弟”、王某甲就是”王**”,两人就是到其家追讨赌债并与其发生打斗的男子。谢某某还对案发地点、作案工具砍刀、木棍、水管以及被害人王某甲发送给他的手机短信息截图的照片进行辨别,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陈某甲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潮钿、陈维乔提出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陈某甲的经济损失具体包括:①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49475元/年÷2=24737.50元。②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赔偿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的请求,原告人虽然未能提供相关单据,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交通费属于确实已经发生的合理费用,所提3000元数额太多,酌情考虑支持1000元。以上赔偿数额共计人民币2573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除以上故意杀人事实部分列明的证据外,还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举证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因故持刀捅刺他人,持水管、木条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甲在被害人陈某乙的纠集下向被告人谢某某追讨赌债,并通过发送威胁短信等方式对谢某某及其家人进行骚扰,且于大年正月初一到谢某某家追讨赌债并与谢某某发生冲突,二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本应对其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可给予其改造的机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对于被告人谢某某提出的案发时被害人王某甲进入其家后对其进行打骂,其退到厕所边才拿起刀捅刺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由于该情节只有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材料予以印证,无法查清,但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对于被告人谢某某提出的其作案后有叫其父亲打电话报警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某某对被害人王某甲的死亡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故意,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谢某某伤害被害人王某甲所使用的工具、砍创被害人王某甲身体的部位,结合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其当时十分气愤,想杀死被害人等情节,可见被告人谢某某对被害人王某甲的死亡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心态,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王某甲对本案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对于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

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陈某甲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提出赔偿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的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可予照准;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经查,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提出赔偿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以及遗体冷冻费、殡仪馆费用的请求,由于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谢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陈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5737.50元。赔偿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英桂

审 判 员  陈晓明

代理审判员  冀广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洁燕

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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