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5阅读量:(2311)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泸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达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西县人。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赵其仁,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达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宝、丁文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达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其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达某某在泸西县中枢镇阿路法村大冲老梨田处烧田埂,后因起风火将旁边田埂上的杂草引燃,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达52.5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达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其辩护人辩护称达某某过失造成火灾主观上是其对事实认识不清,对公共安全危险认识不足,预见能力有限造成,不懂法的因素所致;客观上被告人达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品行良好、是初犯、偶犯,庭审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三户受害人的损失,危害后果减轻,综上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达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被告人达某某在泸西县中枢镇阿路法村大冲老梨田处将自己之前放在田埂上晒的杂草点燃,后因起风火将旁边田埂引燃,引发森林火灾。经工程师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达52.5亩(折合3.5公顷),主要树种为云南松和桉树,有零星华山松,桉树权属为个人,云南松和华山松权属为集体。

案发后被告人达某某向泸西县中枢镇林业站的站长陈某某承认火是其点燃的。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彭某某、达某某1、詹某某三家的经济损失,同时与泸西县中枢镇阿路法村小组达成和解协议,由其及家人在2014年内将其因失火行为损毁的林地重新栽上树。彭某某、詹某某及阿路法村民小组出具了谅解书给达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是由陈某某于2014年2月7日14时报案至泸西县森林公安局,泸西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2月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2月7日,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达某某到泸西县森林公安局进行讯问。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下午15时,其接到护林员詹某甲电话称,中枢镇阿路法村大冲老犁田处着火,其赶到现场后组织人员打火,詹某甲带着阿路法村的达某某来找到其,达某某跟其承认说森林火灾是他烧田埂时引起的。此次火灾的过火面积大概有50多亩,起火点是在达某某家农田的田埂上,被烧的山属于阿路法村。山上有一些云南松和桉树。

4.证人达某某2的证言(阿路法村小组组长)。证实2014年2月7日下午3点20分左右,其接到陈某某的电话称他们寨子大中门老犁田山上着火了。叫其组织人员去打火,其开车来到阿路法大桥那里遇到他们村的达某某赶着一条牛,扛着一把锄头往村里走,脸上、身上还有些烟灰,其估计火是他点着的。后其打电话给詹某某,詹某某说火是达某某点燃的。

5.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其到泸西县森林公安局反映其家的桉树被火烧了,有300来棵。2月7日下午3点多钟其在犁田的时候看见他们村大冲老犁田山上着火,后其就去打火,火打灭后其看见达某某在山脚,因为其听别人说火是达某某放的,其就问达某某为什么要烧山,达某某说火是他烧田埂时,风大引着的。

6.证人詹某某(又名叫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15时左右他们听说自家栽桉树的山上着火了,之后他们来到山上,看见种植桉树的山被烧了大部分,护理员詹某甲跟他们说看见达某某牵着牛下山了,满头是灰,火可能是他放的。他们就先后骑着摩托车去追达某某,追上之后达某某跟他们承认了山是他烧的。他们承包的山有承包合同和林权证。要求达某某赔偿他们的损失。

7.证人詹某甲的证言(系阿路法村的护林员)。证实2014年2月7日那天其在巡山时看到老犁田山冒烟,其来到公路边的时候看见达某某赶着牛车神情慌张的往寨子里赶,后听陈某某说达某某说火是他烧田埂引起的。被烧的山上有松树、桃树、桉树。

8.鉴定意见及告知。证实经鉴定本案过火面积为52.5亩,主要树种为云南松和桉树,有零星的华山松,桉树权属为个人,云南松和华山松权属为集体。以上鉴定意见均告知双方当事人。

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泸西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2月7日对失火现场泸西县中枢镇阿路法村大冲老犁田及被烧毁的林木进行了勘验。

10.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7日,被告人达某某对失火的地点泸西县中枢镇阿路法村大冲老犁田、被烧毁的林木、起火点其家田埂上、作案工具黑色打火机进行了指认。

11.调取证据清单及林权证书复印件。证实本案涉案被烧毁的山属于泸西县中枢镇瓦窑村委会阿路发村民小组所有。

12.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达某某的家人与詹某某、彭某某及阿路法村小组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达某某的家人达建乔赔偿詹某某、彭某某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43060元、600元,达某某及其家人在2014年内在达某某失火毁坏的集体林地上重新栽上树,詹某某、彭某某及阿路法村小组对达某某的失火行为给予了谅解。同时达某某的家人在瓦窑村委会的调解下赔偿了受害人达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元。詹某某、彭某某及达某某1出具了收条给达某某。

13.被告人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2月7日13时左右,其牵着牛带着打火机去到大冲地那里用打火机点燃了之前其放在田埂上晒着的杂草,火一着起来就刮起风来,把旁边田埂也引燃了,其连忙冲过去打火,但是风大,没有打熄灭就烧到田边的山上去了,其就牵着牛从大冲地出来,来到大路上碰到旁边的邻居,其就让邻居帮其把牛带回家,其又回去打火,在纸板厂的公路边他们村詹镇友的媳妇过来找到其,问是不是其烧田埂把山引着的,其说是。其用的打火机是黑色的,起火点是在其家大冲地的田埂上,起火的时间是14点多钟,被烧着的山叫大冲老犁田,被烧的山上有果树、桉树、松树。

上列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安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达某某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达某某案发后主动向泸西县中枢镇林业站站长陈某某承认火是其点燃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达某某积极赔偿了三名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阿路法村小组达成重新种树的和解协议,且取得两名受害人及村小组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达某某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达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达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乔丽

审 判 员 张 黎

代理审判员 陈克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兴隆

刑事辩护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