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甲与赵某甲、于某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5阅读量:(1414)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安商初字第383号

原告:任某甲,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国才,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居民。

被告:于某甲,居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尹某甲。

原告任某甲与被告赵某甲、于某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才,二被告赵某甲、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甲诉称:2011年4月18日,借款人张某甲经被告赵某甲、于某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他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张某甲未按约定偿还。他多次向借款人及二被告催要均未果。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赵某甲、于某甲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赵某甲、于某甲辩称:该借款是张某甲非法所借,且已被公安机关查处,该借款是无效的,担保也是无效的。张某甲向原告借款的数额以及该款是否已实际到借款人手中、借款人是否已归还,他们均不知情。借条是否是借款人本人出具的,他们亦不知情,不应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录音资料有异议,是谁与谁谈话无法确定,录音内容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原告任某甲与借款人张某甲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张某甲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18日至2011年5月17日,按日利率0.054%支付利息。被告赵某甲、于某甲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在该合同上签某原告与二被告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届至时计算二年。张某甲借款后,至今未偿还,二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另查明,2011年11月23日,借款人张某甲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6日,张某甲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甲先后骗取张某人民币1476800元、董某某人民币310000元、张某丙人民币120000元、张某A人民币140000元、刘某乙人民币390000元、辛某某人民币36000元、于某甲人民币120000元、辛某甲人民币136000元,涉案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728800元。本案借款未包含在借款人张某甲诈骗数额内。

审理中,原告提交其与二被告的谈话录音各一份。在原告与被告赵某甲的谈话录音中,被告赵某甲承认原告将本案借款在其经营的饭店中交付给了借款人张某甲。在原告与被告于某甲的谈话录音中,被告于某甲称曾听张某甲说已将借款还给原告了。对上述录音,二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亦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借条、(2012)潍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与借款人张某甲、被告赵某甲、于某甲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张某甲经被告赵某甲、于某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借款人张某甲虽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本案借款并未包含在诈骗数额内,且未走出保证期间,故原告要求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被告赵某甲、于某甲还借款,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交付借款人张某甲借款后,张某甲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二被告作为保证人亦在该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且被告赵某甲在原告提交的录音中亦承认原告在其经营的饭店中将本案借款交付给了张某甲,故二被告辩称对张某甲向原告借款的数额及是否收到本案借款均不知情,与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二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录音提出异议,但未提出鉴定申请,亦未预交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的权利。原告任某甲与借款人张某甲约定的借款利率并未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四倍,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甲、于某甲偿还原告任某甲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自2011年4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赵某甲、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振福

审 判 员  于守亮

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丰涛

保证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