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某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1阅读量:(1134)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惠洛商初字第0084号

原告:无锡市某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镇**湾**村。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元政(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啸(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镇**村**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丽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某甲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元政、陆啸,某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丽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诉称:2013年7月25日其与某乙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一份,约定由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供应各种标号的商品混凝土。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某乙公司未按期付款,至今尚结欠749230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49230元、违约金53757元并承担其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2758元。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对结欠某甲公司混凝土价款749230元没有异议,但某甲公司主张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合同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对某甲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其认为应按某甲公司实际获得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进行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订货合同一份,约定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应“**路、**路”等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共计6个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固定单价,数量按实结算,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前付供货数量金额的50%,余款于2013年年底前付清;并约定“施工期间当年或施工项目结构封顶时,如某乙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按欠款余额承担违约金(每日5‰)”;合同还约定,若由于某乙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所引起诉讼,则由某乙公司承担某甲公司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2013年7月至9月,某甲公司累计向某乙公司供应混凝土共计价款749230元。后某乙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某甲公司催讨不着,于2014年3月24日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甲公司称按合同约定,50%的货款即374615元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余款374615元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30日,故其主张的违约金为:374615元货款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74615元货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某乙公司抗辩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当年或施工项目结构封顶时,如某乙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按欠款余额承担违约金(每日5‰)”,因本案所涉项目结构尚未封顶,故其不应承担违约金,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某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某甲公司对于因某乙公司未按约付款所造成损失,除银行利息损失外,无其他损失证据。

另查明,某甲公司与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神阙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神阙所代理某甲公司进行本案诉讼,某丙公司向神阙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2758元。

以上事实由订货合同、对账单、工程完工单、委托合同、代理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某乙公司结欠某甲公司货款7492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该款某乙公司应当支付。某乙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某甲公司抗辩本案所涉项目结构尚未封顶,不应承担违约金,本院认为,按照合同表述,项目结构封顶并非承担违约金的唯一条件,施工期间当年不按合同约定付款,也是承担违约金的条件,故某甲公司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所欠款项每日5‰计算,现某甲公司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某乙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请求本院予以适当减少,因某甲公司未提供其损失的证据,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确属过高,综合考虑,违约金调整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3倍为宜。对于某甲公司主张由某乙公司承担律师费用32758元,符合合同约定,也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价款74923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74615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以374615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

二、某乙公司应承担某甲公司律师费327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58元,减半收取6079元,由某甲公司负担391元,某乙公司负担5688元(该款已由某甲公司预交,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将应负担部分迳付某甲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何菲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澄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