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与欧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1阅读量:(1347)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湛赤法民三初字第338号

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主任助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告:欧某某。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贝纳,广东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诉被告欧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3日,被告欧某某以建房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期限24个月(2012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利息按年利率11.07%计付。欧某某以其位于******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同时,被告李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为此,请求法院:1、提前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欧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3424元(从2013年8月15日计至2014年3月31日,此后利息另计);2、确认原告对被告欧某某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大道**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李某某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不作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7日,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与被告欧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湛赤农信联百姓(2012)卡借字第****号﹜,双方约定:欧某某借款300000元,期限24个月(从(2012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年利率11.07%;还款方式是按月清息,到期还本;借款如逾期不能清偿,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有权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上浮50%利率计收利息,并计收复利;借款人如连续三期、累计六次未按时付息,贷款方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同时,被告欧某某、李某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湛赤农信联百姓(2012)高抵字第0047号],以其共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大道**号**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号)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双方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湛江TX字第*****号)。另外,被告李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在上述《借款合同》上签字提供保证担保。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出借了300000元给被告欧某某。但被告欧某某除了支付2013年8月14日前的利息外,其余本息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还,引发双方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依法有权进行贷款业务。其分别与被告欧某某、李某某订立的《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得到遵照履行。合同订立后,原告已履行了贷款的义务,而被告欧某某却未能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提出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被告欧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3424元(暂从2013年8月15日计至2014年3月31日),对被告欧某某、李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和被告李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终止履行。因此,2014年3月31日后的利息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07%计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欧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与被告欧某某于2012年8月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湛赤农信联百姓(2012)卡借字第***号﹜。

二、限被告欧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3424元,并从2014年4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7%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

三、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对被告欧某某、李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大道**号**房(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湛江TX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李某某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欧某某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耀伟

审 判 员  张炳忠

代理审判员  杨莹莹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红燕

借款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