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5阅读量:(1295)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16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永阳。

被告: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代理人:俞竞娟,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某甲,系被告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贝贝独任审判。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项多章,被告窦某某委托代理人俞竞娟、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7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包某丽花园×号楼工程,并约定了承包价款、质量标准以及双方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施工。工程完工房屋投入使用后,住户反映楼板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造成原告274800元的赔偿损失。2010年10月30日,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现场检测,最终结论为:裂缝主要是实际浇板不足设计厚度、板底钢筋实测间距超过设计间距。故房屋浇板出现裂缝是被告施工原因导致,被告理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2013年12月25,原被告签订《调解协议书》,确认:承包款项与质量问题分开解决,原告上述损失同意通过司法程序追索。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48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窦某某在庭审中辩称:1.原被告系劳务关系,被告只是提供劳务,建筑材料均由原告提供,施工也是按照原告要求,且原告在现场派有管理人员;2.被告按照要求完成劳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原告当时也未提出质量异议;3.楼板裂缝是由混凝土收缩造成,主要原因是材料及施工设计因素导致,与被告无关;4.被告只是提供劳务,依据相关法规,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8日,原告陈某某作为项目部负责人与被告窦某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将某丽花园×号楼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具体承包内容为:施工图中除水电、木工、钢筋工、油漆、铝合金及架子、屋面防水、保温层外,其余土建项目均为被告承包。另外,协议还约定了承包价格及结算方式、工程进度、双方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09年,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因楼面出现裂缝,经2013年6月27日工程协调会议商定,陈某某实际承担了处理及赔偿款274800元。

另查明:2010年10月28日,受铜陵市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于2010年10月30日对上述工程进行检测,并于2010年11月4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如下:1.六层顶4-5(1/D)-E轴、5-(2/5)/C-D轴现浇板混凝土现龄期强度推定值分别为30.3MPa、31.1MPa;2.六层顶4-5(1/D)-E轴现浇板设计间距为100mm,实测板厚在91mm-95mm之间,5-(2/5)/C-D轴现浇板厚设计为110mm,实测板厚在90mm-97mm之间;3.六层顶4-5(1/D)-E轴现浇板设计间距为200mm的负筋,实测平均间距在200mm-208mm之间;4.六层顶4-5(1/D)-E轴、5-(2/5)/C-D轴现浇板实测负筋保护层厚度在8mm-25mm之间;5.六层顶4-5(1/D)-E轴现浇板lox方向板底筋设计间距为130mm,实测平均钢筋间距为146mm,loy方向板底筋设计间距为130mm,实测平均间距为134mm,5-(2/5)/C-D轴现浇板lox方向板底筋设计间距为130mm,实际平均钢筋间距为140mm,loy方向板底筋设计间距为130mm,实测平均间距为146mm;6.六层顶4-5(1/D)-E轴、5-(2/5)/C-D轴现浇板裂缝主要由混凝土收缩引起,裂缝不影响结构安全性,但裂缝上下贯通,易引起板内钢筋锈蚀,对使用性有影响,须进行处理,建议请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提出处理方案。该报告5.5现浇板裂缝形式及成因分析载明:经检测分析,本工程六层顶4-5(1/D)-E轴、5-(2/5)/C-D轴现浇板裂缝主要由混凝土收缩引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书》、《会议纪要》、《调解协议》、《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附卷为证,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窦某某无任何建筑施工及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建承包工程协议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系无效合同。本案讼争工程由被告实际组织施工,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在结论中载明出现裂缝的现浇板有关实测数值与设计数值不符,在裂缝成因分析中载明现浇板裂缝主要由混凝土收缩引起。以上结论及分析并未明确裂缝的形成与被告施工质量有关。虽然实测数值与设计数值存在不相符的情况,但检测报告并未明确该数值不符是导致混凝土收缩并进而形成楼面裂缝的原因。综上,根据该份检测报告以及本案其他证据,不足以确认或者推定被告在施工中存在过错并造成原告所称的相关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11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贝贝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章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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