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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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俊清,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刑诉(2015)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牟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及其辩护人杨俊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被告人文某与江某、杨某某之前存在矛盾,2014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文某纠集伍某某、王某(以上两人批捕在逃)、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在长宁县长宁镇鲤鱼湾桥头对由杨某某等人经营的”0831夜宵店”进行打砸。随后,被告人文某与伍某某、王某、陈某某等人驾车至长宁县长宁镇海水村2组跳墩子桥附近,对江某驾驶的川Q*****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进行打砸。经长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川Q*****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损坏及修复项目的价格为人民币312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自己只是参与,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俊清辩护意见,1、从本案来看,借钱利益与文某没有关系,是江某借伍某某的钱,文某只是作为伍某某的朋友去”扎起”,只是参与,被告人文某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2、被告人文某是初犯,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3、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与被害人江某、杨某某之前存有纠纷,2014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与伍某某、王某(以上两人批捕在逃)、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在长宁县长宁镇鲤鱼湾桥头对由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经营的”0831夜宵店”进行打砸。随后,被告人文某与伍某某、王某、陈某某等人驾车至长宁县长宁镇海水村2组跳墩子桥附近,对江某驾驶的川Q*****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进行打砸。经长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川Q*****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损坏及修复项目的价格为人民币312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长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杨某某、江某于2014年5月23日报案至长宁县公安局,同日长宁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长宁县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文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3、长宁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长)勘(2014)K5115240000002014100017号、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长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2014.05.17陈某某、文某寻衅滋事案”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案发现场位于长宁镇鲤鱼湾大桥头0831夜宵店。

4、被害人江某的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4日9时30分至l0时50分,长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被害人江某带领下到达案发现场,被害人江某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案发现场位于长宁县长宁镇海水村2组跳墩子桥。

5、长宁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证实长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长宁县铜锣乡高潮村六组一农户家对2014年5月17日发生在长宁镇海水村二组(小地名:三里半)发生的寻衅滋事案被损坏车辆进行检查。

6、长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鉴(2014)113号关于对涉案的川Q*****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损坏及修复项目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资料,证实经长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川Q*****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损坏及修复项目的价格为人民币3129.00元。

7、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我和李某在长宁县长宁镇鲤鱼湾大桥开了个夜宵店,店子名称是0831夜宵店。2014年5月16日家里有事我在外面手机没有电了,17号中午我开手机接到店子里面的电话,说我店子被砸了。我马上去看见我店子的东西已经被砸得稀巴烂了,我不知道咋个回事也没有报警,想看有人来说为什么要砸我店子,但是到今天(2015年5月22日)都没有来知会我,我才来报案的。后店子里面的韩师傅说,是”草上飞”陈二娃和文某带人来砸的我店子,我和他们没有矛盾,也没有经济纠纷,不晓得他们为什么砸我的店子。直到昨天我打电话问江某我的车,他说被”草上飞”他们砸烂了,现在停在铜锣乡,而且车子被砸和我店子被砸都是同一天,我估计是江某的事情,”草上飞”和文某才砸我店子的。因为前段时间文某问过我,江某在什么地方,说江某欠了他们的钱,喊我把他找出来,我当时说联系上了后就喊江某和他们联系。这次我店子被砸,我估计就是”草上飞”和文某认为江某是跟我一起跑的兄弟,江某长期到我店子耍,吃东西,我的车长期给江某开,估计”草上飞”和文某误以为江某是我小弟,找不到江某还钱,要我这个哥子出来说话,这样才砸了我的店子。我的车是个银灰色的大众捷达三厢车,车牌是川QQ*****,车子被砸后我到现在都没有看到车,江某说车被砸烂开不走了放在铜锣,是”草上飞”他们干的。店子被砸后第二天我到店子去,店子里面的人说前一天晚上的时候吓人得很,来了一、二十个小伙子,全部提起刀,进店就乱砍,乱砸,据说还拿枪出来晃了一下。店子里面的一个大冰柜、一个冰箱、一个展示柜被砸烂,基本上算是报废了;微波炉简直是报废了;卷帘门被砍了两个洞;店子里面的落地玻璃全部被砸碎了;有些桌子被刀砍了些印子。我店子被砸烂的东西估计想修复的话要两到三万元。对我的生意影响就不谈了,员工说不敢到我的店子上班了,说不安全。店子被砸后,生意做不走了,今年3月份的时候以七、八万元转过来的,一共花了10万元的样子,开了一个多月就被砸,被砸后,生意一落千丈,以前每天营业额是3到4千元,被砸后每天是几百千把元,甚至是百来元钱的都有。0831夜宵店被砸的原因,我估计是江某的事情。在我店子被砸的前几天,当时我和江某他们在一起吃夜宵,江某说差那个几千元钱,这个人是跟到文某的,我说几千元钱小事情,我给文某打个电话,你江某就把钱还了。我就给文某打电话说,江某这段时间恼火,宽限几天,实在江某想不到法了,我松点想法给你文某,文某就说要得。过几天有个外地娃儿带了几个人来我的店子就豪爆爆的,直接问哪个是杨某,出来。我当时还以为找事情的来了,那个娃儿说是我差他的钱,喊我还,我都蒙了,就问他我哪只手借你的钱,那个娃儿说了几句后,我说我又没有借你的钱,那个娃儿就气冲冲的走了,我知道这个娃儿是文某的人,来说的是什么事情,但是我不喜欢这个娃儿的态度,我没有咋个理这个娃儿,他就带起人走了。我估计的这个事情,后头他们带人来店子头没有找到我,就砸我店子。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长宁县长宁镇鲤鱼湾大桥0831夜宵店是我和朋友杨某(别名杨某某)合伙开的。2014年5月17日凌晨一点过的时候,当时杨某去宜宾了,我和一个送啤酒的牟老板在0831夜宵店喝酒的时候,来了三、四个车子,一个是无牌照白色的马自达3,一个是黑色比亚迪,车上下来一、二十个人,带头的是”草上飞”和文某,其中有五、六个人提起多长的砍刀,其他人在旁边站到,”草上飞”来的时候就说这个事情不关我的事,只找杨某。”草上飞”给我说砸杨某的一半,文某在旁边说了句”日你妈,怕弄日怪”,之后不知道是文某还是”草上飞”就喊声”砸”,这几个提起砍刀的冲进我的店子就开始砍、砸,其中有个提刀说普通话的砸店子时还摔了一跤,我和我们店里面的服务员、牟老板都吓惨了,看见他们乱来我就喊服务员跑开,我站在旁边看到他们砸,不敢阻止,他们人太多了,又有刀,我看见草上飞戴了个白色手套,手里面好像拿了把枪,大概是二三十公分长,具体的我没有看仔细,就看见他晃了一下,我没有能力阻止,只有眼睁睁看见他们砸完我的店子离开现场。我们店子被砸的东西有冰柜、展示柜、消毒柜、微波炉、店子的落地大玻璃、里面凉菜间的玻璃、卷帘门被砍起洞了,还有一个就是大冰柜、还有就是些啤酒、饮料、烧烤机、桌子这些东西。被砸的两扇卷帘门、2012年两扇就是2600元;三扇大的落地玻璃全部被敲碎了,全部弄好要6000元;啤酒机是今年4月份买成5000元;大冰柜是2012年买成6000元钱;展示柜是2014年2月份买成1000元,凉菜间里面的玻璃是2013年整的,花了800元,其他还有些白酒、啤酒、饮料、餐具、佐料这些估计损失在4500元左右,我们算了一下,损失大概就是4万元的样子。我上面所说的东西已经被砸烂了,现在店子里面就只有个大冰柜。

(3)被害人江某的陈述,我2014年3月左右先找了一个叫”思祁”(真名不清楚)的人借了l4000元,每天给700元钱水钱。过了几天又找杨某甲借了钱,杨某甲三天两头打电话来找我还钱。这期间思祁的哥子文某在一天凌晨两点左右打电话说,限我在两天之内把欠思祁的钱还上,要不然就不要在长宁呆了。过两天思祁打电话催我还钱,说他的哥子逼他要钱。我提出打半水或转成月息,没有答应。给了7、8天的天息每天600元之后我实在没有钱了,提出转成月息,思祁没答应。过两天文某打电话我没接,回了一个信息,说我现在没有办法,有钱马上把钱给你。文某回我一个信息是送给你做医药费。以后文某再没打过电话了。3、4天前的一天晚上11时许,我哥哥江某打电话说思祁带了几个人去找他,我马上给思祁打电话约好在上岛咖啡吧。我在上岛咖啡吧等了十多分钟后我觉得不对劲,马上打电话给思祁问他来了几个人,在电话里听到他们那边很吵,思祁骂着说他们来了五个人,这时陈二娃把电话抢过去,在电话里骂我,说如果找不到我就要去找我哥哥江某,我就把电话挂了。隔了一会儿,我接到一个朋友电话,问我和陈二娃之间是怎么回事,他说陈二娃带人开起五个车找我,我听后赶紧离开了。思祁不停打电话我都没有接。之后5月17日凌晨1点左右,朋友李某(李某甲)打电话问我和陈二娃他们是怎么搞的,现在陈二娃他们带人过来把0831夜宵店砸了。接着思祁又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你要来找我就鲤鱼湾对门菜坝子来找我”,其实我没有在这里。接着我开车去把遂平(罗某某)、阿伟(罗某某)接到了准备回老家铜锣去,到长宁往井江分路那个口子的时候,车出毛病开不动了,这时陈二娃用文某的手机给我打电话不停地骂我,问我在什么地方,他们要来找我,我就说我在三里半这边。几分钟我就看见有四、五辆车子朝我们开了过来,这几辆车停在距离我们车子一百米左右的地方,车上下来了二十个人,全部提着砍刀朝我们冲过来,我就喊遂平和阿伟他们赶紧走,我在跑的时候还朝他们那边扔了几个火炮过去,最后我们三人跑到山上去躲起的,我们在山上躲的时候,听见他们把我开的车子砸得叮叮咚咚的。

8、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今年五月的一天晚上十一、二点钟时候,我和小龙(龙某某)、杨某甲、宋某、李某、罗某某、杨某、梁某某(梁某)在鲤鱼湾大桥兴文烤鱼吃夜宵时,拿了一把黑色玩具枪和李某开玩笑。见0831夜宵店门口围了很多人,我过去看见三四个年轻娃儿在打砸0831夜宵店。我与李某闲摆了几句。文某来问我手里拿的什么,我说是一把玩具枪。后文某好像是与江某还是杨某打电话,在电话里就吵起来了。文某说江某和杨某会来这里还他钱,等了一会儿没有人来,文某说去菜坝子等。我们开车跟去菜坝子,也没有看见人,文某就喊掉头。到小广场大屏幕下,宋某下车回家,我去解了个小手,文某他们那辆白色小车上过来两个砸0831夜宵店的其中两个人,与杨某甲说了几句。我上车的时候,杨某甲说”一会我们连刀都没得。”我说”他们去打架收钱,我们只是看一下就是了。”杨某甲接文某电话后说,文某他们要到三里半找江某他们还钱。我、杨某甲、梁某某就开车跟着文某他们的车到三里半一条岔路拐进去一段距离,我听见前面有东西炸得”咚咚”的响,这时砸0831夜宵店的其中两个人过来说”他们丢炸弹来炸我们,没有找到他们人,但是已经把他们车子的玻璃砸烂了,你们调头出去走了。”我们就回长宁各自回家了。(补充证言)在菜坝对方人没有来,我、杨某甲、宋某、梁二娃就回家,要到家时杨某甲给我说文某他们打电话来,说是对方把钱准备好了,喊走三里半拿钱,我说”就走三里半去嘛”。我、杨某甲、梁二娃三个坐黑色比亚迪车到了三里半,刚拢文某他们停车那个地方,我看见路上横起摆了个车,我们车前面还有两个车,其中一个是白色的,最前面的是什么车我没有注意看,思祁就喊我们调头回去。当时我没有看见文某,回来后,我、杨某甲、文某、另外还有两三个娃儿还有思祁都在,文某就说:”刚刚拢那个地方,对方甩了两炸弹过来炸我们,黢黑的,一杆烟子,等老子打开车门下车去,人都没有看到一个,我们跑过去就看到一个车子横起摆在那个地方,冒火了思祁他们就把车子弄来敲了,钱也没有鸡巴拿到。”文某还说对方钱不还就算了,杨某出面担保的,店子给他敲了,就抵了,当他装修一样。

(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2014年5月16日晚上11点半左右我、二哥(陈某某,绰号”草上飞”)、宋某、梁二娃和小龙五个人在兰桂坊喝酒,小龙接思祁电话后就给我们说,思祁过哈儿要去找0831夜宵店的老板杨某,因杨某之前出面答应说五天之后如果江某没有钱还的话就帮江某还钱,等哈要去找江某。二哥听后说如果事情他们晓得打电话。大概12点过我们开了一个白色马自达3和一个黑色的比亚迪轿车准备到阳光大酒店对面去吃烤鱼,在阳光大酒店我们看见文某带起思祁、小军他们六、七个人在0831夜宵店,每个人手里拿把武士刀。我们也到了0831夜宵店门口,没有下车,我在车上听文某问0831夜宵店老板李某,”杨某在什么地方”,李某说杨某不在,文某说喊杨某出来,不出来就只有砸店子,李某说你们看哈那个牌子上面是我的电话,喊文某他们不要乱来,文某就说不管咋个喊杨某出来,就在这地方等。看见文某没有走,想到大家平时关系都很好,有什么事情要扎起(帮忙),我们就在车上等。几分钟后,我听到江某与思祁在电话里吵起来了,听思祁说:”妈的,你叫我到小广场,我就来,看你把我咋样。”打完电话思祁他们那边的人就上了小龙的车,有两个骑电瓶车往小广场去了,文某坐三轮去的。二哥喊我们坐后面黑色的车跟去,在车上二哥说等哈打起来了等那些外地娃儿打。思祁他们六个外地的在小广场大屏幕旁边的桌子坐起,我们这边几个和文某在屏幕下面台子坐起,二哥给文某和思祁意思说我们这边没有刀,万一打起来我们几个不可能用拳头去打,思祁马上喊两个人骑电瓶车去拿刀,一会那两个就抱一捆砍刀来,思祁说把刀放在车上。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江某没来,思祁打电话给江某,他们在电话里还是骂。我听思祁对江某说:”妈的,你不来,我就到杨某店子里去砸店子。”思祁挂了电话就喊我们上车去砸杨某的店子,我们的人还是坐黑色车,那些外地人坐小龙的车,文某坐三轮,还有两个骑电瓶车。大概凌晨1点过到了杨某的店子,我们都下了车,思祁、小军他们几个外地的拿了刀,二哥下车就戴了个白色手套,把一支十多二十公分长的手枪拿出来,是把什么型号的枪我不知道,有没有子弹我也不知道,枪是在陈二娃身上带起的,砸0831夜宵店的时候我才看见他拿出来。陈某某把枪拿出来晃了两下,文某骂他神经病,拿出来干什么,陈某某就把枪收了。我们全部到店子门口的梯梯上站起,李某走过来,文某问他杨某来没有,李某说没有来,文某就对思祁、小军他们几个说:”你们有什么看不顺眼的就砸了。”然后思祁、小军他们几个跟着文某的五六个外地人就拿刀把店子的落地玻璃砸了,桌子整翻了,提起刀乱砸、乱砍,思祁在砸东西的时候还摔了一跤,他们像把刀都砍断了,我在外面,里面就看不见了。他们砸东西的时候,二哥、我、宋某、小龙、梁二娃、文某就在旁边站起没有动手。估计砸了0831店子两三分钟的样子后我们就上车了,思祁他们几个还是上小龙的车,我们坐黑色的比亚迪,陈二娃给文某说回家睡了,我和宋某回到客运站租的房子里睡觉。没有多久,二哥给我打电话,说文某告诉他,杨某丙的兄弟想在长宁蹦哈,喊到菜坝子去,先都帮了文某他们,这道还是去看一下。他们开车来接我时,文某、思祁、小军都在车上,宋某吃酒睡着了就没有喊他。我们到了菜坝后,文某打电话问江某在什么地方,江某喊到鲤鱼湾大桥,在鲤鱼湾大桥等了大概十多分钟,江某还是没有来,我们上车准备走没好远,江某又打电话给文某他们,当时文某的车在前面,文某说江某喊到三里半去,然后大家又开车到三里半,到往铜锣方向分路进去大概一公里左右的公路上,看见一辆捷达车横摆在公路中间,往铜锣方向还放了一辆面包车,我们当时不知道情况就都没有下车,那个捷达车一下子就窜出几个人,往我们车子这边丢东西,这东西像炸弹一样咚的一声,声音很大,丢了两三个后就有人跑上面包车开起车跑了,还有两三个窜进竹林跑了,这时候我们一起下车看,文某站在那个地方没有动,思祁他们几个外地的喊砍死他们,提起刀就追,结果没有追上,转来就把那个捷达车砍烂了。我们这边几个当时在思祁他们后边,没有上去砍车子,然后我们就回家了。文某、思祁、小军没有正当职业,他们几个平时都在一起的,包括在赌场打牌、放水这些都是在一起的,文某是帮思祁乘头的。文某、思祁这些人砸0831店子,还和江某发生矛盾,是因为思祁借了一万元钱给江某,但是江某还差6000元钱没还,江某没有钱了,思祁又找不到他,江某、江某兄弟和其他几个外地娃儿是杨某丙的兄弟,跟到杨某丙混的,江某欠钱不还,思祁就去找杨某丙,杨某丙当时说给五天时间,如果江某没有钱的话他就帮到还,结果过了五天之后杨某丙不认账了,这样就把思祁惹火了,所以后头才去砸杨某丙的店子的。(补充证言)思祁、小军他们几个外地人在长宁这边操社会,就是跟着文某的,相当于文某是他们几个人的大哥。江某欠思祁的钱就等于是欠文某的钱,毕竟文某是思祁他们的大哥。杨某丙是江某的哥子,杨某丙之前答应过文某,如果江某还不出来钱,就由杨某丙来帮江某还钱,后来杨某丙不认这个账,再加上江某赖着不还这个钱,文某他们才去砸的夜宵店。在砸店之前,文某喊我们一起去小广场找江某,到小广场后没有看见江某,思祁给江某打电话,江某没有接,二哥在车里喊文某说:”我们这边没有刀,你们几个倒是有刀,万一一会打起来我们不可能用锭子(拳头)和刀打撒。”文某听后就喊思祁带人去拿了一捆刀来,他们拿过来的刀没得几把,只够他们一个人分了一把,我们这边没得刀。我与文某只是认识,我们都比较尊重二哥,二哥和文某的关系比较好,二哥喊我们跟着去,我们才会去,如果那天晚上二哥不在的话,我们也不可能跟着文某一路去。

(3)证人宋某的证言,2014年5月16日晚上我和杨某甲、陈二娃(外号草上飞)、还有一些我不认识的人在兰桂坊喝酒后,到鲤鱼湾的一家夜宵店吃了约半个小时,凌晨40分许,一个说普通话的人(我不认识)过来对我们说,0831夜宵店的人差他的钱不还,喊我们过去帮他撑场子,那个人和陈二娃说了几句话,我们这边去了4个人开了一辆车,那个说普通话的男的他们也开了一辆车到小广场,我们下车在显示屏下面坐着。这时我就听陈二娃对文某说让拿一些刀到我们开来的车子上,以备不时之需。过了会,我看到有人拿了刀棍到我们车的后备箱,我们坐了半个小时就开车到0831夜宵店去,到后我们这边去的人就站在夜宵店外面看,看见有个正在那个地方吃东西的人过来了,和陈某某打了声招呼,喊了声二哥,然后两个人就在那个地方摆了几句,文某也走过去和这个人说了几句,没有说好久,具体说了什么我没有听清楚,后文某就走了几步,我就听见文某吼了多大一声意思就是砸,然后思祁那边的人提起刀就开始砸夜宵店,砸了一两分钟后,那群人就往街心花园那边走了,陈二娃上去和夜宵店老板说了几句话,之后我们五人就坐了一辆黑色的小车走了,把我和杨某甲送到车站,我们两人就下车回到租的房子睡觉了。陈二娃是我和杨某甲的大哥,我们在车站住的房子就是陈二娃租来让我们住的。文某、思祁都是今年3月份的时候和陈某某他们一起耍的时候认识的。(补充证言)当时是文某喊他们动手砸店,那几个人才提刀提棒棒进夜宵店去砸的,文某没有动手,但是是他下的命令。文某还对说普通话那个男的说”你们看不惯什么东西就砸。”我不清楚文某和动手打砸0831夜宵店那几个人的关系,因为我和文某不是很熟,但是那天晚上他们打砸0831夜宵店的情况来看,我估计文某是他们几个人的哥子。他们打砸夜宵店用的刀和棒应该是从我们坐的黑色比亚迪车尾箱里面拿出来的,因为砸夜宵店前,文某喊我们跟他们去小广场找江某,我、陈二娃、杨某甲以及另外一个人坐的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说普通话那个男的及另外几个男的坐在另外一辆车,文某好像是坐三轮车。我们到小广场没有看见江某,陈二娃给文某说我们这边没有刀,就喊文某拿几把刀过来以备不时之用,文某就喊人拿了一捆刀和棒棒放在我们坐的黑车子尾箱里面,之后文某他们打砸0831夜宵店的时候,我记得好像就是从我们车子尾箱拿的刀和棒棒出来。

(4)证人梁某的证言,大约是五月份的一天,当时有我、陈某某、杨某甲、宋某、龙某某、李某丁等在兰桂坊喝酒,又到阳光酒店对面兴文烤鱼夜宵店吃夜宵,l0多分钟后,我和我女朋友一起回家了。我回家后陈某某打电话说他喝醉了,喊我去接他,我就把我的川Q98290黑色比亚迪车开到兴文烤鱼,陈某某、杨某甲、宋某上了我的车,龙某某自己开他的白色马自达车,我不知道龙某某车上有哪些人,陈某某上车后喊往小广场开,说是思祁他们到小广场找江某收账,过去看一下。到了小广场后,我看见思祁、小军拿了刀在那里,另外还有两、三个我不认识的,没有好久文某坐三轮车到了,陈某某、文某、杨某甲、思祁、小军、宋某、小龙和其他两三个我不认识的娃儿在小广场的草坝坝跟前,几分钟后我见思祁接电话,样子好像很冒火,然后他们就过来分别上了我和小龙的车,陈某某、杨某甲、宋某坐我的车,陈某某喊我开车跟到0831夜宵店去,哪些人上了龙某某的车我不清楚。到后陈某某他们几个先下车跟到思祁他们到0831夜宵店,我把车停好后走到夜宵店,这时有很多人围起了,我看见思祁、小军拿刀在砸店子,思祁还摔了一跤,小军刀都砍断了,陈某某、宋某、杨某甲、龙某某就站在那个地方看。砸完店后,陈某某、杨某甲、宋某上了我开的车,陈某某喊我开车跟到小龙的车,我开车跟到在街上逛的时候,杨某甲接到电话说是走菜坝去,在菜坝的时候我好像看见文某自己开了个车来。在菜坝停了一会,没有情况,我们调头到了鲤鱼湾桥头,他们全部下车在桥头耍了一会儿,我看见文某打电话,在电话里乱骂,电话打完后,文某就喊闪了。陈某某、杨某甲、宋某上了我的车,车到小广场宋某就下了,杨某甲又接了个电话后说,思祁跟江某嘛还是江某约好在三里半,杨某甲还说带家伙不,陈某某说是人家的事情,带啥子家伙。杨某甲还说思祁他们在河边上到三里半那个路口等,陈某某喊开过去,我就把车开过去和他们汇合,当时文某他一个人开个奥迪车。我们汇合后,文某走最前面,小龙走中间,我在后面,他们车上还有哪些人我就不知道了,我车上有陈某某和杨某甲。在往铜锣方向路上的时候,我们车上的都没有下,听到砰的一声,陈某某和杨某甲就下车往文某他们那边去了,思祁对到我吼一声调头,我就原地调头,我在调头的时候听见文某他们方向在乱吼,吼什么逮到呀、不要跑呀这些,我和小龙调好头后,他们那边很闹杂,没多久陆续上车,我们开车回家了。我的车上没有放过枪,玩具枪都没放过。我在车上听杨某甲他们在摆,好像说的是0831夜宵店老板杨某丙的兄弟差思祁的钱没有还,之前杨某丙出面挡过,结果后头去找杨某丙,说杨某丙没有给面子,杨某甲说杨某丙的这个兄弟还差他的钱。(补充证言)当时我看见思祁和小军在0831夜宵店打砸,文某就站在夜宵店外面,一直在乱吼乱骂,我也不晓得他们骂的内容。文某没有参与打砸夜宵店,但是我估计是他喊思祁他们砸的,因为思祁他们几个外地娃儿在长宁这边混,一直是跟着文某的,文某就是他们的哥子。

(5)证人龙某某的证言,四五月份的一天晚上,我、陈某某、梁二娃、李某丁、杨某丁等在兰桂坊喝酒后到兴文烤鱼吃宵夜,后杨某甲说让我送一下到小广场,我开车载杨某甲、宋某到小广场,我们到时看见文某、思祁、小军他们到小广场了,我把车开去停好后,陈某某坐梁二娃的车来了,一起和文某他们汇合。文某当时打电话说已经和对方约好了,已经到小广场。在小广场呆了一二十分钟杨某甲和宋某上我车,杨某甲喊开到0831夜宵店去,在夜宵店门口他们就下了,我看见夜宵店老板李某丙、文某、思祁、小军他们都在那个地方,我把车停在阳光酒大店门口后走过去,还没到就看见思祁、小军他们两三个人提起砍刀就跑了,文某好像是坐的三轮车走的,我到0831夜宵店时候,夜宵店已经被砸得稀巴烂了,陈某某和李某丙好像在说什么,几分钟后我把杨某甲和宋某送到街心花园下来的地方我就回家了。我回家大约半个小时杨某甲打电话喊我送他一下,我开车接到杨某甲和宋某,杨某甲喊往菜坝开,过去看见文某、思祁、小军、梁二娃开的车己经到了,文某他们开的好像是个没有上牌照的越野车。我在车上听到文某打电话,说他到了,然后双方在电话里面吵起来,然后又上车喊走,回县城刚刚到街心花园的时候,杨某甲接了电话喊我走三里半,然后我又开车去三里半,刚刚到三里半那个卡口的时候,就看见梁二娃的车和文某他们开的那个越野车转来了,然后我把杨某甲送到街心花园后我就回家了。我和陈某某认识了七、八年,梁二娃、杨某甲、宋某也是通过陈某某认识的。我当时开的车是个白色的马自达3,没有挂牌照。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4年5月17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0831夜宵店的厨房中洗完碗往店子中走,听见店子的玻璃落在地上响,我快步走到厨房门口看,看见有四五个年轻人拿起刀正在砸我们店中的冰箱,我吓惨了。0831夜宵店中被砸的东西有烧烤架、三个冰箱、酒、卷帘门、还有凉菜间和大门的玻璃,反正是能砸烂的都被砸烂了。我不认识砸0831夜宵店的人,店子被砸后我不敢再去上班了,后头经过老板劝,我才去上班的,但心里还是害怕。

(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2014年5月17日凌晨1点过,我在0831夜宵店一张桌子前喝酒,突然几个男的提着砍刀从门口冲进来,他们进来就用刀对店子里面的东西乱砍乱砸,其中有个男的还提着刀砍了我喝酒坐的那张桌子,当时我吓惨了,我就退到门市外面。我在门市外面看见这几个男的在门市里面乱砍乱砸,门市里面的柜子、冰箱、桌子、板凳、窗子、微波炉、扎啤机等很多东西被砸得稀巴烂,他们砍砸了几分钟以后就坐上了一辆小轿车跑了。

(8)证人牟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17日凌晨,我和李某丙正在夜宵店外面坝子喝酒,就来了几个车子,有个黑色比亚迪车牌是98开头的,还有个白色的马自达3轿车没有牌照,上面下来一、二十个人,起码有五、六个拿了刀。这些人下来后,李某丙就对这些人说这个店子是他的,李某丙好像还喊了声那个带头的一声二哥,但是对方好像没有理李某丙,我就听见对方有人喊了声”砸”,然后几个提刀的就在店子里面乱砸,拿刀乱砍。这些人冲进店子的时候,其他人就在外面站起,我看见其中一个应该是李某丙喊的那个二哥,戴了副白色手套,手里面还拿了把枪,我看见他在拉枪”接揍接揍的”(拉扯的意思),应该是上膛,我转眼看了哈他们砸店子再看这个大哥的时候,他的枪就不知道放在什么地方了,看见他手里拿了个手套,但是当时是没有打枪的,我只看见是一把手枪。那个带头的哥子和其他人就在旁边站起,他旁边当时有个人在挨着他打电话,我感觉这个事情有点严重了,就站在我们吃东西的地方没有动,李某丙走过去站在门那个地方站起看他们砸,他们大概砸了四、五分钟的样子,有个拿刀砍啤酒机的人把刀砍断了,那个戴白手套的哥子就喊人把断了的刀捡起走了,然后他们就坐车离开了。

(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当天晚上我和我老婆、陈某某、杨某甲、宋某我们几个在阳光大酒店对面兴文烤鱼吃夜宵、喝酒,喝到喝到的我就看见陈某某不在了,我一问,杨某甲就说在0831夜宵店去了,我就过去找他,看见他和夜宵店老板李某丙在那个地方摆龙门阵,我就把陈某某拖走去喝酒了。过来一哈我看见陈某某又不在了,又到0831夜宵店去了,我又去0831夜宵店摆,我那个时候也有点醉了,我老婆就把我弄去睡觉去了。第二天,我听到李某丙给我说是陈某某和文某带人把夜宵店砸了,我看到这种关系,双方都是朋友,我就去找陈某某和文某两个问情况,他们也没说什么,就说该赔就赔,我就在中间帮他们协商,李某丙要喊两、三万,文某说价钱高了,说没有钱帮那些砸店子的人赔的,就没谈成。后头的事情我没有管了。我和陈某某在喝酒的时候,陈某某身上没有什么武器,只是我和他在喝酒的时候开玩笑,他就去梁二娃的车上拿了把玩具枪,还打了我一枪。他们砸店子好像是杨某丙的兄弟差了文某兄弟的钱,杨某丙出来担保,结果没有还钱,就砸了0831夜宵店。

(10)证人杭某的证言,我之前是0831夜宵店的厨师。李某甲和杨某某刚刚经营0831夜宵店的时候生意很好,除去开支每天的纯利润可能是两三千元,但是自从被砸后生意就差得很,多的时候才卖得到500元左右,生意不好的时候就几十元钱一天。李某甲和杨某某是以多少钱接手这个店子,又是以多少钱转出去的我不晓得。当天砸店子的时候我看见就跑开了,砸店的过程我没有看见。店里的门窗玻璃以及店里所有的桌椅板凳、设施设备都被砸烂了。

(1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17日晚,具体时间我记不起了,我、李某丙、牟某某在夜宵店外面烧烤架旁边吃夜宵,吃到吃到就听见有车子刹车的声音,我看见有两三个车子,印象当中有一个是白色的,一个黑色的,都是轿车,车子上面下来了十来个人,其中四个娃儿拿的砍刀,就跑到店子进门那地方站起,然后有个人个子不高,李某丙给我说是”草上飞”,我看见草上飞下车时就戴了个白色手套,拿了把枪弄一弄的,就把枪好像撇在身上,然后就走下石梯。草上飞旁边还有个人,也是矮矮的不高,身材、样子和草上飞差不多,李某丙给我说是叫文某,其他拿刀的娃儿就在那个地方站起。草上飞和这个娃儿就跟李某丙说话,当时说的什么内容我记不完全了,意思就是好像是江某差了文某还是哪个的钱,杨某丙出来担保过,要把杨某丙喊出来,不然的话要砸店子。李某丙当时说招牌上是他的电话,他和杨某丙打伙的,要砸店子的话这个咋个整,不晓得是草上飞还是他旁边的那个娃儿就说只砸杨某丙的那一半,然后不晓得是草上飞还是他旁边的那个娃儿就喊了声”砸”,那几个提刀等到的娃儿就开始冲进店子乱砸,我们在旁边没有开腔,李某丙也没有说什么,他们在店子里面乱砸,把我们服务员吓惨了,他们砸完后开起车子就走了。我们接手这个店子时转让费好像是花了8万,接手后生意非常好,营业额每天最少都是3千多,被砸后,生意就开始不好了,最低的一天只卖了96元。最后我们以12000元钱转让给一个叫张燕的了。

9、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大概有好几个月的一天晚上l0点之后,我和我家里的人在兴文烤鱼那个地方吃夜宵,去看砸店子的时候看见陈二娃的。我看见0831夜宵店那个地方围起的人多就走过去看,看见小军、思祁在那个地方砸0831夜宵店,拿的好像是钢管,0831夜宵店的老板是李某丙和杨某丙,当时我好像看见李某丙在场,没有看见杨某丙。我到时,他们刚刚砸完正准备跑,现场我除了看见思祁和小军外,还看见一个黑色的比亚迪轿车,车上有哪些人我不知道。我当时有点醉了,看见陈二娃、李某丁都在那个地方的,不知道他们是咋个到0831夜宵店的。过后我问思祁是咋个的,思祁说是杨某丙的一个兄弟差他一万多元钱,杨某丙是担保说要还这个钱,但是没有还,思祁他们才去砸店子的。砸完0831夜宵店后,好像是跟到陈二娃耍的一个叫杨某甲的给我打的电话,说是思祁他们到小广场有事情,然后我才去的。我在小广场坝子看见他们有六、七个人,后陈二娃他们几个也到了,我们在那儿摆龙门阵,后来思祁他们接电话,说是要打架咋个的,他们就去三里半了,我当时没有跟到去,后头自己开了88990的奥迪车跟去。我到三里半之后大概分把钟的样子,就看见陈二娃他们也到了,来了几个人我没有注意,陈二娃开的是一个比亚迪轿车,陈二娃他们车上的人好像下车了的。陈二娃他们跟着去三里半,我估计是陈二娃他们看见我去了才跟到去的,当时是杨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是思祁他们走三里半去了,我没说什么话就挂了电话开车去,我到了三里半往铜锣方向路上的时候,就看见有几个人正在跑,有两个正在砸车子,我当时没有下车,我后头车灯晃到时思祁和小军在砸车子,我才下车的,我过去看了一下那个被砸烂的车子,被砸的是一个很旧的轿车,我没有给他们说话,之后我就转身上车一个人开车走了,之后我就回家了。在思祁、小军砸0831夜宵店之前,因为杨某丙兄弟借钱这个事情我和杨某丙通过电话,我就说喊他把钱还给思祁,当时杨某丙答应了。这钱不是杨某丙借的,我听思祁说是杨某丙当时出来担保了的,帮他兄弟认了这个钱,杨某丙这个兄弟的名字我不知道,我打电话想到都是朋友,就在中间说哈。

被告人文某在法庭上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10、辨认笔录。

(1)被害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李某甲辨认出陈某某与文某,文某是在2014年5月17日凌晨一点过两点钟的样子带人来砸了他开的0831夜宵店的人,陈某某是与文某带人来砸0831夜宵店的人,陈某某绰号”草上飞”,当时”草上飞”戴了副白手套,手里好像拿了把枪。

(2)被害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杨某某辨认出文某和陈某某,据说2014年5月17日凌晨他夜宵店被砸就是文某和陈某某带人来砸的,陈某某就是”草上飞”。

(3)被害人江某的辨认笔录,江某辨认出陈某某就是”陈二娃”,也叫”草上飞”。

(4)证人牟某某的辨认笔录,牟某某辨认出2014年5月17日凌晨参与打砸0831夜宵店的文某就是在那个拿枪的大哥旁边打电话的人;陈某某就是那个带头的大哥,当时李某丙好像喊了他一声二哥,他戴了个白色手套,拿了把手枪,好像是在上膛;王某就是那个精蹦蹦的娃儿,拿起刀砍东西的时候就像是在练武功一样。

(5)证人杨某甲的辨认笔录,杨某甲辨认出陈某某就是二哥,就是陈二娃,还有个绰号”草上飞”,辨认出宋某,辨认出龙某某就是小龙,辨认出梁某就是梁二娃,2014年5月17日凌晨,二哥带着我、宋某、梁二娃以及小龙去为思祁、小军等人打砸0831夜宵店”扎场子”,后来我们又去三里半朝铜锣方向走的路口处砸了一辆捷达车。杨某甲辨认出文某,辨认出王某就是小军,辨认出伍某某就是思祁,2014年5月17日凌晨,文某当时就令思祁、小军他们”有什么看不顺眼的就砸”,思祁、小军他们打砸0831夜宵店后,文某又叫我们大家一起去三里半朝铜锣方向走的路口处砸了一辆捷达车。

(6)证人宋某的辨认笔录,宋某辨认出陈某某就是”陈二娃”,也叫”草上飞”;辨认出杨某甲,2014年5月17日天凌晨杨某甲和我跟着陈二娃一起去为别人打砸0831夜宵店撑场子。宋某辨认出被告人文某,辨认出伍某某就是说普通话的男子,2014年5月17日凌晨,就是这个说普通话的男子来找到二哥,让二哥带着我们来为他和另外几个人去打砸0831夜宵店”扎场子”,打砸0831夜宵店的时候文某在场。

(7)证人伍某某的辨认笔录,伍某某辨认出陈某某就是”陈二娃”,也叫”草上飞”,2014年5月16日凌晨1点过的时候,我、江某、阿伟三个在长宁外滩吃东西,就看见草上飞带了20来个人下车来,他们基本都带了砍刀,江某喊跑,然后我们三人开车跑到三里半里面下车躲起来了,陈某某带人追上来没找着人就砸了车。

(8)证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陈某某辨认出梁某就是梁二娃,龙某某就是小龙,辨认出宋某、杨某甲,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先我与梁二娃、小龙、宋某、杨某甲一起在长宁”兰桂坊”、”兴文烧烤”喝酒,后看见0831夜宵店被砸,又跟着文某一路去菜坝子、三里半收钱。陈某某辨认出伍某某就是2014年5月一天晚上打砸0831夜宵店说普通话的那个胖子;辨认出文某是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找江某他们收债的,陈某某是一路跟着文某去菜坝子、三里半收债的。

(9)证人梁某的辨认笔录,梁某辨认出王某就是小军,伍某某就是思祁,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起了,梁某看见小军和思祁拿砍刀打砸0831夜宵店。

(10)被告人文某的辨认笔录,文某辨认出陈某某就是陈二娃,当天晚上在083l夜宵店的时候,文某看见陈某某在现场的,后来在三里半思祁他们砸轿车的时候,陈二娃和另外几个娃儿坐了车也到了现场。文某辨认出伍某某就是思祁,辨认出王某就是小军,当天晚上文某看见思祁和小军动手用钢管砸0831夜宵店,后来又在三里半砸了一辆轿车。

11、长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0831夜宵店被人打砸五天后报案,夜宵店被打砸物品很多已经被清理过,无法确定价格鉴定需要标的物价格和规格,故无0831夜宵店的财物损失鉴定。

12、被告人文某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文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文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因先前纠纷处理不当引发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由此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杨俊清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文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本案同案人未全部到案,无法明确本案主从犯,从分歧证据有利于被告人认定的原则,认定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文某辩护认为自己只是参与,辩护人杨俊清另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文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上述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又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文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 莲

人民陪审员 雷远华

人民陪审员 宋学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文秀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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