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6阅读量:(1971)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磁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国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群众。2012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延广、贺建华,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冀磁检刑诉(201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明、代理检察员孟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孙国强、杜延广、贺建华、李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7月16日上午,为了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从而尽快使被告人李某某女儿王某萍的死亡一事尽快处理(王某萍在其丈夫家,因家庭琐事服用“金玉伴侣”杀虫剂,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聚集三十余人到邯郸市委门口,扯起白色条幅,由几人戴白色孝条、孝帽,手捧死者王某萍照片,在市委门口下跪堵住门口对过往群众喊冤。造成群众围观,严重堵塞交通,时间长达二个多小时。

二、2012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因不满公安机关对王某萍的死因认定(经鉴定,王某萍系服用“金玉伴侣”杀虫剂中毒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未予刑事立案)而纠集其5名亲属到北京非法上访时,当晚11时许,王某甲的舅舅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面包车将王某甲的六人送到邯郸火车站,王某甲和李某某给其非访人员购买火车票,在火车上与在北京打工的亲戚段某丙、段某乙联系到北京西站碰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被拦截。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王某乙、张某甲、闫某甲、闫某乙、陈某某、路某某、杨某甲、张某乙、崔某某、张某丙、李某乙、刘某甲、温某某、杨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丙、王某戊、段某丙、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段某乙、段某丙、张某丁等的证言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孙国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李某某上访的当天已得到市委有关领导的认可,让有关部门抓紧解决李某某反映的问题,其到市委门口等候市委领导的到来是正常的。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杜延广、贺建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甲的行为是合情合理的,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李俊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16日上午,为了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从而尽快使被告人李某某女儿王某萍的死亡一事尽快处理(王某萍在其丈夫家,因家庭琐事服用“金玉伴侣”杀虫剂,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聚集三十余人到邯郸市委门口,扯起白色条幅,由几人戴白色孝条、孝帽,手捧死者王某萍照片,在市委门口下跪堵住门口对过往群众喊冤。造成群众围观,严重堵塞交通,时间长达二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甲证实,2012年7月16日早上7时许,我接到辛庄营乡乡长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太平村有三四十个人在邯郸市委门口上访,让我赶紧过去。随后,我就和太平村干部闫某某往邯郸市委走了。到那儿我见有三、四十人在邯郸市委门口堵着,有几个女的都穿着孝衣,其中有王某甲和她的几个姐妹,这几个戴孝的女孩还拿着几张死者的照片。有的拿着一些标语,吵吵嚷嚷,有的在喊当代刘三姐告状,有的喊打死人没有人管。现场很混乱。市委门口聚集了很多人,交交通也一度赌赛,他们在那里大概闹了两个多小时,我们做劝解工作也做不下来,后来到上午11点多从市委里面出来一位领导,突然有人喊跪下说,戴着孝的王某甲等几个女孩一起跪下.那位领导说别闹了,跟着我走,我来想办法给大家解决问题。在几番劝解后,李某某夫妇和几个女儿,李某甲等人带着那些人跟着市委的领导走了。

2、证人闫某乙证实,2012年7月16日早上接到电话后,和村支部书记张某甲开车去邯郸市委,到那儿后,我们首先结合乡里领导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劝说工作,让他们往一边走走,不要在市委门口妨碍工作。在劝的中间,李某某、李某甲就指使头上戴孝的几个女孩跪到市委门口,其中有四个女孩跪在地上手里捧着死者的照片,其他的女孩也跪在那里,还有几个人站在大门口一排,去的40多人在市委大门西侧站着吵闹,将便道赌赛,行人不能正常行走,造成群众围观,影响交通,乡领导和他们反复交涉、劝说,李某某夫妇、王某甲、李某甲有事说事,不要继续闹事,他们都置之不理,最后在市领导的劝说下,李某某他们四人才带着上访闹事的人移到了市委大门西边。

3、证人陈某某证实,2012年7月16日早晨7点50分左右,我接到磁县县委通知,李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已经把邯郸市委的大门堵了。我8点30分左右到现场,看到死者王某萍的几个妹妹王某甲等人头戴孝帽,身穿孝衣,抱着死者的照片,和他们一起在市委门口闹事的40多人堵在市委门口,还打着白条幅,市委门岗的工作人员正在劝说他们,我就和市委的工作人员一起劝他们,他们不走。李某某说:“不走,哪也不去,不给个说法,我们哪儿也不去,就在这儿闹。”后来磁县县委和我们乡政府又来了几个人,经过对他们劝说,有几个上年纪的人和我们去市委接待室了。我从市委接待室出来,李某甲就开始起哄,让王某甲等几个带孝帽、穿孝衫抱死者照片的人跪在市委门口,堵住车辆不让通行。期间,他们还多次拦住过往行人哭闹,阻碍了正常的通行秩序,他们还对磁县县委和辛庄营乡政府劝说人员辱骂,李某甲对我们还推搡,还想动手打我们。

4、证人路某某证实,2012年7月16日我和乡长陈某某、付书记杨某甲等人到邯郸市委门口,到哪儿大概是上午9时左右,见市委门口有三、四十人,有几个女的穿孝衣都堵在邯郸市委大门口,我们做劝说工作,直到上午11点左右,他们才开始陆续让车辆和工作人员进出,直到上午12点才撤清。期间,他们边哭边喊,他们在市委门口,曲折白布横幅,还举着死者的照片。

5、证人杨某甲证实,那天上午我是8点30分到的现场,见死者王某萍的几个妹妹抱着王某萍的照片、戴着孝帽,穿着孝衣和其他40多人堵在市委大门口,市委的工作人员正在劝说,我们就一起做他们的工作,有几个上年纪的人到市委接待室谈,李某甲开始起哄,让王某萍的几个妹妹跪在市委门口,堵住大门口不让任何车辆通行,直到市委的人出来,上午11点多,他们才停止闹事。期间,他们一直辱骂我们工作人员,李某甲对我们推推搡搡,还想动手打我们,他们还拦住过往行人哭闹。

6、证人张某乙证实,2012年7月16日上午我接到乡政府通知,说有人到邯郸市委上访。上午8点左右,我和我乡的路某某就赶到邯郸市委门口,见太平村的李某某、王艳芳、王某某、李某甲等三、四十人堵在市委大门口,王艳芳和好几个女的戴着孝,他们又喊又哭,有人举着李某某二女儿的照片,他们完全把市委门口堵住了,人和车辆不能进出,门口堵了十几辆车要进市委的车,后来李某甲喊都跪那儿,那几个戴着孝的人就跪在市委门口,跪了大约二十几分钟,他们一直堵门到上午11点左右,才陆续疏散。直到11点半才能正常出去。

7、证人崔某某证实,我在辛庄营乡政府工作。2012年7月16日早晨,我接到乡长陈某某的电话,8点左右到邯郸市委门口。我到场后,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等四十多人围堵在市委大门口,王某甲和他们三四个姐妹头戴孝帽、身穿孝衫,抱着死者王某萍的照片又哭又闹,当时正是上班的时间,堵着市委上班的车,不能进出,市委门岗的工作人员对他们劝说,让他们离开,他们就是不听,还越闹越凶,到10点多的时候,王某甲的舅舅李某甲让王某甲三四个姐妹跪在市委大门口,并说:“不给出了事,就不起”。直到11点多,市委出来一个人给他们说了几句话,他们才陆续离开,他们在市委门口哭闹了四个多小时,致使市委的车辆和工作人员不能正常通行,严重影响了邯郸市委的正常工作秩序。

8、证人张某丙证实,我在磁县政法委员会工作。2012年7月16日8点左右,我和领导到邯郸市委门口,看电脑市委门口外围堵40多人,其中还有几个戴小帽子的女孩手里拿着死者的照片跪在大门口,旁边还站着一排人,另外在便道上还有一些人拦截过往行人说着什么,市委大门口非常混乱,造成交通赌塞,群众车辆拥堵。还听乡里干部介绍情况说,李某某和他丈夫王某某、女儿王某甲、弟弟李某甲带舍40多人到市委上访,举着死者的照片,还挂了白条幅。县领导结合信访局工作人员给李某某家人做了劝说工作后,将他们领导市信访接待室谈话,大约11点半左右,李某某家人才陆续离开市委。听乡领导陈某某说,有李某甲指使那几个戴孝的拿着死者的照片跪在市委门口,进出市委的车辆不能通行。

9、证人李某乙所证与以某某。

10、证人杨某乙、温某某、刘某甲乙证实,2012年7月16日上午8点多钟,我们丛东派出所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出警,我们到现场后,看到有三、四十已经围堵了邯郸市委的大门,有几个女的头上戴着孝帽,有两三个人拿着写有标语的白布条,还有三四个女的跪在市委门口,其中一个人手里拿着死者的照片,他们三、四十人在市委门口乱起哄,当时正是市委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现场非常混乱。经我们了解,他们是磁县辛庄营太平村的人因对女儿死因不满到市委上访,上访人员情绪很激动,场面很混乱,他们还有人拦住路人诉说情况。当时进出市委的交通一度堵塞,他们在市委门口闹了有两个多小时。

11、证人王某丙证实,2012年7月16日上午,本家的王某某和他妻子李某某,还有他女儿、李三(李某甲)组织我们村有二三十人一块到小马庄车站,王某某家购买到市里的车票,到市委门口下车小辈儿们头戴着孝。当时王某某身体不舒服,我陪他到市委一个接待室,在屋里待了有二个多小时,我听见外边有人喊冤,见马路上围了不少人,当时市委车辆不能正常出入。

12、证人王某丁证实,2012年7月15日,王某某到我家对我说,让我第二天和他家人一起去邯郸市委。我问去干什么,他说女儿死了,去市委告状。第二天早晨,我乘坐李某某女儿开着的小电三轮车到小马庄,见李某某也到了,当时和李某某一起的有三、四十人。随后我们就乘坐四路车到了邯郸市委。到那以后,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等人都围堵市委门口,李某某的女儿都戴着孝,手里拿着死者的照片,李某某、李某甲见人就说王某萍死的冤,围观很多人,市委进出的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李某某的女儿用竹竿扯着白布条,后来好几个女儿跪在门口。我在那里时间不长我就回家了。

13、证人李某丙证实,去邯郸市委的头一天晚上我在大街碰见王某某,他说明天到市委闹闹告状,让市委的领导引起重视,尽快解决他女儿王某萍死亡的事。第二天早上,我和本村的王某戊骑电动车到小马庄路口乘四路公交车到邯郸市委门口,到那是8点多一点,大约有四十来个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拦住过往行人喊冤,当时人多也乱致使市委门前交通堵塞。

14、证人王某戊证实,头一天下午,王某某到我家让我第二天8点到邯郸市委门前集合说王某萍死亡的事。第二天早晨,我和本村的李某丙等人骑电动车到小马庄路口乘坐公交车到邯郸市委,8点左右到的,李某某家里人,还有村里的人大约有40来个人。王某红、王某甲、王某玲、王某晓头上戴着孝,每个人手里都捧着王某萍的照片跪在地上,她们几个有人拉着白布条,后被市委的保安、当地派出所的警察,还有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劝阻收起来了。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拦住过往行人喊王某萍死的冤。致使市委门前过往车辆堵塞,进出市委的车辆不能进出。我们回到家快中午了。

15、证人段某丙证实,去邯郸市委门前,是头一天晚上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的。是上午8点多到邯郸市委门口的,当时有四十来个人。李某某的四个女儿头上戴着孝,手里都捧着死者王某萍的照片跪在市委门前,李某某的女儿还拉开白布条,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拦住过往行人和围观的人喊冤,反正当时很乱,造成市委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后来我就先回村了,我回到村大约是11点左右,我回村时还有人在市委门前。

16、证人王某庚证实,是王某某的女儿通知我去邯郸市委的。我是乘坐李某甲的面包车到小马庄路口去,又承坐公交车到邯郸市委,到那儿大约7点左右。死者王某萍的家属就围堵在市委大门口,李某甲叫李某某的女儿王某红、王某甲、王某玲、王某晓跪在市委大门口,她们都戴着孝,拿着死者的照片,并且大吵大闹,围观很多人,李某某的大女儿拉着白布条,进出车辆无法正常进出。

17、证人张某丁证实,是我岳父王某某家人商量到邯郸市委门口围堵市委大门的。在邯郸市委门口,王某红、王某甲、王某甲王某玲头戴孝每个人手里都拿着死者王某萍的照片跪在市委门口,李某甲在市委门口大喊大叫,拦住过往行人喊冤。李某某在市委门前大喊大叫,拦住过往行人喊冤,后来被保安叫道市委里边了。我和我伯父王某州先回家的,家里其他人是吃中午饭时才回到家。

18、证人仁某某证实,我在邯郸市委信访接待室工作。2012年7月16日上午8点多钟,我正在邯郸市委信访接待室,就见有三四十人,其中有头戴白孝,有人捧着一女的照片,还有人拉着白色条幅,有人跪在市委大门口,有哭有吵的,听情况是家里死了人。现场比较混乱,围观群众很多,当时市委的车辆也不能正常出行。

19、张廷今证实,2012年7月16日上午,我在邯郸市委接访室上班时,我看见有三、四十人在市委大门口,有的捧着一女的照片,有一些人头戴白孝,还有人拉着白色条幅,还有人跪在市委门口,他们大吵大闹。当时围观了不少群众,市委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市委的另大出面劝阻,我才知道是他们家里死了人。

20、证人武某某、张某戊证实,2012年7月16日早晨7点,我二人到邯郸市委门岗上班。上午8点钟的时候,看到陆续有三、四十人到市委门前,有几个妇女戴着白孝,有一个女的抱着一个死者的照片,还有几个人扯着一个白条幅,我一看就知道是来上访的。我们上前和其他工作人员劝他们,他们也不离开,当时正是上班的高峰,有过路的行人也围着看,堵着市委的大门,车辆不能进出,他们在那又哭又闹,后来还有人喊让抱照片的人和那几个戴孝的妇女跪在市委门前堵着大门,还有几个人对围观的群众喊打死人了,没人管。造成人行道也堵了,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场面很乱。我们劝说他们也不听,越劝,他们喊的越厉害,闹了大概两个小时。后来市委有一位领导出来,才把他们劝到旁边信访接待室门前。大约上午1点时,他们才被劝走。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2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因不满公安机关对王某萍的死因认定(经鉴定,王某萍系服用“金玉伴侣”杀虫剂中毒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未予刑事立案)而纠集其5名亲属到北京非法上访时,当晚11时许,王某甲的舅舅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面包车将王某甲的六人送到邯郸火车站,王某甲和李某某给其非访人员购买火车票,在火车上与在北京打工的亲戚段某丙、段某乙联系到北京西站碰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被拦截。

上述事实,有供述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辛证实,2012年10月27日晚上,我去李某某家闲坐时,李某某夫妇让我和他们去北京上访。29日李某某让我给在北京的段某丙打电话,到北京上访时让他也去。后来王某甲的舅舅李三(李某甲)开着面包车把我们送到邯郸火车站。在火车上,段某丙给我打电话联系几点到北京。到北京西客站后,李某某让我给段某丙打电话催他赶紧来。早晨7点钟,段某丙就到了和我们见了面。

2、证人段某丙证实,我和李某某是亲家,我在北京打工。2012年10月29日早晨6点多钟,王某辛给我打电话说到北京西站了,当时,我不知道路,我女儿段风梅和我一起到北京西站和他们你见了面,见面后,李某某对我说二人说她女儿死在婆家,他们来北京准备到公安部、中南海告状,让我二人和他们一起去。我们先到公安部,张某丁去送的材料,后李某某提出去中南海告状,10月29日上午11点多我们走到天安门广场就被警察检查拦住了。

3、证人段某乙证实,2012年10月29日早上7点多钟,我和我父亲到北京西客站接到王某甲和她母亲等六七个人。王某甲她们说去中南海上访,她们不知道路,随后我就给我同事打电话问了中南海怎样走,后来我们到天安门附近保安人员检查王某甲母亲的包,就被拦住了。

4、证人王某庚证实,10月28日晚上李某某的弟弟开面包车把我和李某某、王某甲夫妇、王某辛、王某己六个人送到邯郸火车站,李某某买的火车票,12点多我们坐火车去北京上访。大概在一个星期前李某某对我说让我和她再去一次北京给中南海、公安部材料,她说这一次去多点人。上访原因是李某某的女儿王某萍前一段死了,她对公安机关的结论不服。

5、证人王某己证实,李某某的弟弟开面包车把我们六个人李某某、她女儿、女婿、王某某二哥、王某辛送到邯郸火车站,李某某买的火车票,我们打算去中南海上访,走到天安门广场被警察拦住了。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因对磁县公安局对王某萍的死亡鉴定结果不服,而未走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而是聚众到邯郸市委滋事,扰乱邯郸市委的正常办公秩序,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积极参与,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第二起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三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能够认罪,将其放到社会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判处缓刑。根据三被告人之罪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培娥

审 判 员 崔瑞明

代理审判员 王子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秀伟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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