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0阅读量:(1608)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思刑初字第1413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朝晖、陈宣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未检诉(2013)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柯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思明区洪莲路由南往北方向在快速车道上行驶至洪莲路(09号灯杆)前路段时,车前正面与直前方同车道同向的被害人林某驾驶的无牌自行车车尾正面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左锁骨骨折,右膝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挫擦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接受警察处理。

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柯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9mg/100ml。经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柯某醉酒驾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本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为被害人林某支付了医疗费用人民币42806.21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柯某赔偿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林某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柯某到案后至开庭审理中均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厦门市仙岳医院《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其通知书,被害人林某的病历材料、医疗费用清单,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办理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法律文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柯某犯罪后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天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方晋晔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占奎

刑事辩护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