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8阅读量:(1399)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宁0104民初1777号

原告金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时间,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金雪岩,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间、被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雪岩、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8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发展到对原告大打出手。原、被告性格差异大,被告对原告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的交往和了解,建立了感情,2015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错,被告也很疼惜原告,双方为家庭琐事是发生过争执,但被告从未故意伤害过原告身体,双方相识时已是晚婚年纪,现结婚时间不到一年,双方婚姻还处于磨合期,偶尔发生争吵应是婚姻生活中的正常现象,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8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1日,原、被告因燃气灶使用问题发生争执,原告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随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接处警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例等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年,近期双方因家庭琐事沟通不畅产生纠纷,但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只要今后原、被告能够珍惜婚姻,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出现问题多沟通,多交流,多从家庭、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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