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4阅读量:(1768)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台三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三门县。2013年8月6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7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辩护人梅其良,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梅其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被告人叶某代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安徽省马鞍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标,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2万元。后未中标,叶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要回2万元投标保证金。

2007年7月,被告人叶某代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价值37万元的变压器购销合同,从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叶某陆续要回货款37万元。

上述两笔款项,被告人叶某均未上交给公司,而用于个人、家庭开支。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向叶某催讨,叶某均称对方未付款。

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三门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职工升级登记表、劳动合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销售考核办法,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案报告、报案材料,借据、银行汇票、汇票申请书存根,申请书,叶某业务费用汇总,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职务侵占的数额为187143元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叶某经结算尚欠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迟到扣息等款项187143元,并不包括其所侵占的39万元,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叶某退赔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十九万元。

上述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挺

代理审判员 陈 啸

人民陪审员 吴亚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杨帅帅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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