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3阅读量:(1923)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商初字第48号

原告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新,众成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昌,众成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被告实业公司、置业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12年9月3日,我与实业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合同,合同约定在双方办理完首批转让款6000万及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之后,双方应共同选择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工商变更登记公告,公告刊登满90天后,实业公司应向我支付剩余5500万转让款,同年9月4日,置业公司以其房产为实业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据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应当先行支付6000万首付款后再共同去工商局办理过户,但是实业公司在分文未付的情况下,就擅自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在我的多次要求下才陆续于两个月内支付首付款。其后虽经多次催促,实业公司消极对待自己的合同义务,拒不配合我进行公告,公然违约,导致我至今遭受了巨额损失。请求判令:实业公司立即支付5500万转让款及利息损失495万(利息损失自2012年9月25日计至2014年3月25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嗣后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实业公司承担股权转让框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95万;置业公司在其名下的抵押物济南泺源大街人保大厦西邻的某时代广场的第十三层全部房产的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担保责任。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杨某未履行交付土地使用权证等重要资料的义务,我公司不应承担向其支付第二批转让价款的义务,更不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法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置业公司辩称,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杨某对上述抵押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等任何权利。即使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所担保的主债务未具备应履行的条件,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9月3日,杨某与实业公司、置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置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0日,注册资金5000万元,杨某持有置业公司60%股权。杨某同意将其持有的60%的股权转让给实业公司,股权转让总金额1.15亿元,实业公司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所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l0个工作日内向杨某支付首批转让价款6000万元;双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共同选择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工商登记变更公告,公告刊登满90日后,实业公司向杨某支付剩余股权5500万元。实业公司支付首批转让价款后3日内,杨某应当向实业公司移交工程资料、图纸、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公司及项目的全部资料、物品,并在《附件三、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受让尽职调查内容及交接清单》列明需要交接的资料及物品清单。实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则按照实际迟延天数,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杨某支付违约金。

2012年9月4日,杨某与实业公司、置业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实业公司能够按照合同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三方约定,以置业公司名下开发的项目济南某时代广场的十三层全部为实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抵押担保。置业公司的现股东同意上述抵押担保行为。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物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2012年9月7日,杨某与青岛海某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恩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该协议作为双方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所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2年9月24日,杨某与实业公司、海某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实业公司授权海某恩公司持有杨某转让给实业公司的60%股权。

2012年9月25日,置业公司在工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将股东杨某变为股东海某恩公司,海某恩公司持股60%,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李生。自2012年9月15日至10月25日,实业公司陆续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

实业公司称,在其支付了首批价款6000万元后,杨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接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等。杨某称,实业公司支付首批款项迟延且不配合其进行公告手续,属于违约。

双方认可杨某将置业公司公章交付实业公司,其余材料没有交付。实业公司没有支付余款5500万元。

上述事实有股权转让框架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抵押担保合同、工商登记材料、付款凭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杨某与实业公司、置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合同、杨某与实业公司、海某恩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将置业公司的股东由杨某变更为海某恩公司,杨某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义务。实业公司支付了第一批股权转让款,剩余股权转让款没有支付。对于没有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实业公司称是因为杨某没有交付公司文件。根据合同的约定,交付公司文件是杨某的义务,但并不是实业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条件。故实业公司上述不付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杨某要求实业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杨某负有材料交接义务,故杨某应当履行在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等的合同义务。杨某未按期履行将合同约定其他材料交付义务,构成违约。但实业公司对于该违约行为没有提出反诉,故本案不予处理。

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共同选择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工商登记变更公告,但是在报刊上刊登变更公告不是工商登记的必要条件,且双方对于没有共同公告各执一词,并产生纠纷,共同公告已经不可能。故杨某主张的违约责任应当从其起诉之日起起算,即自2014年6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杨某主张的自2012年9月25日起计算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股权转让框架合同只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没有利息的约定,故杨某在主张违约金的基础上再主张利息没有合同依据,故对于杨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杨某与实业公司、置业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是三方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杨某依法不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但是,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置业公司承诺以其名下的济南泺源大街人保大厦西邻的某时代广场的第十三层全部房产为实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因此,置业公司应当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为限对实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杨某要求置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某股权转让款5500万元;

二、被告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某违约金(自2014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济南泺源大街人保大厦西邻的某时代广场的第十三层全部房产)为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潇

代理审判员 刘培森

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冬艳

股权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