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3阅读量:(163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

被告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金辉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某灿,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瑾,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娟,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唐某诉被告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被告某某物业委托代理人石瑾、何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应聘到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铝管理处工作,至2014年3月1日辞职,共计四年零十一个月,期间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4月3日共计二十个月的时间里,我每月上班的时间都在360个小时以上(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超过法定时间186小时,二十个月共计多上班3720个小时,其余三年零三个月的时间段里,我上的是白班每周得休一天,加班没有工资,节日加班只得40元/天,没得年休假,我假日加班共计168天,节日加班共计10天,年休假加班20天。我辞职前的月工资是2470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确认和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2、判被告赔付原告超时上班工资50,166元;3、判被告赔付原告节假日加班工资20,053元;4、判被告赔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4,964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物业辩称,我方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赔付超时上班工资我方不予认可,因为原告在上班期间没有存在超时上班的情况,原告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撑;节假日原告是没有上班的,原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是原告提出的辞职,所以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金,所有我方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5日,原告唐某与被告某某物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1),约定被告某某物业聘用原告唐某担任水电工工作,合同期限从2009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4日止,无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650元,其他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薪酬等其他待遇按照甲方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执行。同时,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载明: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特点及工作岗位的特殊要求,原告唐某入职一个月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鉴于被告作为物业服务行业的特殊性,秩序维护等工作岗位需要24小时在岗,每月工资分为基本工资650元和超时工资550元。2011年4月28日,原告唐某与被告某某物业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2),约定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每月工资为830元;同时亦签订有补充协议,约定每月工资分为基本工资830元、超时工资970元及岗位工资100元,其余约定均与前述劳动合同约定一致。2013年4月1日,原告唐某与被告某某物业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3)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每月工资为1030元,其余约定均与前述两份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一致,但补充协议中仅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1030元。2014年2月16日,原告唐某向被告某某物业递交报告一份,载明:“本人因故,要求从2014年3月1日起辞职”,被告某某物业的负责人在该报告签署了同意辞职的意见。在劳动期间内,原告唐某被被告某某物业安排至铝镁管理处工作,根据被告某某物业出示的2009年4月至2012年2月的铝镁管理处工资表,被告唐某工资组成由基本工资、延时/夜值补贴、夜班补贴、工龄工资、绩效奖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和延时/夜值数额均在劳动合同1和劳动合同2约定数额之上。

另查明,原告唐某陈述其从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和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4月3日劳动期间内,劳动时间为上一天24小时休一天24小时,其余时间为每周上六天白班休一天。被告某某物业陈述原告唐某从2009年9月到2011年11月、2011年12月到2012年2月劳动时间为上班一天休息一天,2012年3月至离职期间劳动时间为每周上班六天(每天8小时)休一天。

又查明,被告某某物业从2013年6月起开始起实行上班指纹登记考勤制度,原告唐某在2013年9月21日、9月22日均在岗,2013年10月1日至7日均休息,2014年1月1日休息,2014年2月2日至3日均在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考勤记录、工资表、辞职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诉请要求确认从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与被告某某物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虽劳动合同1签订时间和约定时间均为2009年5月5日,但从被告某某物业提交的工资表来看,原告唐某的确在2009年4月起就在被告某某物业处领取工资,同时被告某某物业亦对此并无异议,故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唐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是否有延时工作及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和超时工作、节假日加班是否得到了合理报酬。对于原告唐某是否存在延时工作的情况,虽然双方均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但从原、被告陈述的事实来看,原告陈述其在劳动期间内有20个月的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24小时,被告陈述有27个月的工作时间上24小时休24小时,至少能够说明原告在劳动期间内20个月内每月的劳动时间都在360小时,均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规定;其余时间均为每周上6天(每天8小时)休1天,亦超出了该法定工作时间。对于节假日加班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通知的中秋节为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而从被告出示的2013年9月原告的考勤记录来看,原告在2013年9月21日、9月22日均在岗工作,同理,在2014年1月31日至2014年2月6日为春节放假期间原告亦在其中的2014年2月2日、2月3日在岗,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称在劳动期间内原告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对于被告是否已经支付了延时工作的劳动报酬,从工资表中原告的工资构成来看,原告每月均获得了延时/夜值工资,部分月份还获得夜班补贴,且发放的数额均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之上,且从原、被告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来看,也说明了原告在辞职之前是接受、认可被告对原告工作时间的安排和延时工作报酬的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超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在节假日加班是否得到了劳动报酬,被告出示的考勤记录能证明原告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同时亦能证明在部分节假日是得到了休息,故单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原则,均不能公平地区分原、被告双方的民事行为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本院参照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现有证据,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6000元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对于原告诉请未得到年休假而应获得的报酬,因原、被告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劳动时间的特殊性,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其没有获得年休假,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经济补偿金,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原告提出辞职得到被告的同意,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而原告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事实,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唐某与被告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至2014年3月1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唐某节假日加班工资6000元;

三、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丹

民事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