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与雷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3阅读量:(1770)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榕民初字第931号

原告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史智兴、孙婧如(实习),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陈某乙,女,20××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陈某丙,男,20××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重庆市江北区。

以上两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某甲,系被告陈某乙、陈某丙之母。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小莺,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雷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智兴、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小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债务人陈某丁因投资经营需要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260万元(人民币,下同)。2012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个人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人陈某丁向原告借款340万元,月息3%按月付息,每月26日支付当月利息;债务人提供其名下位于福建省长乐市房产作为担保。原告依约出借210万元借款。债务人陈某丁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和2013年1月26日向原告分别出具200万元和10万元两张《个人不动产抵押借款借条》,2013年6月13日再次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后,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2013年10月14日,债务人陈某丁因病去世。被告雷某甲系陈某丁的妻子,被告陈某乙、陈某丙系陈某丁的子女,均属于陈某丁的遗产继承人。上述房产作为陈某丁的遗产,三被告依法应在继承上述房产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人生前所欠借款债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遗产:债务人陈某丁名下位于福建省长乐市的房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0万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自2012年11月26日起计算;10万元本金按月息0.75%自2013年1月26日起计算);2.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付原告因本案诉讼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2012年11月26日《个人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个人不动产抵押借款担保合同》,证据2、2012年11月26日《个人不动产抵押借款借条》,证据3、2013年1月26日《个人不动产抵押借款借条》,证据4、2012年11月26日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转帐凭证、2013年6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帐户交易凭证,共同证明陈某丁向原告借款260万元的事实。

证据5、长乐市吴航街道东关村委会《证明》、火化证、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证明:陈某丁于2013年10月14日因病去世。

证据6、《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位于福建省长乐市房产属于陈某丁的遗产。

证据7、长乐市吴航街道东关村委会《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据8、结婚证书、居民身份证,证据9、《出生医学证明》,共同证明:陈某丁的父母亲已去世,三被告为陈某丁的法定继承人。

证据10、《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因债务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应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

被告雷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辩称:陈某丁于2012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三被告无异议。但由于合同约定的利息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利息约定无效,请求驳回该利息诉请。原告主张的2013年1月26日借款10万元,仅有陈某丁出具的借条,无现金收条或转账凭证;2013年6月13日50万元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条。由于陈某丁生前与原告有诸多业务往来,银行转账项目多笔,故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10万元、50万元两笔借款不予认可。陈某丁于2013年10月14日去世,其遗产仅为位于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南山花园连排7-3号房产。三被告作为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仅负有在继承该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清偿被继承人所负200万元债务的义务。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雷某甲向本院提供婚姻关系证明,证明被告雷某甲与陈某丁是夫妻关系,并且在香港登记结婚。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9,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证据10,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可证明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与原告证据8相同,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2年11月26日,原告陈某甲与债务人陈某丁签订《个人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陈某丁向原告陈某甲借款,借款总金额额度为340万元,借款月利率3%,本合同借款期限一年,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在此期间内借款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实际发生为准;原告陈某甲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调查取证费、拍卖费等费用由陈某丁承担。同日,双方还签订《个人不动产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以陈某丁名下的位于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南山花园连排7-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航房权证H字第09007149号)作为借款担保,但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陈某甲向陈某丁的银行账户汇款200万元,陈某丁出具借条写明借款200万元,月息3%。2013年1月26日,陈某丁出具借条写明向原告陈某甲借款10万元,月息0.75%。2013年6月13日,原告陈某甲向陈某丁的银行账户汇款50万元。2013年10月14日,陈某丁因病去世。被告雷某甲系陈某丁的妻子,被告陈某乙、陈某丙系陈某丁的子女。

另查,原告陈某甲为提起本案诉讼,共支出律师代理费375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涉港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因本案被告陈某乙、陈某丙是香港居民,本案是涉港民商事案件,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适用内地法律为准据法。

原告陈某甲与债务人陈某丁签订的2012年11月26日《个人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该借款合同约定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在340万元额度内借款,实际借款金额以借据或银行汇款单为准。在上述期间内,陈某丁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分别写明借款200万元、10万元;另有一笔2013年6月13日原告向陈某丁转账汇款50万元。被告抗辩主张该笔汇款是其他业务往来,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两份借条210万元和银行汇款单据50万元的总额未超出约定的借款额度,且均发生在约定的借款期间内,故应作为本案认定实际发生借款关系的依据。据此,陈某丁欠原告借款债务应认定为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0.75%计算;200万元本金的利息,因约定月息3%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自2012年11月26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陈某丁已于2013年10月14日去世,被告雷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作为陈某丁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陈某丁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陈某甲另诉请律师代理费6万元,因其实际支出律师费为37500元,本院对未实际支付的部分不予支持;已支出的律师费,符合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承担范围,被告雷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偿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继承陈某丁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陈某甲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其中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12年11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10万元按月利率0.75%计算利息,自2013年1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雷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继承陈某丁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付原告陈某甲律师费支出人民币375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46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363元,被告雷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负担337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雷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某甲、被告雷某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某乙、陈某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智远

代理审判员 谢 芬

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铃涛

债务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