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陈某、广西河池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1阅读量:(149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兴民二初字第474号

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蒙连图,广西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旷喜文,广西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广西河池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赖某树。

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广西河池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14日、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石某的委托代理人旷喜文、蒙连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诉称:2014年6月24日,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一份《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流动资金100万元,被告则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以其在南宁机场高速公路项目上供应的辉绿岩碎石按每立方米支付利润20元给原告,以其在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上供应的辉绿岩碎石按每立方米支付利润10元给原告;同时承诺两个项目每月辉绿岩碎石供应不少于2万立方米;项目利润及本金至两个项目停止供应15日内结算给原告。如果被告违约,则除了偿还本金外,被告愿意接受本金两倍的处罚。被告某某公司对被告陈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但南宁机场高速公路和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早就竣工且通车使用,被告陈某至今完全不履行约定的归还本金和结算项目利润的义务,被告某某公司也没有履行其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2、被告陈某归还原告投资款100万元;3、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4、被告某某公司对被告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投资合作协议》,证明原、被告存在投资合作关系;3、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流动资金100万元。

被告陈某、某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审理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5月28日、6月30日向原告石某做了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上述笔录证明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本案合同的过程;被告某某公司的公章系被告陈某所盖,被告陈某并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未出示过该公司委托被告陈某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后,被告陈某曾向原告提供有关南宁机场高速公路和南宁外环高速公路供应碎石的单据,但不清楚被告陈某是否已停止供应碎石;如今上述两个项目已投入使用,被告陈某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润,也没有与原告进行过结算。

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工商登记材料一套,证明签订本案合同时,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赖某树。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原告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上述笔录在性质和特征上属于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关于被告某某公司身份情况的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4年6月24日,原告(甲方)石某与被告陈某(乙方)签订一份《投资合作协议》,主要约定:1、甲方为南宁某有限公司机场高速公路及南宁外环高速公路辉绿岩碎石供应项目的合法供应商,负责生产合格的辉绿岩碎石并运送到机场高速公路及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部制定的地点,负责结算及收款。2、乙方出资100万元,支付给甲方作为流动资金。3、甲方承诺即日起在机场高速项目上供应的辉绿岩碎石每立方米给乙方支付20元的项目利润,在南宁外环高速项目上供应的辉绿岩碎石每立方米给乙方支付10元的项目利润。4、甲方承诺每月2个项目共保障20000立方米的供应量,项目及本金至本金两个项目停止供应15日内结算给乙方。若甲方违约,除偿还本金外,甲方愿意接受本金的两倍处罚。5、甲方承诺以甲方在归鸿公司的所有股权为反担保物给乙方以保障乙方的本金及利润。6、以上协议以乙方款到甲方账户生效,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款项不到,协议自动失效……陈某在甲方栏中签名并捺印,石某在乙方栏中签名并捺印。某某公司在担保方栏中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将50万元转账给被告陈某,又于2014年6月25日通过银行分两笔转账25万元、25万元合计50万元给被告陈某。原告已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了100万元被告陈某;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另查明,签订本案合同时担任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赖某树;被告陈某在合同中加盖某某公司的行为没有该公司的授权。

2015年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从合同约定原告支付100万元作为出资,从中获取相应利润等事实来看,双方形成了合作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已履行了出资100万元的合同主要义务,但被告陈某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润等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解除本案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陈某未提供是否已供应及何时停止供应辉绿岩碎石的依据,双方无从进行结算,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被告若违约,愿意接受本金的两倍处罚”的约定实质上是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人民法院未经当事人请求不得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无从就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进行释明;且原告主张违约金20万元远低于合同的约定2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从合同的内容上看,合同仅约定“甲方承诺以甲方在归鸿公司的所有股权为反担保物给乙方以保障乙方的本金及利润”,并没有被告某某公司对本案合同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虽然在合同担保栏中盖有某某公司的公章,但该加盖公章的行为系被告陈某所为,被告陈某既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加盖公章的行为也没有某某公司的授权,不应认定为被告某某公司的行为。原告请求被告某某公司对被告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

二、被告陈某向原告石某偿还100万元;

三、被告陈某向原告石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四、驳回原告石某对被告广西河池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5600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莫寿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迪绯

民事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