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0阅读量:(1588)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历民初字第2332号

原告迟某某,男,1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秦文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张某某之父),男,1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昭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秦文霆、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王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迟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198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某(现已成年)。双方在结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较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中,原告为让家庭经济宽裕,提升生活质量,在工作上努力求进,但被告却经常无理与原告争吵,不体谅原告所为,这深深刺痛原告内心,也使得其精神疲惫。双方于2008年1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看在多年夫妻感情份上,尤其是为好好照顾孩子,2008年2月与被告复婚。至今多年中,被告不但不顾原告为维护夫妻感情所做的努力及良苦用心,仍变本加厉无理取闹,打破了平静的家庭生活,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得原告对这段婚姻不再抱任何希望。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离婚协议登记表;

2、结婚登记表(复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原告主动追求的被告。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并且生育一子,夫妻感情更加牢固。虽然双方曾于2008年协议离婚,原告在诉状中也陈述看在多年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双方又复婚,这足以说明双方是有感情的。虽然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有时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无论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还是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不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父母迟某、孔某某对原、被告离婚所作的书面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989年1月登记结婚,1995年10月婚生儿子张某,现就读于意大利某大学大学一年级。双方曾于2008年1月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后,同年2月办理复婚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虽然出现夫妻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迟某某要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条件,为此本院不准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迟某某与张某某双方都应当珍惜夫妻情缘,珍爱家庭,彼此关心体贴,齐心协力创造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昭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楚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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