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0阅读量:(1139)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安西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勤,系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2014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1月28日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相处半个月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8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现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婚姻情况属实。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原告表示对被告没有感情,一直躲避且殴打被告。2015年8月4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被告认为双方还有夫妻感情,能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1月28日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8月4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后短时间内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虽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但并不能确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应相互宽容谅解,不应轻言放弃,草率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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