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4阅读量:(1668)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南民初字第2567号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婷,天津善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昊,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吉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天塔道南侧上古商业中心1-B-×××。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津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婷,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3年8月14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天津市鞍山西道×××号增1号的商铺出租给原告,租期三年,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房租款后,得知被告非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且亦无可对外转租并签署上述租赁合同的有效授权,经与被告沟通,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向原告退还房租款240000元,同时,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就上述退款事项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此后,原告曾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被告催要租金,被告陆续向原告退款55000元,余款185000元至今仍未退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房租款1850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天津市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证明原告经第三人介绍与被告签署三方租赁合同,合同内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赁金额、支付方式及管辖等条款,并明确被告为讼争房屋所有权人;

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及收据,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264000元,被告已全额收到上述款项;

3、承诺书,证明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并非讼争房屋所有权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的目的,故向原告退款240000元,并出具书面承诺书;

4、中国人民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高某某电话号码缴费发票、短信记录,证明被告自出具承诺书至今共计向原告退款55000元,剩余185000元至今未予退还,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退款事宜,但被告仍未履行退款义务;

5、录音整理,证明被告与案外人天津美麒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与讼争房屋相关的争议,故被告应当按照承诺书履行退款义务。

被告高某某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均无异议。但承诺书中明确记载在被告与案外人天津美麒防腐技术有限公司纠纷解决后,被告将一次性返还原告租金240000元,现给付条件的时间尚未成就,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已将案外人天津美麒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唐功麒诉至法院,待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后,被告表示无论案件胜败,被告均同意退还原告诉请的租金185000元。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向法院提交证据:

1、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材料接受凭证、民事起诉状,证明被告与案外人的纠纷已通过诉讼方式正在解决;

2、房屋租赁合同书、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告有权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承诺是合法的。

第三人述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均属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及4中中国工商银行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3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认为该承诺书是附条件的,现在该条件并未成就,对证据4中发票的关联性不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中短信记录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该证据形式不合法,内容不能确定,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的不认可,因为被告不了解该情况。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3、4、5不清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被告与案外人的纠纷与返还原告租金无关;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不认可,因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查实,需要案外人出庭陈述并出示相关证据原件,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方为案外人唐功褀,出租方与承诺书中所指的案外人并非同一主体,委托书出具时间没有,真实性不能查实。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8月14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天津市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天津市鞍山西道×××号增1号的商铺出租给原告,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原告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被告经营餐饮使用,交付日期和租期期限为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前向被告交付该房屋,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其中2013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的时间,被告同意该段时间作为原告筹备和装修时间,不计入正式租期;每年租金400000元,原告应于第12个月末提前10日向被告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原告需按日租金的千分之十支付滞纳金;被告交付该房屋时,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33000元,被告收取保证金后向原告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被告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原告;同时约定本协议签订时,被告应向第三人支付房屋经纪服务费15000元等相关条款。分别由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字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房租款后,得知被告并非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且亦无可对外转租并签署上述租赁合同的有效授权。经与被告进行沟通,2014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明确载明:被告承诺并认可向原告退还房租款共计240000元,由于被告与案外人天津美麒防腐技术有限公司诸多纠纷未解决,待解决后一次性全额退还。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退款55000元,余款18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退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房租款1850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待被告与案外人天津美麒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唐功麒之间的纠纷解决后,其无论案件胜败,均同意退还原告诉请的租金185000元。

以上事实均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合同有效。

关于被告是否必须按照承诺书中所载明的,其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后作为退还原告房租的条件双方存在争议。被告以退款条件未成就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与案外人之间的诉讼结果无论胜败不影响被告退还原告租金,说明被告与案外人之间诉讼仅涉及其双方纠纷的解决,与原告无关,故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原告提供承诺书等证据及双方的诉辩事实和理由可以证实,被告应当履行退款义务,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租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18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213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莫荻

租赁合同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