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4阅读量:(1428)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市商初字第1779号

原告山东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玉民,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山东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咨询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租赁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忆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房玉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租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咨询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在2014年4月22日签订了代理业务约定书一份,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原告接受委托后,按约定在7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了将被告的注册资本增加为21000万元,增资额为2亿元的代理事项并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交于被告,被告应按约定在双方交接营业执照之日付清代理费用20万元,但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当时只支付给原告代理费用10万元,剩余代理费用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代理费用10万元。

被告某某租赁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原告(代理方、乙方)与被告(委托方、甲方)签订代理业务约定书一份,约定就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宜签订该份代理约定书。该约定书的主要内容为:”一、代理事项:1、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将甲方原注册资本由5000增加为21000万,本次增资额为2亿元(其中货币为-,无形资产为2亿元)。2、申请变更增资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填报所有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变更后营业执照)。3、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生效后,乙方需在70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事宜。二、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1、代理费用:包括资产评估费用、验资费用总计为: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2、付款方式: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甲方需预付总代理费用的30%,即人民币-万元整,其余费用即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待乙方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事宜后,双方交接之日付清。……”原告自述约定书第一条中的”5000”为笔误,应为”5000万”,增资额2亿元系原告根据被告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计算得来。

2014年5月30日,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申请变更注册资本为21000万的委托事项,同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申请后为被告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载明注册资本为贰亿壹仟万元整。原告陈述领取该营业执照后交付给被告,且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代理费10万元,剩余10万元代理费尚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代理业务约定书、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陈述答辩意见,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原、被告签订的代理业务约定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被告完成了变更注册资本为2亿1千万元的委托事项且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0万元,现被告仅支付1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0万元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剩余代理费10万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山东某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忆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胡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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