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刘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4阅读量:(1408)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禹民初字第1103号

原告:刘某,女,19**年出生,汉族,现住禹城市。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山东启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聊城某”)。

法定代表人: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树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高唐县。

委托代理人:马相永,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聊城某、刘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聊城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刘树某及委托代理人马相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3日20时15分许,刘树某驾驶鲁PXXXXX轻型普通货车沿31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6省道257公里加8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斜穿马路的朱俊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原告因车祸致多处先后在山东省立医院、禹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德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大队作出禹公交认字(2014)第04032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第一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两被告一直未履行应尽赔偿责任,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9505.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误工费4365元、护理费11284.83元、营养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30373.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2152.2元计196480.42元。强险外被告按90%责任比例赔偿。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聊城某辩称,该车在我司入有一份交强险及一份10万商业三者不计免赔险。如被保险车辆及其驾驶员没有法定及约定的免赔事由,我司可以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依法赔偿。但要在交强险中为朱俊珍预留赔偿数额,商业险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其他间接损失。

被告刘树某辩称,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对原告的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刘树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653.18元,垫付交通费650元,应该在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原告应该返还被告垫付的该费用。另外,刘树某事故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没有保全的必要,因此对保全费刘树某不予赔偿。除交强险和商业险之外的部分,刘树某应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为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朱俊珍为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被告刘树某为鲁PXXXXX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及所有人。鲁PXXXXX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聊城某入有一份交强险及一份1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2014年4月3日20时15分许,被告刘树某驾车沿31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257KM+800M处,与由路北向南斜穿公路的朱俊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朱俊珍及原告刘某受伤,两车损坏。2014年4月15日,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大队禹公交认字(2014)第0403201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俊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

原告刘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及各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1、禹公交认字(2014)第04032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刘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以及刘某在车祸中受伤事实;

2、山东省立医院病历一份、出院记录一份、住院费用清单一份、票据三份、诊断证明一份;禹城市中医院病历一份、用药明细一份、票据2份、禹城市人民医院票据1份:证明刘某因车祸受伤住院27天,前后在三家医院住院及门诊花费医疗费用129505.19元的事实。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每天计算27天计2700元;

3、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收据一份:证明刘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限150天,营养期限75天,护理期限30天,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期间一人护理,二次手术费3000元。同时证明花费鉴定费2600元的事实。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计30373.2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营养费按100元计算75天计7500元;

4、交通费一宗:证明刘某因车祸发生交通费2152.2元的事实;

5、刘某、李红健、李洪峰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某某镇某一村证明一份:证实刘某、李红健、李洪峰身份信息,护理人员具备护理条件;

6、山东省东方塑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各一份;李红健工资表三份;李洪峰驾驶证、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份:证明刘某、李红健、李洪峰三人因车祸发生误工及护理损失的事实。刘某误工损失按29.1元计算150天计4365元,李红健护理损失按每天112.26元计算60天计6735.6元;李洪峰护理损失按每天168.49元计算27天计4549.23元。

被告聊城某质证意见为:对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原告与被告的赔偿比例有异议,如法院认定我司在商业险中赔付原告的损失,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的约定,我司仅同意70%的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禹城市中医院病历中,长期医嘱单可以看出自4月27日至5月3日没有用药的信息,对该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我司要求依法剔除,对于挂床期间的费用我司不予认可。对于禹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门诊票据没有门诊病历予以支持,对于该项费用我司不予认可。另外要求原告方提供转院证明及禹城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否则对于禹城中医院住院期间的所有损失不予认可,对于鉴定结论,我司认为伤残等级过高,误工、营养期间过长,后续治疗费用过高,是否重新鉴定,请法院留七天期限,逾期视为放弃。交通费用加油票据不予认可,看不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于火车票据我司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高速过路费票据不能看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于该项损失不予认可。出租车票据过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费仅承担入院、住院、转院期间的费用。对于护理人员要求提供身份信息原件,提供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与本案无关联性,并要求原告方提供李红健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否则我司将按照户口性质予以赔偿。对于李洪峰的相关证据系复印件,不能做为本案采纳的依据。公司同意按户口性质予以赔偿。护理人员没有扣发工资证明,根据原告的工资表护理人员4月份工资并没减少,对于护理费我司不予认可。

被告刘树某质证意见为:对于山东省立医院的病历花费,显示医保类型是新农合,故其花费应将报销部分扣除,司法鉴定护理期间是30天,赔偿清单系按60天计算。对于交通费证据,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关,法院酌情认定。对于原告与护理人员的亲属关系,原告提供的户口本没有户口索引表,不能证实和原告的亲属关系。李洪健的工资表四月份工资没有扣发,故其护理费依法不应予以保护,对于李洪峰的驾驶证、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行驶证均为复印件,不予认可。庭后提交原件,由法院依法认定,不需组织重新开庭质证。其他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

经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本院依法确认以下事实:

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刘某在禹城市人民医院CT检查一次,门诊花费400元,2014年4月4日继入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21天,住院医疗花费127637.09元,门诊花费32元,4月27日,原告转入禹城市中医院继续治疗,住院花医疗费1426.10元、门诊花费10元,住院病历显示原告仅入住禹城市中医院当天有用药记录,5月3日办理出院手续。2014年8月12日,经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遗留牙齿缺失,构成一处交通事故Ⅹ级伤残,遗留中度张口受限,构成一处交通事故Ⅸ级伤残,后需镶牙费用3000元人民币,误工期150天,营养期75天,护理期限3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鉴定花费2600元。

被告刘树某当庭提供单据数张,证明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303.18元,庭后原告刘某认可被告刘树某共为其垫付医疗费(含交通费用及交警部门预支款20000元)计26585.31元。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商业险投保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仍有不足,再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被告聊城某做为鲁PXXXXX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保险公司,应先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仍有不足,再由被告刘树某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被告聊城某认为被告刘树某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事故发生时系营运活动,从事营运活动应当提供上岗证,而被告刘树某无上岗证,属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情形并且提供保险合同,以证实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刘树某否认保险合同系其本人签字,被告聊城某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尽了详尽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商业险条款为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其意为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赔偿责任,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故被告聊城某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的辩称不能成立。结合本次事故造成的原因及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交强险外由被告刘树某按80%比例赔偿,被告聊城某在商业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用药清单、诊断证明书、票据,可以证实原告主张的医疗花费129505.19元均为其治疗实际花费,本院依法予以保护,结合被告刘树某提交的垫付款单据,其中正式结算医疗费票据共计698元,该损失也为原告的实际医疗费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一并处理,在被告聊城某赔付原告损失后,原告应将被告刘树某垫付的医疗费26585.31元扣除被告刘树某应赔数额后剩余款项予以返还。原告刘某自2014年4月4日至4月25日实际住院2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00元计算,共计2100元。营养费,原告刘某年事已高,遭此事故身体受伤,加强营养为必然,营养费按每日30元计算75天,为2250元。二次手术费,根据医疗鉴定,原告需后续治疗费用3000元为必然发生的费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一并保护。误工费,原告刘某已年满67周岁,要求误工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保护,护理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告刘某共有四名子女,其受伤期间由其女儿与儿子李洪健护理比较合理,李洪健护理减少收入证据充分,其护理费可按其日工资112.26元计算27天,另一护理人员按护工标准,目前我地暂无护工标准,可按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日均77.44元计算60天,护理费共计7677.42元。残疾赔偿金,原告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被告应赔偿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为2013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计算13年乘以伤残级别22%,为30373.2元,原告构成伤残,必然造成精神损害,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不超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鉴定费2600元为原告诉讼获取证据的必然花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交通费,结合原告受伤治疗住院地点、时间、人数,本院酌情保护500元。原告其他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保护。综上,确定原告刘某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30203.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2250元、二次手术费3000元、护理费7677.42元、残疾赔偿金30373.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计181703.81元。因本次事故还造成朱俊珍受伤,对被告聊城某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由本院按比例统筹分配。被告聊城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某53478.62元,余款128225.19元的80%即102580.15元,由被告聊城某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93279元,余款9301.15元由被告刘树某赔偿,扣除被告刘树某已垫付款26585.31元,原告刘某返还被告刘树某16957.16元。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被告聊城某对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而怠于赔付,应承担其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计146757.62元;

二、原告刘某返还被告刘树某垫付医疗费16957.16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070元,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151元,被告刘树某负担2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英

审 判 员 李申祖

人民陪审员 张 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